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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广州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第二批项目征集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0 浏览量:2100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市场监督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9-20/2023-10-20
  • 项目类型 :
      科技创新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广州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第二批项目征集遴选工作的通知

 

  广州有关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基金托管机构,相关科技企业:

  为切实发挥金融科技对证券基金期货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广州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工作安排,现启动广州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第二批项目征集遴选工作。

  即日起至10月20日,各机构可向我局报送试点项目申报材料。后续项目遴选工作由试点专项工作组负责,工作组将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分批次开展项目遴选工作。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广州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项目申报指南》(附件)。

  特此通知。

  广州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专项工作组

(联系方式: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020-37853733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020-83171687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020-37853816广东基金业协会:13360038806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13600011150)


  广州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项目申报指南(2023年8月)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支持在广州开展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相关工作部署,提高试点项目申报与遴选等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根据《关于印发<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科技局函〔2021〕 684号)、《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科技局函〔2022〕551号)、《关于印发<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专业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监办函〔2022〕871号)、《关于发布<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专业评估指南>的通知》(科技局函〔2022〕984号)、《关于发布<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项目申报与遴选工作指引>的通知》(科技局函〔2023〕 434号),制定本指南。

 

  一、试点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指导下,开展广州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统筹协调、科学有效的资本市场金融科技监管体制机制,打造包容审慎的金融科技监管环境,稳妥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资本市场各个业务领域的应用实施,促进形成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良好生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二、试点原则

  (一)依法合规。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参与试点的业务场景应由持牌机构提供;坚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严守法律法规框架,不得为了追求技术便利,突破现行监管规定。

  (二)有序创新。侧重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资本市场各类业务的科技赋能,以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市场效能、强化合规风控、增强监管能力、保障金融安全为应用导向,稳妥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落地实施,促进资本市场的数字化发展。

  (三)风险可控。平衡好促发展和防风险的关系,在做好风险防范安排的前提下,适度提升监管弹性;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于试点全过程,有效识别并防范试点相关业务合规问题、安全风险,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和退出方案,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试点范围

  (一)试点申报机构

  试点工作主要接受以下几类机构(以下简称试点机构)的试点申请:

  1.市场核心机构,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的相关机构及其下属机构;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持牌子公司等;

  3.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包括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4.金融科技企业(含上市类);

  5.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6.基金托管机构;

  7.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辖区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公地位于广州的试点机构,可以自愿申报参加试点工作。试点机构可以独立申报或多家联合申报。鼓励试点机构与科技企业联合申报;试点机构与科技企业联合申报的,不限定科技企业注册地,且科技企业可作为牵头申报单位。

  联合申报试点项目的,各申报单位均应在所申报项目中承担重要实质性工作,且经各申报单位协商一致、相互认可。各申报单位应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确定一家单位为牵头申报单位,代表各申报单位进行申报工作。牵头申报单位应对所申报项目的研究、开发或运营具有主导地位和能力。

  (二)项目类型

  试点工作主要接受业务创新类、公共服务类、技术创新类和科技赋能类等四类项目的试点申请,其中,业务创新类项目可以围绕以下方面开展申报:

  1.从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以及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要出发,从投资融资两端实际需求出发,开展创新试点,提升经营效率和核心竞争力,增强客户满意度和获得感。

  2.进一步加大在证券公司关联交易风险核查工具、资管业务现场检查工具、衍生品创新业务监管等方面的相关研究。

  3.对证券公司柜面和线上APP在身份认证、业务办理、交易登录等环节中生物识别技术(如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的规范安全应用等开展相关研究。

  4.为进一步丰富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企业的数据信息维度, 持续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直接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建议监管链通过地方业务链建立对地方政务数据、征信数据的调用通道,建立基于区块链的中小企业数字档案及安全可信授权访问机制,通过全方位、多维度的数据积累,为企业融资对接、培育上市等多业务场景提供数据支持。

  5.为深度了解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培育企业质量,筛选挖掘优质企业,更好发挥整合的数据资源价值和专板孵化培育功能,建议开发企业画像、企业科创属性评价、专精特新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及产业链图谱等工具,发布相关指数或报告,降低市场各方筛选成本,促进私募投融资精准高效对接。

  6.为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建议建立监管链与证券交易所、新三板、中国结算、基金业协会等单位的系统对接,实现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登记托管信息链上直通,沪深北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可调用中小企业数据档案和地方政务数据,为上市(挂牌)审核工作提供交叉比对的第三方数据源。

  7.为提高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规范性,做好穿透式监管和风险防控,建议加快推进登记托管、可转债、股权质押等基础业务及私募份额转让、认股权综合服务等创新试点业务的智能合约开发上线,完成各项业务的链上合约化改造,保障监管链对业务执行过程可穿透。

