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商务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国发〔2022〕13号)及《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促消费专项行动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商务厅字〔2023〕27号)、《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扎实稳住经济基本盘促进批发零售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商务函〔2022〕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壮大商贸市场主体,扩大高品质供给,培育商贸新业态,激发消费新活力,完善商业体系建设,激发商贸流通发展潜力,支持商贸与旅游、体育、文化创意等业态融合发展,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营关系在广州市南沙区(以下简称“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本办法资金申报期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为0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行业划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以下简称“商贸服务业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运营主体。所有资金申报主体原则上应在本区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本办法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条 鼓励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在本区实际经营的,在本区入统且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商贸服务业企业,给予扶持奖励。同时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大型零售企业等企业新设立销售公司及独立法人企业。
(一)对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业、餐饮业企业,按以下情况给予扶持奖励:
1.当年首次入统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的1%给予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的80%;
2.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的40%;
3.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存量部分的60%与增量部分的90%的总和。
(二)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按以下情况给予扶持奖励:
1.当年首次入统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的6%给予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的80%;
2.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和当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6%给予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的40%;
3.当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和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且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6%给予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存量部分的60%与增量部分的90%的总和。
第二条 支持企业实地经营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在本区实际开展办公运营的商贸服务业企业,按以下情况给予办公用房支持:
(一)对首次进驻本区重点商贸企业集聚区的企业,自进驻年度起计算,最高可享受3年的办公用房免租扶持。
(二)对未进驻本区重点商贸企业集聚区,且首次在本区租赁写字楼、公寓等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按照企业在本区租赁办公用房实际租金的50%给予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助50元,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最高可享受3年。
第三条 支持建设大宗商品贸易产业集聚区
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进驻本区大宗商品贸易产业集聚区的,并在本区实际开展办公运营的,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0.54‰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的90%。本条款与本办法第一条不可同时享受。
第四条 支持零售品牌落地发展
(一)支持内地、港澳以及国际知名品牌零售业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在南沙区开设品牌首店和旗舰店。对项目投资总额超过100万元的首店,项目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旗舰店,按该店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的10%,分别给予门店经营主体广州首店最高300万元,南沙首店、品牌旗舰店最高100万元的补贴。补贴分3年兑现,门店经营主体正式在本区开展经营的第一年兑现补贴的50%,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实现同比增长且增速超过本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增速的,再分别继续兑现补贴的30%、20%。
(二)鼓励本区商业综合体引进知名品牌首店。对引进满足本条第(一)款条件的首店,并与门店经营主体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运营主体企业,每引进1家广州首店、南沙首店,分别给予实施招商的运营主体企业广州首店单店30万元、每年最高100万元,南沙首店单店10万元、每年最高100万元的引进奖励。单家运营主体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奖励分3年兑现,引进的门店正式在本区开展经营的第一年兑现奖励的50%,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实现同比增长且增速超过本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增速的,再分别继续兑现奖励的30%、20%。
第五条 鼓励优质餐饮落户南沙
加快引进知名、特色餐饮优质门店。支持内地、港澳以及国际知名品牌餐饮业企业在本区开设门店。对在本区首次开设门店,单家门店投资总额超过100万元的餐饮业企业,内地、港澳、国际知名餐饮品牌门店按门店核定实际投资额的30%,其他餐饮品牌门店按门店核定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门店经营主体最高100万元的支持补贴。补贴分3年兑现,门店经营主体正式在本区开展经营的第一年兑现补贴的50%,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实现同比增长且增速超过本区住宿餐饮业营业额指标增速的,再分别继续兑现奖励的30%、20%。
第六条 支持南沙品牌餐饮、零售企业走出去
鼓励南沙品牌餐饮、零售企业在全国拓展直营分店。企业当年每净增1家营业面积超过30平方米、100平方米、300平方米、500平方米及以上的门店,分别给予企业单店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消费场景升级改造
支持区内现有商业综合体升级改造,向体验、时尚、社交综合场景转型,创新经营机制,拓展商贸新业态新模式,打造商文旅体娱跨界融合消费新场景,加快商文旅品牌打造和整体形象提升步伐,展现南沙和粤港澳大湾区的魅力。对升级改造工程涉及租赁商业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投资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经济效益良好的项目,按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运营主体最高200万元的补贴。补贴分3年兑现,项目改造完成恢复正常营业的第一年兑现奖励的50%,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实现同比增长且增速超过本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增速的,再分别继续兑现奖励的30%、20%。本办法有效期内,单家运营主体最多可申请1次本条款补贴。
第八条 支持行业协会发展
(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联动举办线上线下结合的促消费活动。支持在本区依法成立、经认定通过并拥有50家以上会员的商贸业相关行业协会,举办经申报区商务部门核准资助的,推动商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促消费活动,按活动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行业协会每年最高50万元的活动经费补贴。
(二)鼓励行业协会及会员企业整合资源,利用区内现有商业载体,打造创意新品牌和港澳青创项目孵化示范区,支持业内优秀人才进驻运营。
(三)鼓励行业协会、商贸服务业企业充分发动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媒体渠道,组成促消费宣传矩阵,营造全区良好消费氛围,掀起消费热潮。
第九条 鼓励支持集体食堂规模化经营
(一)对本办法有效期内首次引进在本区实际开展经营的餐饮业企业提供全部供餐服务的集体食堂,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其所属单位单家食堂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1.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
2.获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A级单位或同等资质;
3.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与提供供餐服务的餐饮业企业合同签订供餐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为满足本条第(一)款条件的集体食堂提供供餐服务的餐饮业企业,可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的50%。本款与本办法第一条不可同时享受。
附则
(一)申报主体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主体以各种方式取得政府扶持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申报主体可同时享受市和本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但对市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在企业向本区申报扶持时予以扣除;对已获得本区“一企一策”等其他类型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同类扶持措施支持。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主体,专项资金不予或暂缓资助:
1.近三年内(自申报主体提交扶持政策奖励申请之日向前追溯3年,具体日期以申报主体提交申请表格落款日期为准,下同)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相关有权部门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起算时点为被处罚的法人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或纳入异常名录的,或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尚未结案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或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三)申报主体应签订相关承诺书,在领取扶持资金后不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如申报主体出现违反承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扶持资金、主要经营地不在本区(以上级统计部门认定意见为准)导致经营关系被裁决划转至本区以外等情形,应主动退回所获扶持资金。资金发放部门将相关情况通知区相关部门,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的扶持资金申请。对恶意套取政府扶持资金或涉嫌犯罪的申报主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注明为其他币种的除外。本办法涉及“以上”“不低于”“不少于”“超过”“不超过”“最高”“达到”“最长”“不小于”“最多”“不得超过”等表述均含本数,涉及“以下”的数额均不含本数;条款内容中涉及“最高”“最多”等相关表述,均代表该条款对应的扶持资金金额或申请次数上限。本办法所称的“当年营业收入、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是指企业在申请本办法资金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在本区形成的营业收入(产值)和对本区的经济贡献,均计算到个位(舍尾法)。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申报主体,可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按照本办法程序申报政策扶持补贴,具体申报指引及申报时间另行制定。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秘书处 2023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