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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穗工信〔2015〕1号文2020年3月13日到期)

发表于:2017-03-28 关注 

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穗工信〔2015〕1号文2015年3月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企业创新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  加强和推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战略需要。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广州市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当年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因税收违法被税务机关立案查处,并处以行政处罚。3.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4.其他违法行为。
(七)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按行业系数折算后)、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4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3)。
第六条  企业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
(二)《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于当年4月30日前向各区工信部门或市属集团公司提出申请。
(二)各区工信部门或市属集团公司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2份)和推荐意见于当年5月20日前上报市经贸委。
(三)市工信委委托有关中介评估机构,按照《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四)依据初评结果,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综合审查后,确定认定名单。
第八条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通过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三章 评  价

第九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评价当年3月3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各区工信部门或市属集团公司。评价材料包括:《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4)和《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等。
(二)各区工信部门或市属集团公司对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4月15日前报市工信委(评价材料一式2份)。
(三)市工信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依照《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至65分(含65分)之间;
3.逾期1个月不提交评价材料的;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对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含65分)的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予以3个月时间整改,由区工信部门或市属集团公司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评价结果由市工信委自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 调整、终止与撤销

第十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等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工信部门或市属集团公司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信委。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所在企业的经营范围等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二)评价不合格,或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三)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四)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  管理和政策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八条  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九条  税务部门每年对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每年对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是否存在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每年对企业调整、终止和撤销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认定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30天内提出复核申请。提请复核的企业应提交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区工信部门或市属集团公司确认后报市经贸委。市工信委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复核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有关条件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择优推荐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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