  8.建议根据用户业务条线或设定的重点关注内容,以人工智能技术为引擎,对经济产业政策、发债企业风险事件、市场研究观点等舆情信息进行大数据挖掘及智能分析,并个性化展示,同时实现舆情报告自动生成等功能。

  9.建议围绕债券发行人、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等市场主体信用情况进行风险模型画像,对具体信用指标权重进行智能分析,实现市场主体风险画像和评分,为日常监管、审核注册等监管业务提供智能支持。

  10.建议根据境内外债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标准非标准债券等全市场汇集的数据,对债券市场全方位监测监控,同时智能提供宏观、中观和微观各层面的监管决策建议,为债券监管智慧化提供支撑。

  11.建议利用人工智能技术驱动的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实现统计分析类报告撰写、报表制作,提高监管效能。

 

  四、申报材料

  (一)材料要件

  1.《广州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是试点申报项目的主要信息载体,是对试点项目进行评价的基本依据,是试点申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文件。《申报表》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详略得当,不存在虚假、误导性信息。《申报表》面向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以下简称会科技局)和广州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开展项目遴选及专业评估等工作使用,不对社会公开。

  2.《广州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项目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等公示材料。对于通过试点申请的项目,公示材料将在项目公示阶段面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公示材料以《公示表》为基础,试点申报单位可自愿增加公示内容或材料。《公示表》是试点项目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用于试点公示阶段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正式发布。《公示表》应包含试点项目基本信息、投资者保护信息及其他需要向社会公示的信息。《公示表》相关内容应与《申报表》严格对应。

  3.合规评估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经申报主体公司合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合规评估材料,论证项目承载业务符合现行业务监管规则,如由项目应用场景提供方(持牌机构)的合规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合规评估报告,围绕试点项目业务场景及所涉及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技术标准等,进行系统分析并做出评估结论;属于业务创新类的项目,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监管关注或规则适用方面的内容,申请监管豁免须充分论证豁免理由及形式。

  (二)支持辅助材料

  除上述必要申报材料外,试点申报单位还可以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提供支持辅助材料。鼓励试点申报单位通过提供支持辅助材料以提高申报项目整体信息质量。

  1.项目情况介绍(PPT)。

  2.项目实施方案。由申报单位(牵头及联合申报单位)共同出具,内容包括项目技术实现原理、系统架构设计、主要算法逻辑、数据应用方案、主要功能界面截图、项目开发进度计划等。

  3.业务风险防控报告。由项目应用场景提供方(持牌机构)出具,报告应分析试点项目可能面临的业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舆情风险等),并说明相关风险监测机制、风险防控措施、应急处置预案、投诉响应机制、风险补偿措施、项目退出机制等内容。

  4.技术安全评估报告。由项目应用场景提供方(持牌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 报告应分析试点项目可能存在的技术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风险、系统安全、数据安全风险、个人信息保护等),并说明相关风险监测机制、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5.投资者保护方案。由项目应用场景提供方(持牌机构)制定,方案应包括投诉处理机制、风险补偿机制、项目退出机制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项目风险对市场的负面影响。

  6.项目已获专利、认证、奖项或软件著作权的证明材料。

  7.其他与试点项目申报相关的文档或材料。

  (三)材料规范

  1.试点申报单位应对试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内部审查确认,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申报材料存在信息虚假情况的,将取消申报资格。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牵头申报单位应对各单位提供的材料或素材履行必要的审查程序。

  2.项目申报材料应当不涉及国家秘密,如涉及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报送前请充分评估后续公示等环节的影响。

  3.每个项目仅可指定1家牵头申报机构,每家申报机构单独填写一份《项目申报机构信息表》,申报机构联系人应不少于2名,其中1名应为部门负责人或以上级别人员,联系人应熟悉项目情况。

  4.《申报表》应使用简体中文填报,字体为仿宋_GB2312,字号为11号,行距为固定值18磅。除特殊说明外,表中每个单元格填写文字应不超过500字。

  5.填写使用的专业术语应规范准确,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一般惯例,便于理解。涉及的英文名词应在首次出现时注明中文释义,涉及的英文材料应附中文译本,涉及的关键专业术语应以脚注形式提供注解。

  6.牵头申报单位需在《申报表》“牵头申报单位承诺”栏加盖公章并在所有材料上加盖骑缝章。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各联合申报单位均需单独填写《申报表》的“附页:联合申报单位承诺”单页并盖章。

  (四)材料报送

  1.提交时间。试点工作采取常态征集、分期遴选形式开展。项目申报时间以专项工作组指定邮箱收到完整申报材料时间为准。未通过当期(批次)遴选的项目将作为储备项目自动纳入下一期(批次)遴选,申报单位也可主动撤回或在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

