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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表于:2023-12-12 关注 

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活动及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规范广东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的运作,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4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3〕23号)等规定,省科技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广东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社会各界如对《广东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反馈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12月20日: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skjt_gdkjjr@gd.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71号科技信息大楼一楼综合业务办理大厅(邮编:510033);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20-83163943。

  四、在线提交。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2023年12月11日


  广东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活动及科技 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规范广东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 简称“省风险补偿金”)的运作,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 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

  〔2021〕46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 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3〕23 号)等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风险补偿金是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管 理有关规定,在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对合作银行 符合条件的科技信贷产品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补偿的财政 资金。

  本条所称合作银行,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自愿遵守本办 法规定,且经省科技厅公开征集、单独或会同各地市择优选定并 纳入合作银行清单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条所称科技信贷,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等开展 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及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的债务性金融支持。

  第三条 省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 运作;部门协同、省市联动;信息共享、风险共担;规范管理、 高效运作”的原则,具体包括: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撬动更多信贷资金流向高水平科技创新。坚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独 立自主运营,依法依规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加大对科技 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部门协同、省市联动。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 机制,充分发挥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 业务指导、预算管理、金融监管等方面积极作用。鼓励各地方财 政出资设立地方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与省风险补偿金联动,聚 力推进全省科技信贷工作。

  (三)信息共享、风险共担。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机 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共享科技型企业信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 开发符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建立省市政府与银行业金 融机构共担风险的机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敢贷、愿贷” 氛围。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 机构、保险公司发挥担保、保证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增信支 持力度。

  (四)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全流 程规范化管理。简化审批流程,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建立大数据辅助分析、管理、服务系统,推动系统的互联互通,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省风险补偿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为省科技厅,具体职 责如下:

  (一)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依托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 阳光政务平台开发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模块;

  (二)征集并确定合作银行,引导合作银行开发符合科技创 新需求及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推动建立科技型企业创新 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并引导合作银行在科技信贷中予以运用,根据 对合作银行的评价结果对合作银行进行动态调整;

  (三)征集并确定合作地市,确定省风险补偿金省级受托管 理机构,审批省级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补偿建议;

  (四)按照省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编制省风险补偿金年度预 算并办理资金拨付,会同省财政厅对省风险补偿金补偿工作开展 情况进行监督;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省风险补偿金的资金管理部门为省财政厅,具体职 责如下:

  (一)与省科技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中 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共同制定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按省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对省风险补偿金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并下达资金;

  (三)对省风险补偿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省风险补 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省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监管部门为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具体职责如下:

  (一)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共 同制定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对辖区内合作银行的信贷合规与风险状况进行日常监 督管理,发现合作银行存在不符合开展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合作业 务的情况,及时告知省科技厅;依法查处合作银行违法违规行为;

  (三)推动辖内银行对科技信贷建立容错机制、细化尽职免 责清单;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省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管理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广 东省分行,具体职责如下:

  (一)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 监管局共同制定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每年度将辖内合作银行科技信贷政策导向评估结果及 时告知省科技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作为动态 调整省级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的依据之一;

  (三)推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建设科技金融专业团队,在信贷资源和绩效考评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适当下放授信审批等业务权限;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省级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协助省科技厅开展合作银行、合作地市征集相关工作;

  (二)按照省科技厅委托与合作地市、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 议,对合作地市、合作银行报送的省风险补偿金申请进行审核, 提出审核建议,按照省科技厅批复结果出具省风险补偿金补偿确 认函;

  (三)对合作银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每年形成书面报 告报送省科技厅;协助省科技厅开展相关调研、信息统计等工作;

  (四)其他受托工作事项。

  第九条 合作银行的职责如下:

  (一)提出合作申请并签订合作协议,依法合规开发符合科 技创新需求及科技型企业特点的贷款产品,受理贷款申请,为科 技型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利率,优化提升科技贷款项目的审批和发 放效率,细化落实各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科技信贷尽职免责的 政策要求;

