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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广州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8月18日
广州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和筹集用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等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以及与困难群众相关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优抚对象生活补助等。
第三条 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守财政资金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和制度。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五条 救助补助资金属于中央、省、市、区直达资金的,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救助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救助补助资金。
第七条 各单位捐赠物资和资金的使用分配要经过集体研究讨论,资金的使用要公开透明,严禁设置“小金库”,严禁截留、私分、挤占或挪用捐赠物资和资金。
第八条 市民政、残联、卫生健康、医保、退役军人等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做好信息共享,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同时按规定对不符合条件享受待遇人员及时进行清理,加强审核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市、区民政、残联、卫生健康、医保、退役军人等部门应规范困难群众救助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全面核实、完善困难群众个人信息,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对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救助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财务、资产、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账务核算,按规定专款专用,定期做好对账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一条 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供养机构和救助机构救助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集中供养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采购的验收、核查环节,堵塞资金管理漏洞,确保资金安全,督促相关机构按要求规范服务。
第十二条 根据部门决算相关管理制度,救助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管理规定,如实反映年度内全部收支,不得隐匿收入或虚列支出,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当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市、区民政、残联、卫生健康、医保、退役军人等部门要落实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主体责任,统筹用好上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第十四条 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市财政部门建立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省财政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后,商市民政、残联、卫生健康、医保、退役军人等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市业务主管部门应于18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反馈市级财政部门)于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到市本级业务部门或各区财政部门,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有关部门备案,按规定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
第十五条 各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后,应于30日内完成分配并转下达到各区民政、残联、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等部门。各区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救助补助资金及时支付至个人或集中供养、救助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市、区财政、民政、残联、卫生健康、医保、退役军人等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 救助补助资金按规定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残联、卫生健康、医保、退役军人等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对于全年救助补助资金支出少于当年中央、省、市财政对该地区补助资金的区,市财政将在下年分配补助资金时视情况调整对该区的补助。
第十九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应由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救助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转移支付各区的救助补助资金,对区级未按要求审批项目、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或违规提高支出门槛造成资金沉淀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回收有关资金,在今后年度从严安排。
第二十二条 涉及中央、省救助补助资金市本级或区级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统筹等有关情况,市业务主管部门应联合市财政部门及时汇总报省财政厅和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民政、残联、卫生健康、医保、退役军人等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救助补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市、区民政、残联、卫生健康、医保、退役军人等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按规定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区民政、残联、卫生健康、医保、退役军人等部门要结合上一年度完成绩效目标情况,提出下一年救助补助资金需求、分配建议及当年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提供相关测算因素数据,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年度执行中,市级民政、残联、卫生健康、医保、退役军人、财政部门将按照省级民政、残联、卫生健康、医保、退役军人、财政部门指导意见,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六条 年度执行结束后,市级财政、民政、残联、卫生健康、医保、退役军人等部门将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救助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督促指导各区对照评价结果落实整改,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政策、分配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实现绩效闭环管理。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民政、残联、卫生健康、医保、退役军人等部门要及时跟踪有关财政经费保障政策的落实情况,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定期组织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对闲置资金及时收回同级财政或退回上级财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落实常态化救助补助资金直达机制,市、区财政、民政、残联、卫生健康、医保、退役军人等部门要依托直达资金信息化系统加强监督,实施资金直达监控,及时处理直达资金监控预警发现的问题,切实防范分配迟缓、截留挪用等问题。
第二十九条 市、区民政、残联、卫生健康、医保、退役军人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按规定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残联、卫生健康、医保、退役军人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救助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手段,骗取救助补助资金的,由同级民政、残联、卫生健康、医保、退役军人等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对违法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提请上级部门按规定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