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广州市荔湾区促进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促进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荔湾区促进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商务投促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荔湾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023年8月22日
(联系人:谢梓楠、王青阳,联系电话:81505766)
广州市荔湾区促进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45号),充分调动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作为招商引资、产业发展载体的重要作用,提升商务楼宇与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和创新潜力,结合荔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荔湾区辖内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的产权业主单位(或者经与业主单位协商一致后作为受奖对象的实际运营服务单位),以上单位须为独立法人机构并在荔湾区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奖励对象不得重复。
第三条(基本条件)本办法中可享受奖励支持的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荔湾区行政区域内有明确产权归属、已投入运营的商务写字楼,建筑面积一般需达到5000平方米;入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引进企业视同商务楼宇,建筑面积可放宽至1000平方米。
(二)荔湾区行政区域内具备固定的运营管理单位且投入运营的产业园区(包括老厂房升级改造后发展为产业园区、专业市场转型升级或转营发展为产业园区、主动实施企业引进培育的大型商场),建筑面积一般需达到3000平方米;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荔湾区科技创新园区建筑面积可放宽至2000平方米。
(三)鼓励引进外地优质企业,但不包括市内迁移企业以及房地产项目公司,且所引进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应当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综合实力较强、产业效益较好、成长性较高,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企业,且被引进的企业注册在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范围内,并在荔湾区纳统、纳税。
第四条(奖励内容)对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引进企业、聚集产业给予奖励,用于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结合实际为入驻企业提供经营发展支持。
(一)载体改造升级支持
支持各类旧物业产业载体改造升级为用于产业招商的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1.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旧物业产业载体改造升级项目,完成项目竣工开展招商运营的(分期项目可指项目首期),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资金150万元。对工业上楼改造升级项目,荔湾区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旧物业产业载体完成改造升级后,首次获得科技、文旅等部门认定为区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科技园和文创园等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品质提升资金支持。
(二)企业落地配套奖励
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作为主要关键“引荐人”新引进并服务企业落地,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奖励:
1.对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所引进单个项目(企业),在注册后实现正常经营并在注册当年度或次年度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的,按每引进一家企业给予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一次性5万元奖励。
2.达到上述第1目条件的单个企业在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引进一家企业给予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三)产业提升配套奖励
鼓励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服务所引进企业成长壮大,帮助“四上”企业个体迅速发展成为行业龙头。若引进的单个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年度营业收入(产值)达到一定条件的,根据引进企业的行业类型、发展规模及增长情况等,给予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一定奖励,每年针对单个引进企业给予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投资推介配套补助
鼓励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提升服务水平,支持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牵头举办(主办)有影响力的营商宣传推介活动,加大对荔湾区优良投资营商环境的宣传。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在广州市以外组织的招商专题投资推介宣传活动,经提前向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门报备并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门认可、共同参与的,每次活动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每次补助上限为20万元。每个商务楼宇或产业园区每年最多享受3次活动补助。
(五)招商团队个人激励
为激励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招商团队的工作积极性,鼓励楼宇园区获得本办法所奖励的扶持资金后,每年度从所获得的上述资金中安排相关资金(最高不超过70%比例)奖励给招商团队中的高管和骨干个人。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由获奖对象的单位自行研究决定。
第五条(引荐资格)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应作为引进项目(企业)的主要和关键“引荐人”,且不存在有其他引荐人的争议;若有多个引荐人,由所引进企业予以确认。
第六条(有关职责)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否则取消奖励资格:
(一)不得引进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和低端制造业等属于负面产业清单类型的企业。
(二)在项目注册落地前15日将所引进项目的相关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落地意向等信息向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门报送,及时提供促进产业发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引进、筹建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入驻、筹建、商事、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及时督促并协助将所引进企业的营业收入、税收等数据依法向区统计、税务等部门申报纳统。
第七条(组织实施)本办法由荔湾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具体实施,荔湾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街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八条(有关定义)本办法所称“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及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第九条(特别说明)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涉及“达到”“最高”“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
我区存量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畴。
本办法所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