  (二)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科技信贷项目进行贷前项目审 核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及时做好数据统计与报送等工作;

  (三)严格执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等有关 规定,建立贷款用途监测、还款记录与结清台账,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追偿工作;

  (四)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 东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开展审计、管理、监督、绩 效评价等工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地市科技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提出省市联动合作申请并签订合作协议,根据省市联 动要求完善地方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

  (二)遴选辖区内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确定地方风险补偿金 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地方风险补偿金受托管理机构开展日常管理 等工作,对辖区内合作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的省风险补偿金补偿申 请进行审核;

  (三)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 东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省级受托管理机构开展调 研、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补偿对象、范围

  第十一条 省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 第十二条 省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包括:

  (一)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企业发放的科技信贷项目(简称普 惠科技信贷项目)。其中,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获得贷款时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2.符合所在地市制定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制度中规定 的扶持企业或入池企业条件;

  3.获得贷款时经“粤科企”评价指标评判,结果为“重点支 持”。

  (二)合作银行通过“粤科专项贷”发放的科技信贷项目(简 称“粤科专项贷”项目)。“粤科专项贷”指由合作银行按照省 科技厅要求,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专门开发且经省科技厅认定的 系列信贷产品。“粤科专项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专项用于支持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科技成 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2、合作银行对其实施优惠利率和专门审贷流程;

  3、子产品可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贷”“科技成果转化贷” “创新人才贷”等,具体方案由省科技厅另行会同合作银行发布。

  第十三条 纳入省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的科技信贷项目,须 为非实物抵押贷款。非实物抵押贷款指银行为贷款对象发放贷款 时,不要求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品的贷款。包括:银行 为贷款对象发放的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由贷款对象实际控制人、 股东(包括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及上述人员配偶提供个人连 带责任保证取得的贷款;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 保基金、再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或贷款保证保险取得的贷款;贷款对象以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作为质押品取得的贷款。

  第十四条 纳入省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的普惠科技信贷项 目,单笔贷款提款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单一贷款对象纳入省

  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的累计贷款余额不超过 3000 万元。纳入省 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的“粤科专项贷”项目,单笔贷款提款额度 不超过 3000 万元,单一贷款对象纳入省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的累计贷款余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第十五条 纳入省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的科技信贷项目,不 得用于个人消费、参与民间借贷以及股票、债券、房地产等投资, 不得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章 “粤科企”评价指标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依托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 台建设“粤科企”评价指标模块,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对象授权 后,通过大数据技术对合作银行贷款对象的科技创新能力是否达 到省风险补偿金补偿条件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指标维度可包括: 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知识产权产出情况、输出技术合同情况、承 担科技计划项目情况、获得科技奖励情况、拥有科技创新平台情 况等。

  第十七条 “粤科企”评价结果仅用于合作银行作为申报省 风险补偿金的依据,不作为合作银行对贷款对象授信的必要条 件。合作银行就贷款项目申报省风险补偿金时,应提供该项目授信批准日期前 30 日内的“粤科企”评价结果。

 

  第五章 补偿条件、标准

  第十八条 纳入省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的科技信贷项目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申请风险补偿:

  (一)按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五级分类标 准,该贷款项目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二)合作银行对该笔不良贷款依法采取诉讼(含赋予强 制执行效力公证等)、仲裁等措施进行追索,且司法机关或仲裁 机构已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第十九条 普惠科技信贷项目出现坏账,省级财政、合作地 市、合作银行分别按不良贷款本金余额扣除担保、保证金额后的 一定比例进行风险分担。具体为:

  (一)贷款对象获得贷款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 年或贷款对象获得首次贷款的,省级财政按照合作市区合计补偿比例的 50%给予省级补偿,省市区三级合计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 90%。