  2.报送渠道。项目申报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至专项工作组指定邮箱(gdfintech@csrc.gov.cn)。单个邮件不超过30M,如文件过大可分卷发送。报送后可于下一工作日通过电话与申报材料联系人确认。报送邮箱应使用工作邮箱或经所在单位授权的邮箱,避免使用私人邮箱进行报送。试点项目申报电子材料经沟通辅导后,申报单位应根据专项工作组要求,提交试点项目申报书面材料。

  3.格式要求。项目申报材料及申报邮件主题应以“牵头申报单位简称+项目名称”命名。单位申报多个项目的,应分别发送。每个项目的所有申报材料应按照前述顺序进行编号和命名,同时提供可编辑版本(doc、wps等)和加盖公章的扫描件(pdf),一并打包压缩后提交。

  4.项目沟通。鼓励申报单位加强与专项工作组的互动沟通,提升试点项目质量与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申报单位应按照试点工作各阶段的反馈意见对试点项目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完善。

 

  五、工作程序

  (一)试点申请

  1.项目申报遴选阶段。专项工作组负责开展项目征集与遴选工作。申报机构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后,专项工作组结合试点项目申报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项目遴选工作。专项工作组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项目创新性、可行性、安全性、目标合理性、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进行研判,结合广州产业发展导向等内容开展项目遴选,并将遴选结果报会科技局。

  对于注册在广州的市场核心机构申报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的,由专项工作组代收材料,经初步审阅后报会科技局。经会科技局认可,市场核心机构可豁免参加试点遴选,直接由会科技局组织开展专业评估。

  2.专业评估阶段。会科技局组织建立专业评估组负责专业评估工作。专业评估组重点关注试点项目的创新价值、监管启发、风险防控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

  3.试点公示阶段。对通过专业评估的项目,专项工作组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试点机构应结合社会公众意见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公示未发现重大隐患或已对相关风险隐患作出防范和补偿机制,且申报机构书面承诺严格遵守试点项目方案的,专项工作组商会科技局后,允许相关试点项目启动试点并正式对外公示试点项目信息。

  (二)项目监督

  1.风险监测。项目试点期间,试点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报告项目运行情况。专项工作组将持续动态监测项目运行状况,强化试点项目风险防控,及时识别并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2.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由会科技局统筹指导、中国证监会相关业务部门业务指导与评估、专业评估组专业指导,专项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对试点项目运行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3.跟踪督导。专项工作组加强与试点机构间日常对接和业务指导,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及时上报试点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会科技局的指导下,做好项目的业务和技术督导工作。

  4.投资者保护。试点机构切实履行投资者保护主体责任,健全信访投诉处理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纠纷。

  5.应急处置。试点项目发生异常情形的,试点机构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处置过程和结果及时报告专项工作组。

  (三)项目退出

  由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协调小组统筹指导,会科技局、业务监管部门分别对试点项目相关技术合规风险、业务合规风险进行研判,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专业评估组地区小组负责试点项目退出专业评估,专项工作组组织本地区试点项目退出相关工作。

  试点项目退出方式分为转常态化运营、结束试点、延期退出和强制退出;退出流程包括退出启动、退出评估、退出评审、退出会商和退出落实五个环节。专项工作组认为试点项目达到预期效果,未发现明显风险隐患,具有完备的技术及运营风险防范措施、投资者保护方案,且符合科技监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相关要求,由试点机构纳入其全面合规及风险管理体系转常态化运营。对于试点正常完成,但没有继续运营的价值,或继续运营存在监管规则障碍等原因;或试点到期未正常完成,并且也没有继续试点的价值;或试点机构自行申请退出试点的,试点项目应当及时结束试点。对于试点未能顺利完成全部目标,且试点过程未发生重大风险隐患、存在较大试点价值的试点项目可延期一次退出,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对于试点过程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且不能及时整改,或违反了试点承诺,或借助试点工作从事了违法违规活动的,试点项目应强制退出试点。

  对转常态化运营的试点项目,试点机构应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形成试点工作报告,报送专项工作组。对延期退出的试点项目,专项工作组应继续纳入试点项目日常监测、监督,持续跟踪相关试点项目开展情况。对于结束试点、强制退出的试点项目,试点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退出方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严重影响。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试点机构,有权机关依法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配套机制

  (一)激励机制

  试点项目将纳入“广州市数字金融创新案例库”,择优推送参与市级、省级乃至国家级的相关创新试点和评选活动,并定期组织进行试点项目展示宣传、分享推广和产融对接。根据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金融科技发展、高层次金融人才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补贴。对试点机构设立信息科技子公司或者相关专业机构等情形予以支持。

  试点项目正式转常规运营的,通过社会公示、行业通报、纳入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评奖范围等方式做好试点经验的推广和鼓励工作。

  (二)容错机制

  创新试点项目在试点期间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未造成投资者实际损失或者对投资者损失作出合理补偿,未对证券期货市场平稳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免除对试点机构的处罚措施。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