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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3-08-11 关注 

  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11日

 

  广州市南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遵循科技创新发展规律,规范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创新活动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区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区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经一定程序列入区科技计划并获得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包括竞争性项目和定向组织项目。

  第三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晰、科学高效、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放管结合、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任务书约定要求。

  第四条 按区财政经费支持额度,区科技计划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其中,一般项目是指支持额度为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重大项目是指支持额度为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五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区科技计划的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二)研究提出区科技计划总体布局,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组织项目征集和评审,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财政资金,开展项目实施管理,负责项目重大事项变更、终止和验收,收回财政资金;

  (四)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实施科研诚信管理。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科技安全和伦理准则,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作为项目实施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法人责任;

  (二)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并提供必要的项目实施条件;

  (三)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办理项目变更、项目验收或终止,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履行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科技安全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五)负责监督项目负责人、合作单位的项目实施、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主持项目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项目实施,确保本人和研究团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相关规定行使人财物管理自主权;

  (二)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及时提交项目变更、项目验收或终止;

  (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征集

  第八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需要,根据国家、省、市和本区科技创新规划的发展目标和任务部署,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通过区政府网站等渠道公布。

  第九条 区科技计划竞争性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申报。为应对突发紧急重大科技需求或存在不宜公开竞争任务等情况,可采用定向组织的方式。

  第十条 竞争性项目申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项目申报指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南沙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已在南沙区实际运营的医疗卫生机构,或港澳地区相关机构;

  (二)申报单位不存在到期未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的区科技计划项目,其中,申报单位为高校的,限制到二级院系;

  (三)项目负责人除两院院士外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项目负责人只能依托一个申报单位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

  (四)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资助项目申报条件、申报要求、支持方式。

  (五)项目不存在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符合相关部门查重规定;

  (六)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在科技违规、科研失信等有关惩戒期内。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申报时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涉及行业资质、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等的项目,还应签订按相关要求办理的承诺书。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专家评审可采取材料评审、会议答辩、现场考察等方式。一般项目采用材料评审方式;重大项目采取会议答辩评审方式,视情况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主要依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可对项目进行考察或核查,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

  第十三条 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区领导任组长,区科技、发改、工信和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任小组成员,对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和资助经费进行审核。审定通过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公示立项项目情况。对公示后有争议的项目,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拟立项公示至项目任务书签订期间发生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预期代表性成果等实质性变化的,或者项目承担单位存在注销、迁出、歇业、吊销、破产等影响履行项目任务书职责情况的,或者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处于科技违规、科研失信等信用惩戒期内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十五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双方签订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任务书签订的项目视为已立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不予立项。立项结果予以公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南沙区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拨付经费,项目实施期2年(含)以上的重大项目原则上采取分阶段拨付方式。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应提交年度情况报告,作为项目过程评估和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负责人从项目实施期满一年起,每年对照项目任务书提交上一实施年度情况报告。项目验收当年不需要提交。

  第十七条 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含)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十八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抽取部分项目开展过程评估。对于分阶段拨付经费的重大项目,在拨付后续经费前须开展过程评估或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过程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任务书计划进度实施情况、预期代表性成果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评估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终止。限期整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自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限期整改通知书起3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只有1次机会。项目承担单位认为无法整改的,应在整改期内提出主动终止。未按期提交整改报告且未提交主动终止申请,或整改不通过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起强制终止。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内,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名称、研究方向、预期代表性成果和预期一般性成果不予变更,其他需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办理变更。因项目承担单位改制、更名、合并调整等不影响项目实施的变更不属于承担单位变更。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合作单位为重大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论证后提出申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二)变更项目参与人员、技术路线、项目实施期为一般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办理,并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期原则上只能变更1次,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三)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按照《广州市南沙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动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项目且无法变更项目负责人,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区,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认为无法整改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实施强制终止项目:

  (一)项目承担单位不按规定或不配合过程评估、整改、验收、专项资金审计等相关事宜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存在注销、迁出、歇业、吊销、破产等情形,但未办理主动终止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诚信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六)整改不通过等其他原因需要强制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主动终止项目申请或提出强制终止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停止拨付项目尾款,向拟终止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拟终止通知书》,要求停止新增项目财政资金支出,配合开展专项资金审计。

  (二)组织专项资金审计,核定应退回财政资金额度。

  (三)对主动终止项目判定相关责任主体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必要时开展专家评审;对强制终止项目直接判定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四)公示拟终止项目无异议后,下达《项目终止通知书》,同步公开终止项目。

  终止项目需退回财政资金的,按照《广州市南沙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验收结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验收材料中涉及项目经费决算的,按照《广州市南沙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包括材料评审、会议答辩、现场考察等方式。一般项目采用材料评审方式。重大项目采用会议答辩方式,视情况组织现场考察。评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专家验收评审意见,作出验收结论。

  第二十六条 验收工作应当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结合项目年度情况报告,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等为导向,由专家实施综合评价,对项目实施主体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进行判断。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三种。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通过:

  1. 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全部预期代表性成果,并完成全部或部分预期一般性成果的;

  2. 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部分预期代表性成果,且预期一般性成果有重大突破或取得重大成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结题:

  1. 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部分预期代表性成果,且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

  2. 符合验收通过标准,但未按要求实施重大变更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通过:

  1. 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全部预期代表性成果均未完成的;

  2. 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预期代表性成果未能全部完成,且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3. 经费使用发现有《广州市南沙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不得存在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除以上情形外,由专家按照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实施综合评价。

  项目申报指南发布日后所形成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科研成果,可列为该项目科研成果。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项目验收结果通知书》。验收结余资金按照《广州市南沙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任务书中有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相关规定的,按照项目任务书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以区政府网站作为公开公示渠道。拟立项项目、拟终止项目应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项目立项结果、项目验收结果、终止项目信息应公开,公开期限为30日。对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等不宜公示公开的项目,可不予公示公开。

  第三十条 项目公示期间,与项目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须实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理由并提供举证材料。同一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一)提交复核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二)复核申请内容或者举证材料不全的;

  (三)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

  第三十一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对受理的复核申请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需更正的项目予以更正。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章 监督评估

  第三十二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科技计划实施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对本区科技计划的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

  第三十三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任务书约定对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自作出处理结论之日起实施惩戒5年,取消相关责任主体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申领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资格。

  对发现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科研失信等行为,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分类绩效评价,并根据监督和评价结果优化项目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对财政科研项目特别是非共识项目、自由探索项目、颠覆性技术项目或公认具有重大潜力价值的项目,只要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资金规范使用、坚守科研诚信和伦理底线,即使未能达到全部项目任务书指标要求的也不影响科研人员科研信用和日后申报、承担其他财政科研项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由本区负责管理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实施,无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印发前已立项的项目,可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