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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有关要求,深入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根据《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22〕9 号)的要求,现就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具体范围参见《2023年度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指南》(附件1)。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开发、应用推广、提供专业服务的相应能力。
(二)项目申报单位为项目的建设者及产权拥有者。
(三)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最迟不超过2025年12月31日),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四)原则上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对已承担本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项目尚未完成验收评估的,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申报。
(五)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不支持联合申报。
三、申报方式
本次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
(一)通过法人一证通登陆“一网通办”总门户(http://www.shanghai.gov.cn)(如尚未注册账号,请先转入“一网通办”注册账号页面完成注册),进入“市级支持资金申请一件事”(https://zwdt.sh.gov.cn/smzy/shell_pc/personal/special-funds-index),选择“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相关项目,在线填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关联“法人一证通”及加盖电子印章相关事项详见附件2)
(二)网上申报时间为2023年7月12日10:00- 7月31日16:00,过时不予受理。(以系统显示时间为准。临近截止时间系统拥堵,建议尽早提交!)
(三)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四、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在线填写);
(二)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详见附件3);
(三)关于查询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委托授权书(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应分别出具委托函,详见附件4);
(四)项目建设方案(详见附件5);
(五)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书;
(六)项目联系人在职证明(详见附件6);
(七)非财政全额拨款的申报单位需提供B类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2021、2022年度审计报告(含附注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八)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证书;
(九)项目总投资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可以为股东承诺函、合同协议、银行资金证明等);
(十)如有合作单位,提供合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同意函;
(十一)区级预算单位作为申报主体时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书;
(十二)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
五、咨询电话
医疗卫生、“数字鸿沟”弥合:60801382;
交通出行、生态环境: 60801325;
商旅文体(1和3)、教育学习:60805626;
商旅文体(2):60805816;
数据要素市场培育:60801329;
区域转型发展、数字化生态营造:60805816;
技术支持(网上注册、填报及材料上传):60801111-2。
六、其他事项
(一)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二)已申报其他市级专项资金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照重复申报不予受理。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