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广州市天河区加快培育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加快培育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天河区加快培育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天河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天河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天河区商务局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广州市天河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4年6月14日
广州市天河区加快培育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和小微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天河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培育对象】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拥有专利权、商标权的个体工商户;工业,住宿和餐饮业,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批发和零售业等行业中的小微企业。
第二条 【个转企政策支持】对当年度个体工商户首次转型升级为纳入天河区工业,住宿和餐饮业,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四上”企业统计的,给予2万元支持。本条款与本措施第三条可叠加支持。
第三条 【企业升规政策支持】
对当年度新增纳入天河区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5万元支持:
(一)当年度首次纳入天河区限额以上统计,且升规当年度在天河区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住宿业企业。
(二)当年度首次纳入天河区限额以上统计,且升规当年度在天河区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企业。
(三)当年度月度首次纳入天河区规模以上统计,或年度首次纳入天河区规模以上统计且升规当年度在天河区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业企业。
(四)当年度月度首次纳入天河区规模以上统计,或年度首次纳入天河区规模以上统计且升规当年度在天河区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
(五)当年度月度首次纳入天河区规模以上统计,或年度首次纳入天河区规模以上统计且升规当年度在天河区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六)当年度月度首次纳入天河区规模以上统计,或年度首次纳入天河区规模以上统计且升规当年度在天河区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
(七)当年度首次纳入天河区规模以上统计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
(八)当年度首次纳入天河区限额以上统计,且升规当年度通过公共网络实现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
第四条 【企业增长政策支持】对满足本措施第三条且达到下列条件的企业给予支持:
(一)对住宿业企业升规第二年度在天河区营业额同比增长50%以上的,给予5万元支持。在达到升规第二年度增速前提下,对上述企业升规第三年度在天河区营业额同比增速为正且超过同期天河区本行业营业额行业平均增速的,给予5万元支持。
(二)对餐饮业企业升规第二年度在天河区营业额同比增长50%以上的,给予5万元支持。在达到升规第二年度增速前提下,对上述企业升规第三年度在天河区营业额同比增速超过同期天河区本行业营业额行业平均增速20个百分点的,给予5万元支持。
(三)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升规第二年度在天河区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以上的,给予5万元支持。在达到升规第二年度增速前提下,对上述企业升规第三年度在天河区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5万元支持。
(四)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升规第二年度在天河区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5万元支持。在达到升规第二年度增速前提下,对上述企业升规第三年度在天河区营业收入同比增速为正且实现同期天河区本行业营业收入平均增速1.5倍以上的,给予5万元支持。
(五)对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升规第二年度在天河区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以上的,给予5万元支持。在达到升规第二年度增速前提下,对上述企业升规第三年度在天河区营业收入同比增速为正且超过同期天河区本行业营业收入平均增速的,给予5万元支持。
(六)对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升规第二年度在天河区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5万元支持。在达到升规第二年度增速前提下,对上述企业升规第三年度在天河区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5万元支持。
第五条 【提供优质融资服务】搭建金融机构和企业融资对接平台,引导天河区辖内的金融机构为转型升级后的企业开发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方案,助力企业以更低成本获得融资。探索“补改投”方式,发挥政府基金引导作用,促进新兴领域“小升规”企业快速成长。
第六条 【搭建业务撮合平台】建立跨行业资源对接、平台业务要素撮合机制,助力培育对象拓展本地市场空间。推动企业与本地头部企业、“链主”企业加强协作,加快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强链补链延链,带动企业提质增效。支持培育对象参与广交会、进博会、服贸会、广州国际购物节等重要展会、活动。对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小微企业,定向发放消费券等惠民补贴。推荐代表性企业纳入市、区大型文旅、体育、展销等活动官方宣传名单,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助力企业发展壮大。
第七条 【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简化“个转企”审批手续。建立“个转企”一口受理、联审联办的企业注册登记机制,实现个体工商户清税、注销和企业设立“三件事、一次办”;支持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对于前置许可不涉及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实质审批事项变更的,行政许可部门为相关许可证提供便利化审批服务。细化“小升规”工作指引。根据行业特点,分门别类列出不同行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办法,为企业快速整理申报材料提供便利。定期实地走访“小升规”企业,主动送服务上门,实现申报入库“零跑腿”。
第八条 【深化多元培育服务】建立“个转企”“小升规”培育库。加强天河区内各类人才服务机构对培育对象的服务。组织推荐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整合、提供职业技能线上培训资源,支持有需求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员工通过互联网学习提升职业技能。组建“个转企”“小升规”法律服务团队。发挥天河“政企+”服务平台作用,强化“个转企”“小升规”企业跟踪服务、诉求解决,增强企业转型升级获得感。发挥天河区“小个专”党建指导站作用,帮助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疏通和化解转型升级的堵点、痛点。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量管理等辅导和培训,引导企业规范化转型升级。
第九条 【加强宣传引导力度】通过走访入户、网络、微信群、公众号等宣传方式,广泛宣传“个转企”“小升规”相关政策。推动各街道商会、市场监管所设立“个转企”“小升规”公告宣传栏,帮助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清晰了解“个转企”“小升规”的优势及办理流程,营造“个转企”“小升规”的良好氛围。发挥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等协会、街道商会桥梁纽带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培育对象开展上门走访、政策解读、宣讲培训等服务,提供多元化“个转企”“小升规”沟通模式。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措施行业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标准,纳统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规定为准。月度纳入“四上”企业统计是指,上一年度10月(含)后注册成立,或上一年度9月(含)前注册成立但上一年度9月(含)前营业收入一直为0的企业,达到规模并于月度纳入“四上”统计调查。其他新增纳入“四上”企业统计均为年度纳入“四上”企业统计。
(二)本措施所指“软件业”,包含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两个细分行业。
(三)本措施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涉及“以上”“最高”“不超过”的数额均包含本数。
(四)本措施涉及财政扶持资金来源为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受当年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当资金总额超过年度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对获扶持企业按专项资金规模的比例进行分配。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与天河区其他相关政策、措施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获得本措施各项支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金支持:获扶持年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获扶持年度被公安机关查处或政策兑现时仍处于立案阶段的;申报或佐证材料弄虚作假的。
(七)相关措施申报请登录广州市天河区政策兑现服务平台,申报指南和操作指引另行制定。
(八)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本措施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措施有效期届满后,支持资金未支付完毕的,应当继续执行直至全部支付完毕。
广州市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