  (二)贷款对象获得贷款时成立时间超过 2 年且不为首贷户 的,省级财政按照合作市区合计补偿比例的 30%给予省级补偿, 省市区三级合计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 75%。

  第二十条 “粤科专项贷”项目出现坏账,省级财政按不低 于不良贷款本金余额(扣除担保、保证金额后)的 60%进行风险 分担,鼓励各地市积极联动实施风险分担,省市区三级合计补偿 比例最高可达 90%。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

  (一)省市联动实施风险分担的项目,相关补偿申请未经合

  作地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或相关补偿申请被合作地市科技主管 部门出具否定意见;

  (二)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履行追偿义 务,或未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并立案;

  (三)合作银行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合作协议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地市分支机构报送的纳入省风险补 偿金补偿范围的贷款项目中,逾期 90 天以上的不良贷款占该行 报送的全部贷款项目贷款余额比例达到 5%后,暂停办理该银行 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 5%以内,恢复 办理该银行纳入省风险补偿金业务。

 

  第六章 操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确定合作银行、合作地市。

  (一)征集合作银行。省科技厅发出征集合作银行通知,根 据银行申报情况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中国人民 银行广东省分行建议形成备选银行清单。有合作意向的银行(含 地方法人银行)由总部或省级分支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提交申 请。农村商业银行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牵头申请或自主申请。

  (二)征集合作地市。省科技厅向地市科技主管部门发出征集通知,并提供备选银行清单。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各备选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服务情况选择合作银行,向省科技厅提出省市联 动申请。

  (三)确定合作地市和合作银行。省科技厅对合作地市申报 情况进行审核,征求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 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意见后确定合作地市、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名 单,由省级受托管理机构与合作地市科技主管部门、合作银行根 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签订具体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三 年。省级受托管理机构汇总与各地市、银行签约情况,报省科技 厅。

  (四)公开合作地市和合作银行。省科技厅在厅公众网站向 社会公开合作地市、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

  (一)贷款银行独立开展贷款审批工作。拟纳入省风险补偿 范围的普惠科技信贷项目,贷款银行应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 阳光政务平台“粤科企”评价指标模块获取授信批准日期前 30 日内的评价结果。

  (二)省级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纳入省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 的贷款项目进行审核。省市联动实施风险分担的项目,贷款银行 在贷款发放后,将贷款项目信息(含“粤科企”评价结果)统一 报送给地方受托管理机构。地方受托管理机构对贷款银行报送的 贷款项目信息进行审核、汇总,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填报科技信贷统计简表逐级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省级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省级单独实施风险分担的项目,贷款银行在贷 款发放后,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将贷款项目信 息直接报送给省级受托管理机构。省级受托管理机构对地方受托 管理机构或合作银行直接报送的贷款项目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本 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纳入省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

  第二十五条 贷后管理。 贷款银行按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后管理。

  普惠科技信贷项目贷款对象符合办理续贷条件,经“粤科企”评 价指标重新评价且结果为“重点支持”的,相应续贷项目可纳入 省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

  第二十六条 补偿申请与核定。

  (一)省市联动实施风险分担的项目,贷款银行统一向地方 受托管理机构申请财政补偿。符合省级风险补偿金补偿条件的, 在合作地市主管部门核准本级补偿后,贷款银行通过广东省科技 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向省级受托管理机构申请省级财政补偿。 省级单独实施风险分担的项目,贷款银行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 理阳光政务平台直接向省级受托管理机构申请省级财政补偿。

  (二)省级受托管理机构对地市或合作银行直接提交的申报 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补偿建议报省科技厅审批。合作银行补偿申 请经省科技厅审批通过后,省级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广东省科技业 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补偿结果进行确认,并发出省级风险补偿确认函。

  第二十七条 省风险补偿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

  (一)省科技厅每年按照省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将经确认 予以补偿的省级风险补偿金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汇总提出省风 险补偿金预算建议,按程序报批。

  (二)省风险补偿金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复后,省财政厅将资 金下达至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按程序拨付至贷款银行。

