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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技服务业补助的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8-05-18 关注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15]84号)、《关于鼓励在杭高校及其师生在杭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7]5号)、《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6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补助政策,推进执行层面的科学可行,规范补助工作的实施行为,特制定本细则。


 

  杭州市科技服务业补助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15]84号)、《关于鼓励在杭高校及其师生在杭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7]5号)、《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6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补助政策,推进执行层面的科学可行,规范补助工作的实施行为,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助资金的保障

  市科委设立科技服务业补助项目,补助资金列入市科委经费预算范围,每年在市科技计划资金中安排。

 

  二、补助项目的征集

  市科委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开征集申报项目,在“中国杭州”门户网站和“杭州科技政务网”上发布项目征集指南。

 

  三、补助对象的界定

  (一)“高校院所”特指在杭州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在杭州市范围内设有技术转移中心(独立法人)的其他省部属高校院所。

  市外省部属高校院所可指定一家技术转移中心,作为本高校院所在杭州市的唯一合法代表,申报本高校院所的补助项目。

  (二)“中介机构”是科技中介机构、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的简称,特指在杭州市范围内注册成立的从事技术推广、技术中介服务的技术转移中心,以及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和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企业法人。

  “高校院所”在杭州市设立的技术转移中心促成非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向我市企业转移时,视同中介机构。

  (三)“中介个人”是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个人的简称,特指持有浙江省技术经纪人证书的中介个人。

 

  四、申报补助的条件

  (一)高校院所:在执行期内与杭州市范围内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且单项合同的实际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万元。

  (二)中介机构:在执行期内促成国内外高等院所和科研院所与杭州市范围内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的三方合同,且在执行期内买卖双方实际发生技术交易款项,承诺与买卖双方没有组织上的隶属或利益上的直接关联关系。

  (三)中介个人:在技术合同签订前进行“杭州市财政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合同备案登记,在执行期内促成省外高校院所与杭州市范围内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的三方合同,技术交易额全部付清后一年,并承诺与买卖双方没有组织上的隶属或利益上的直接关联关系。

 

  五、申报所需的材料

  申报补助应当提交的材料有:1.申报单位(个人)证照;2.承诺书;3.项目申请表;4.每个技术合同文本、认定登记表和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的备案证明;5.每笔交易的有效票据和银行凭证;6.每个合同所涉企业的营业执照。中介个人需提交技术合同备案登记表。

  申报单位(个人)证照是指:高校院所“三合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技术转移中心“五合一”营业执照和所属高校院所的确认证明、中介机构“五合一”营业执照、中介个人居民身份证、技术经纪人证书等表明身份的证件材料。

 

  六、项目申报的流程

  (一)网上注册:进入“杭州科技政务网(www.hzst.gov.cn)”之“杭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实名注册,经管理部门确认。

  (二)网上申报:进入项目栏“起草”,按提示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核对无误后提交。

  (三)资料装订:网上申报提交的全部资料,一并形成书面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盖章,一般每册不超过300页。

  (四)线下报送:将成册资料和相关原件一同报送,以备查验。高校院所和中介个人将项目材料报送到杭州市科技项目受理办公室;中介机构将项目材料报送到所在区、县(市)科技局或经开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科技部门。

 

  七、项目受理与审查

  (一)查验资料:区、县(市)科技局或经开区、大江东科技部门受理并核对中介机构的项目及其附件信息;市科委项目受理办公室受理并核对高校院所、中介个人项目其附件信息,确保网上信息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真实有效、完整清楚。

  (二)审核合同:委托省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审查技术合同,全面负责每个技术合同的类别、签订日期、交易金额、企业属地等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审查交易:采取专家网上签审和集中会审的办法,随机抽取财务专家对技术合同所涉及的每笔交易收付款日期、票据和银行凭证审查核准,全面负责交易款项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四)公示确认:经过技术合同认定和交易款项核准的项目,在“杭州科技政务网”上公示1周无异议后,有效交易总额视为年度补助发放的唯一依据;存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复查确认。

 

  八、补助额度的确定

  原则上在预算经费总量允许的前提下,按照补助标准的就高原则拟订补助方案,通过市科委处室联审和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补助标准是:高校院所按不超过实际收款总额的3%给予补助,单项合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每年不超过200万元;中介机构按不超过实际交易总额的1%给予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100万元;中介个人按不超过实际收款金额的0.5%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补助资金的拨付

  补助经费下达文件由市科委提出,与市财政联合发文,由市财政在每年年底前下达。高校院所和中介个人的补助资金直接一次性拨付到补助对象;中介机构的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与主城区和非主城区的区、县(市)财政分别按照1:1和1:3的比例配资,市财政下达到区、县(市),由区、县(市)财政在次年一季度拨付到补助对象。

 

  十、附则

  本细则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