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7日
(联系人:李睿,联系电话:31922106)
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和效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产业园是指由广州市申报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创建或认定的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包括功能性产业园和特色产业园)。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广州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各区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的补助资金。各区统筹资金(含整合在产业园范围内使用的各级政府部门的所有涉农资金、区财政自行安排的现代农业产业园补助资金等)和企业自筹资金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的区政府;实施主体是指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包括农业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社,以及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单位等。
第三条 补助标准。对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2021-2023年创建的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由市级财政分别按照每个产业园1亿元、50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同一产业园按其创建的最高等次享受补助,所获补助总额以其创建的最高等次产业园相应补助标准为限,不得叠加享受其它等次补助。
对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创建的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由区级财政自行安排补助资金。
第四条 资金下达方式。补助资金通过市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分期下达到各区,按照广州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各产业园补助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结合项目实施进度、绩效评估等情况,在额度范围内分批进行安排。
第五条 由现代农业产业园责任主体组织制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案,方案需在现代农业产业园获批创建后3个月内报市农业农村局存档。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资金使用方案的,由责任主体自行调整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存档。
第六条 资金使用方案在建设期间原则上调整不得超过2次(因审计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除外)。调整后,投资总额和撬动社会资本总额原则上不能减少。
第七条 属于以下重大调整情形的,由责任主体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待市农业农村局反馈意见后,由责任主体组织实施主体修改完善,报市农业农村局存档:
(一)调整牵头实施主体的;
(二)调整原申报方案确定的实施主体2家以上的;
(三)产业园投资总额或项目建设规模调整幅度超过20%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八条 资金使用方案变更存档时,提供材料附录参照《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粤农农函〔2021〕1051号)第8条执行。
第九条 补助资金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原则,由责任主体统筹安排,重点用于补短板、强弱项、提质效。
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园区公益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公用品牌创建、联结农户的物流电商平台、贷款贴息撬动社会资本投资等方面。
第十条 补助资金可综合采取补贴、贴息、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由各实施主体根据实际选择申报。
公益性项目可由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镇(街)政府或公益性事业单位等组织实施,可给予全额资金补助。
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项目可采取“以奖代补”或项目补助方式,补助比例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1/3,对“米袋子”(粮食)“菜篮子”(菜、肉、鱼、蛋、奶、果)产品生产以及辅助性的加工、冷藏仓储、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种业企业建设与种业发展直接相关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设备购置等,可适当增加补助比例,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给予补助。具体实施细则由责任主体制定。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使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基础设施,主要指产业园范围内的园区道路、土地整理,以及防洪排涝、供水、供电、通信、网络、环境卫生等设施。
(二)生产设施,主要指生产大棚和加工用房、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检验检测等设施设备。
(三)土地流转,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特别是核心区土地流转规模100亩(含)以上的流入方租金补助。主要采取政策补助方式,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元/亩的补助。
(四)产业融合,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产品生产加工设备设施、产品储藏、冷链配送和流通设施的升级改造、新产业新业态(观光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商等)设施配套等。
(五)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主要指信息化建设、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专家团队服务等方面。信息化建设和科技研发主要支持公益科研项目和公共信息(包括电商)平台建设。
(六)品牌建设,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主导产业产品品牌宣传和打造特色地方区域品牌等,主要支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
(七)贷款贴息,实施主体用于主导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笔贷款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贷款,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贴息补助(实际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执行利率补贴)。园区每个实施主体每年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贷款贴息补助时间最多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建设楼堂馆所、牌坊门楼、亭台楼阁、停车场、路灯、市政道路;
(二)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含农资、非农产品的生产原料等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
(三)企业债务等一般性支出;
(四)规划编制、科研报告、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管理费用支出;
(五)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高标准农田建设、“四好农村路”建设等);
(六)支付中介机构代理服务等费用;
(七)其他与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无关的支出。
对于已有其他市级财政资金项目渠道支持的有关建设内容,原则上补助资金不再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创新资金安排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补助资金对企业的投入原则上要带动3倍及以上的社会资本投入(以产业园为单位);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信息支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区域公用品牌创建等方面的补助资金不列入引导放大作用的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应在本预算年度内执行完毕。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无法在本预算年度内完成的,应在正式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之日起2年内执行完毕。预算未能按期执行完毕的,市农业农村局将对产业园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按照市本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年产业园建设进度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申报转移支付预算;监督检查项目实施与资金支出进度;指导并督促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农业项目管理,开展补助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安排补助资金,审核转移支付预算,按照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定下达资金;组织开展转移支付资金财政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由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组织开展产业园的具体建设项目验收、总体建设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体细化实施项目,制订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同时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存档;及时按要求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下一年度预算需求计划;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等工作,并于每年6月底、9月底前将项目推进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对相关项目实施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并将年度自评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区政府审定的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根据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实施主体要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方案;按建设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和有关绩效目标;要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切实加强财务管理;配合责任主体做好信息报送、项目验收、绩效自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实施主体申请使用补助资金的项目,要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台账”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台账,以备检查。
(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各有关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建立补助资金使用台账,并于每季度末汇总本区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各有关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区财政部门对本区当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项目预算编制过程中,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相关实施主体在制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的同时编制资金绩效目标及指标,并报区政府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不能安排预算。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指导资金使用单位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出进度、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进行阶段性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调整、合理把控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规范实施,达到预期绩效。
各有关区政府应在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组织完成上一年度本区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作为改进管理、调整项目资金计划的重要依据。绩效自评报告以区为单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适时组织开展产业园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下达资金满半年仍未开工的项目(含子项目),以及批复立项两年后仍未完工的,由责任主体负责督促项目实施主体退回补助结余资金,所产生的资金缺口由相关实施主体自行弥补。收缴市财政补助资金累计超过补助总额50%的产业园和因未落实监管责任导致弄虚作假或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的产业园,由市农业农村局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请示省政府批准摘牌。
第二十三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主体,按程序取消其现代农业产业园实施主体的资格,收回该项目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在全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范围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产业园建设工作成效列入市对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财政资金使用进度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产业园和涉农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产业园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各司其职、各尽所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财政资金出现重大管理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可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或规程,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另行制定产业园资金管理办法,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存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穗农规字〔2020〕6号)同步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