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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意见的公告

发表于:2024-03-01 关注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机遇,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我局与各有关部门协商沟通意见后,我局起草了《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该文件的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2月29日至3月15日。

 

  二、提交意见方式

  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邮件标题及信封请注明“关于《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意见”。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jiangc@gdd.gov.cn

  (二)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市黄埔区汇星路81号A栋410室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管理科,510530

 

  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2024年2月29日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82118331)

 

  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促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落户经营扶持

  第一条 【建筑业优质项目入驻扶持】在办法有效期内,按年度对新设立或市外迁入的企业提供落户补贴。对新入驻且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建筑工业化产业布局的建筑业企业、具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企业,在本区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50元/月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3年;在本区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以上扶持措施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一次性补贴。

  第二条 【经营贡献奖】在办法有效期内,按年度对当年建筑业产值5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的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经认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0%、增量部分的50%给予扶持,存量部分最高扶持50万元。

  第三条 【提升资质奖】在办法有效期内,按年度对建筑业企业提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甲级)资质的,最高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服务企业提升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资质的,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工程监理服务企业提升为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最高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提升仅给予一次奖励,企业以某一等级资质申请企业落户奖的,不得再以同一等级资质申请提升资质奖。

  第四条 【企业人才奖】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建筑业企业、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中的人才,按其个人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2%予以扶持,每人每年最高30万元,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的100%。单个企业扶持对象不超过10名,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第二章 产业聚集创新扶持

  第五条 【建立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录】对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民营企业、在区内项目试点使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施工技术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列入全区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录。对名录内优质企业予以一定政策倾斜。

  第六条 【产业联动发展】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主体与本区建筑业企业结成战略同盟,相互促进、共同发展。鼓励建筑业上下游企业建立紧密协同发展机制,重点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接通完善。经认定的对增强产业链粘合度作出积极贡献的示范性标杆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每年认定最多3个示范性标杆项目。

  第七条 【支持港澳企业来穗发展】对有意向到我区从业(执业)的港澳建筑业企业、建筑专业人士提供便利政策。支持鼓励港澳企业在国企项目、财政投资项目中试点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探索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筑师负责制,专案打造典型工程实例,树立粤港澳合作工程标杆。

 

  第三章 新型建筑工业化赋能扶持

  第八条 【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获得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称号的企业,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称号(施工类)的企业,最高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获评为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可按扶持标准予以补差。

  对建筑业企业依托本区工程项目获得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奖励施工单位5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依托本区工程项目获得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奖励施工单位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发展智能建造技术】对建筑业企业依托本区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智能建造示范试点项目的,按其项目建设投资额的10%分别给予建筑业企业最高50万元、30万元资助;对建筑业企业依托本区工程项目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家级、省级智能建造相关竞赛获得前三等次的,分别给予建筑业企业最高50万元、30万元资助。

  第十条 【鼓励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对建设单位依托本区工程项目成功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且获得绿色运营标识的,按2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第十一条 【项目容积率奖励及商品房预售许可】对经评价符合要求的模块化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6%的面积不计容积率奖励。优化商品房预售审批流程,符合规定的模块化装配式建筑给予提前预售。

  第十二条 【推动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和智能建造项目评价技术指标体系,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区内建筑企业主导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奖励20万元;主导制定(修订)地方标准制定的,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级别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建设国家技术创新平台】对于获批新型建筑工业化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大力度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企业、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本政策措施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各项指标的计算以行业主管部门数据为准。企业获得的扶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对本区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享受本政策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企业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和严重失信等事件,或者发生恶性偷税、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不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扶持及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