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热点资讯 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办法>的通知》(深科规〔2022〕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办〔2022〕10号)文件要求,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科技创新能力强、技术创新水平高的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含分支机构和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依法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10年以上并持续正常经营(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技术变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凡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条件并已备案登记前申报和备案登记后申请)的企业均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可通过申请资料审核获得资金支持。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未被列入国家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异常名录或失信名单。(一)入库标准: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科技部令第134号)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执行。(二)分档标准:对列入该档次认定的企业,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档资助不超过1年。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部门不得要求已成功入选国家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名录或失信名单的企业在本实施细则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备案号为GR20170059)。
二、资助金额
企业获得深圳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后,经认定的当年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满2年的,对企业一次性资助100万元人民币(含税)。同一企业在同一区片、同一园区内同一时间连续获得资助,不重复资助,同一企业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同一区片、同一园区内同一企业连续获得资助的不重复计算。同一类型企业同一项目只能获得一次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为100万元。资助金额计算方式:对于获得深圳市政府高新技术企业(后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入库费的我市中小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且每年度支持金额不得超过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于获得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入库费但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不足100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并已按有关规定补齐相关手续的,不再重复资助;获得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补缴费用,每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三、资助方式
(一)支持方式:对申请企业实施资助的,采取分类资助方式予以支持,企业年度内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的资助;新认定且尚未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新产品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的资助。(二)支持方式:申报后经受理部门初审,由区人民政府审核、市政府批准,并及时将资助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或拨付至银行账户。区人民政府按拨付申请资助资金并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报企业账户中的资助资金,视为对申报对象给予资助。资助对象与资助资金一并拨付给申报主体,资助资金仅限于用于申报材料审核及后期使用。
四、有关说明
(一)培育资助所需的材料:申报企业需提供《深圳市企业信息查询证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后出具,纸质材料提供市财政局受理后出具)、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认定公示情况的书面通知;申报企业须提供承诺书,承诺在我市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后,将按要求向市科技部门提交相关材料,须真实、完整、准确。提交的材料须由原件和复印件严格分开,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一致。如发现申报资料造假、数据虚假等问题,市科技部门将按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二)培育资助所需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
五、其他事项
企业申报资料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或隐瞒相关事实等行为,弄虚作假将受到失信惩戒。对于已受理的企业,市科技局将根据申报企业申请材料、工作流程等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主体下达资金支持通知书,逾期未收到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将停止实施其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政策。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