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需要按照认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认定标准进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12月。申请认定企业应当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并在认定有效期内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在认定有效期内未申请认定并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享受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优惠政策。申报时间截止后30日内未获得认定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申请重新认定。重新认定机构按照企业认定工作程序进行重新认定。
1、企业身份证明
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
2、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事实说明或数据证明材料
近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万元);近三年(2018年、2020年)企业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比重(万元);近三年(2019年、2020年)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量(万元);近三年(2018年、2020年)企业职工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比重(万元);近三年(2018年、2020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万元);近三年(2018年、2020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总比值(万元);近三年(2018年品(服务)出口金额占同类外贸产品出口总额比例(万余项);近三年(2018年、2019年)主要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支出占同期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支出比率(万余项)。知识产权体系要求: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属于知识产权共有人合法持有知识产权的,提交共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和复印件。专利申请(受理、审查)方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授权(不受理)的发明专利。其他成果转化方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项目成果向企业转化且成功转化并获得利益的证明文件。软件著作权方面: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专利授权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或软件登记证书;知识产权布局规划情况。
3、近三年(2017-2019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证明
证明人:申请认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可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1)研究开发人员资质证明或工作经历证明;(2)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名单、基本情况和证书说明(需加盖企业公章)、相关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或盖章。证明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证明》(仅限申请认定企业填写)。企业按规定报送其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归集情况。该证明材料应能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企业研发活动情况,重点突出:(1)研发活动开展情况;(2)项目实施进展情况;(3)研发活动涉及核心业务活动情况;(4)其他与企业研发活动相关信息情况。由企业自行填写,企业可通过电子邮箱(xhzbbgz@163.com)提交相关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