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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加快推动高端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表于:2024-06-18 关注 

  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加快推动高端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天河区加快推动高端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天河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

广州市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组织部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广州市天河区加快推动高端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动天河区高端专业服务业进一步提升能级、优化结构,加速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规模化、数字化、国际化水平有效提升,结合天河区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提升企业(集团)发展能级  第一条【总部企业支持】对当年度被认定为广州市或天河区总部企业的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集团),按照申报主体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情况给予资金支持,每个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具体依据天河区有关总部政策执行。

 

  第二条【能级提升支持】对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服务等行业企业,在天河区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达标次月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200万元支持。  对其他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在天河区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达标次月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500万元支持。  企业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达到2个以上扶持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次给予扶持。

 

  第二章 引进培育重点企业  第三条【重点企业落户支持】对新落户天河区的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落户当年度或第一个完整核算年度在天河区实现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服务等行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上),且落户后第一、二、三个核算年度营业收入分别同比增长10%以上的,在对应年度按照申报主体该年度营业收入情况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三年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落户在天河软件园及其分园、天河高新区范围内的,经认定,最高给予本条第一款支持资金的1.5倍支持。

 

  第四条【企业规模提升支持】对当年度月度首次纳入天河区规模以上统计,或年度首次纳入天河区规模以上统计且升规当年度在天河区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支持,其中:  (一)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升规第二年度在天河区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以上的,给予5万元支持;在达到升规第二年度增速前提下,对上述企业升规第三年度在天河区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5万元支持。  (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升规第二年度在天河区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5万元支持;在达到升规第二年度增速前提下,对上述企业升规第三年度在天河区营业收入同比增速为正且实现同期天河区本行业营业收入平均增速1.5倍以上的,给予5万元支持。

 

  第三章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经营发展支持】对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行业企业,当年度在天河区实现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2.5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其他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当年度在天河区实现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1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推动重点领域转型升级  第六条【推动中国广州人力资源产业园先导区集聚发展支持】经申报获批入驻并登记注册在中国广州人力资源产业园先导区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以下支持:  (一)对当年度在天河区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的企业,同比增长6%至10%的,营业收入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7万元支持;同比增长10%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支持。  (二)对当年度在天河区营业收入5亿元至15亿元的企业,同比增长10%至20%的,营业收入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支持;同比增长20%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8万元支持。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数字化人力资源平台创新业态支持】对在天河区从事灵活用工、招聘等业务的平台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以上备案,当年度平台入驻用工单位不少于1000家、实际交付的用工单位不少于500家、平台订单成交金额不低于1亿元,平台知识产权归属在天河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八条【涉外法律领域能级提升支持】对本措施有效期内在天河区新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所,持续运行一年以上且当年度在天河区实现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  对在天河区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优秀律师人才,给予以下支持:  (一)当年度新入选中国、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当年度主办的境内业务收入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给予2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九条【推动研发设计等细分行业集聚发展支持】对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中开展生物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三维(3D)打印技术推广服务的新落户企业,落户当年度或第一个完整核算年度在天河区实现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支持,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的部分按超过部分的1%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的,在上述条件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五章 鼓励企业招才引才  第十条【产业发展人才支持】企业获得本措施支持的,可安排最高不超过支持资金的80%用于激励本企业高管团队、骨干人才,人员名单和支持金额由企业自行提出,政策兑现部门按企业提出的人员名单和支持金额进行兑现(可直接拨至高管团队、骨干人才个人)。

 

  第十一条【人才服务保障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端专业服务业人才,给予人才入户、人才绿卡、人才公寓、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方面支持,具体依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推动高质量发展重点人才激励办法〉的通知》(穗天人才发〔2024〕1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重大项目专项扶持】对行业带动性强的重点项目,与天河区人民政府或其部门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可专项研究制定相应奖励扶持方案。

 

  第十三条【适用对象】

  (一)高端专业服务业范围。本措施所提出的高端专业服务业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年版)》中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支持”“企业规模提升支持”“人才服务保障支持”和“重大项目专项扶持”以外的支持条款重点支持租赁业、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人力资源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其他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等细分行业。支持行业范围详见附表。

  (二)本措施适用于在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区域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单位以及视同法人单位进行核算的分公司、分支机构。

  (三)本措施所称企业(集团)营业收入,是指规模以上高端专业服务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或属于同一控股母公司的下属各级规模以上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和分支机构,或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规模以上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在天河区形成的营业收入合并计算。对下属控股企业、分支机构,要求母公司控股占比50%以上。

  (四)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分拆业务板块等不属于本措施扶持范畴。

  (五)月度纳入规模以上统计企业是指,上一年度10月(含)后注册成立,或上一年度9月(含)前注册成立但上一年度9月(含)前营业收入一直为0的规模以上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其他新增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均为年度纳入规模以上统计企业。  (六)对市内迁移企业相关奖补按照市级政策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支持限额】本措施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涉及“以上”“最高”“超过”“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的数额,均包含本数。数额区间的下区间包含本数,上区间不包含本数。本措施涉及财政扶持资金来源为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受当年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当资金总额超过年度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对获扶持企业按专项资金规模的比例进行分配。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其他条款或天河区其他扶持措施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不予资金支持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金支持:

  (一)获扶持年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获扶持年度被公安机关查处或政策兑现时仍处于立案阶段的。

  (三)申报或佐证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对获扶持后有关情形的约定】获得本措施各项支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申报方式】相关政策措施申报请登录广州市天河区政策兑现服务平台,政策申报指南和操作指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政策期限】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本措施有效期届满后,支持资金未支付完毕的,应当继续执行直至全部支付完毕。本措施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