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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2018-2020)

发表于:2018-03-01 关注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2018-2020)


  为加快我市创新活力之城建设,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形成以创新为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方式,决定实施新一轮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2018年-2020年)。为确保培育工程的实施,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培育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新一轮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全市共培育2000家左右科技型初创企业,不断壮大技术水平领先、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群体。

  (二)具体目标

  新一轮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力争实现如下目标:

  ——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00万元的企业500家以上,其中超2000万元的150家以上,超5000万元的70家以上。

  ——培育300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700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1800家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报自主知识产权(含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品种等)3000项以上,授权2000项以上,列入培育工程的企业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位居前列的高新技术产品。


  二、资金来源

  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资金根据当年财力在市财政科技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扶持措施

  (一)财税政策扶持

  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专项资金扶持采用直接支持和间接支持两种方式:直接支持包括创业无偿资助,以“因素法”分配至各区、县(市),间接支持包括贷款贴息和投融资补助等其他政策支持。具体扶持方式为:

  1.创业资助资金:

  市科委与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市)上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数、本年度科技型初创企业认定数、区、县(市)财政配套资金等因素,将创业资助经费分配至区、县(市),由区、县(市)根据相应的管理办法,及时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资金分配方法:

  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竞争性资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资金+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资金

  其中:

  (1)某区、县(市)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资金:根据各区、县(市)上年度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数量,按每家不超过1万元分配至各区、县(市)。

  某区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资金=上年度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数量×10000(该系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2)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资金:按照年度专项预算,可分配竞争性资金减去“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资金”后,为本年度“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资金总额”,该部分资金根据各区、县(市)入库科技型初创企业数、配套资金额度等因素分配,分配方法如下:

  主城区(主城区与非主城区划分按照财政体系确定):

  

  

  非主城区(主城区与非主城区划分按照财政体系确定):

  

  


  2.贷款贴息资助:

  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期内获得银行贷款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金额为2000万元,培育期间享受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6000万元。

  贷款贴息等间接支持由市科委委托相关机构每年受理一次,具体贴息比例根据当年预算规模确定。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精神,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4.其他政策支持:在同等条件下,科技型初创企业项目优先列入我市各项科技计划和产业扶持计划;优先推荐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的其他各类计划。

  (二)科技金融服务

  建立信用激励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以股权投资为核心的投保贷周转联动机制、银政企中介多方合作机制,以促进科技型初创企业技术与资本高效对接,营造初创企业发展良好的融资生态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1.优先向相关金融机构推荐科技型初创企业;优先提供天使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政策性担保;对获得专业风险投资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杭州高科技担保审核后,可根据其经营情况提供不超过投资额50%的贷款担保。

  2.优先向创投机构推荐科技型初创企业,引导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杭州市投资引导基金采用阶段投资的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等创投服务机构优先向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投融资路演、项目推荐、产权交易、上市辅导等服务,推动科技型初创企业与创投资本的对接。

  3.科技型初创企业在向银行申请续贷时,经杭州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审核符合要求的,可申请使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单笔申请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重点支持的科技型企业可放宽,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创业创新服务

  1.对成长性较好的科技型初创企业,鼓励并辅导其申报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

  2.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科技型初创企业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后,可按《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获得资助。

  3.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优先为科技型初创企业配备创业导师,开展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等服务;组织开展经营管理、技术开发、财务税收政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培训,为企业培育经营管理人才。

  4.通过政府购买相关企业的云计算大数据服务,推进“科技型初创企业上云”计划,鼓励初创企业积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提升企业的研发和管理水平。

  5.鼓励科技型初创企业进入众创空间、孵化器内进行孵化,市科技初创企业培育工程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内孵化企业进行优先支持。


  四、申报条件

  在杭州市范围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初创企业:

  1.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在技术及商业模式创新上有明显特色;具备一定的技术与市场成熟度,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切实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2.注册成立时间5年以内,且注册资金不高于1000万元(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环保、文化创意等特殊产业可放宽至2000万元)。

  3.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研发经费单独建帐,研发投入占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

  4.申报时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五、组织管理

  市科委负责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1.申报:凡符合培育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区、县(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填报《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申请表》,提供企业发展计划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等附件。

  2.认定:区、县(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市科委;市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和认定。

  3.管理: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由市和区、县(市)两级共同培育管理。

  市科委加强对列入培育计划企业的引导和管理,推动企业规范化经营。对科技型初创企业在申报、考核、验收等环节弄虚作假且经查实的,撤销其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资格,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停止其5年内申报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通报政府相关部门。

  各区、县(市)应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在市级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竞争性资金划拨至各区、县(市)后,各区、县(市)应在3个月内将资金分配到相关企业,不得平衡使用。

  4.考核:本轮科技型初创企业自认定起培育期3年。区、县(市)科技局负责当地科技型初创企业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并向市科委报送有关报表或监理报告。培育期内,市科委对科技型初创企业定期进行考核,对明显无法正常运行或经营绩效较差的企业实行淘汰,考核合格的企业可继续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一次性扶持政策除外)。

  本意见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文件执行期满后,已认定但培育期未满三年的企业,相关扶持措施执行至培育期满。

  本意见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