  第二十八条 资金清算与不良贷款核销。

  (一)贷款银行应积极做好逾期贷款的追偿工作。贷款银行 在收到省级风险补偿确认函后的 3 年内通过追偿、批量转让等方 式收回的资金,应按照约定的风险补偿比例及时开展清算,并在 收到此笔清收处置资金后的 30 日内将清算结果分别报省市级受 托管理机构复核。已实际收到省级风险补偿金的,应按原渠道将 风险补偿金退回省级国库。合作银行对收回资金按原补偿比例进 行返还清算,可扣除实际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用。

  (二)对于收到风险补偿确认函后 3 年内经尽责清收仍无 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可由合作银行按照法定程序核销或经省 科技厅指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进行核销,核销后该贷款项 目后续收回资金由合作银行自行处置。合作银行按照法定程序核 销的,应在核销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省级受托管理机 构。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合作银行应完善科技信贷内部管理制度,督促各分支机构规范工作流程,严格落实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贷 款对象信用状况、贷款资料真实性的核查和贷后跟踪管理,按有 关规定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对纳入省风险补偿金支持的贷款项 目,合作银行须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妥善保管申请材料以及原始 票据单证以备查验。

  第三十条 合作银行应落实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细化落 实科技型企业信贷尽职免责的政策要求,建立尽职合规免责事项 制度,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报告。对于纳入省风 险补偿金范围且合作银行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不良贷款额度, 合作银行可按照内部规定免除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全部或部分责 任。

  第三十一条 贷款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 责,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 调查核实。对弄虚作假骗取省风险补偿金的,一经查实,将对相 关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 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作银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依法采取有关监管措施;如因未尽 职责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合作银行应退回该笔 贷款对应的所有补偿资金,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 合作银行资格。

  第三十二条 贷款银行在申请风险补偿时,应如实说明向其他政府部门申请风险补偿的情况。贷款银行在各级政府部门累计获取的单个信贷项目风险补偿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该信贷项目的 本金余额。如出现从各级政府部门累计获取的单个信贷项目风险 补偿总额超过该信贷项目本金余额的,合作银行应在该情况出现 后 30 日内告知省级受托管理机构,按有关程序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省级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年 3 月前对合作银 行上年度总体运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重点考核贷款投放规模、 支持企业数量、融资成本、审贷效率、不良贷款率、履约情况、 服务效率等,形成年度报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相关情况审 查后,将合作银行综合评价结果告知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广 东省分行将合作银行综合评价情况纳入银行科技信贷政策导向 评估指标体系。

  第三十四条 对组织管理工作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 和贷款额度多、首贷率高、风险补偿率低的合作银行,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 东省分行可给予通报表扬、重点支持;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 量少、风险补偿率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合作银行,省科技厅可 采取约谈、通报、限制贷款项目纳入省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等措 施,直至取消合作资格。

  第三十五条 省级受托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风险补偿项目的 管理,如发现存在未正确履职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省科技厅给予责令改正、书面否决审批意见、压减工作经费、取消其管理资格等处理。相关单位及个人涉嫌违纪违法的,依规 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辖区内科技信 贷与风险补偿工作,优化制度流程,引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加大对科技创新活动及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并进一步加强对地 方受托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省科技厅指导省级受托 管理机构定期对地方科技信贷及风险补偿工作情况进行监测与 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地方创新驱动发展重点工作监测指标体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后,以前年度设立的省级科技信贷 风险准备金池及省市联动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不再受理业务 并进行清算。原省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及省市联动科技信贷 风险准备金池存量贷款项目按原协议约定核定省级风险补偿金 金额后,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安排预算和拨付资金。

  第三十八条 省风险补偿金的补偿,作为对合作银行损失的 弥补,不改变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仍按贷款合 同约定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在试行 当中,省科技厅可视实际情况对“粤科企”评价指标进行适当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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