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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广东省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基地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4 浏览量:3034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8-07/2024-08-30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5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广东省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基地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珠海、汕头、东莞、惠州、江门、湛江、茂名、潮州、揭阳市商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工作安排,现就做好2024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基地事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聚焦贸易高质量发展建设进口基地的实施方案》(粤办函〔2023〕46号)中明确的进口基地所在地(不含深圳)注册登记且从事符合本地进口基地类型产品进口的企业。

 

  二、支持时间及内容

  (一)贷款贴息类。对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支持。

  (二)保税仓储补贴类。对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保税仓储租赁费用给予支持。

 

  三、申报条件

  (一)贷款贴息类

  1.申请企业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且2023年内完成结关。

  2.申请企业所有基地类型中只可选择其中一种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国家和省其他进口贴息项目。

  3.申请企业2023年对其申报基地类型产品(符合附件8进口基地产品范围)的进口额不低于20亿元,且申请企业2023年全年进口同比正增长。

  4.获得银行的融资贷款直接或间接有助于企业拓展进口业务,所获贷款投入的项目在资金支持期间存续运营,贷款合同在资金支持期间正在执行或有效,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2024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个基点(LPR+50BPs),且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实际支付贷款利息并取得银行票据。

  5.流动资金贷款及未按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等不予贴息。

  (二)保税仓储补贴类

  1.申请企业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且2023年内完成结关。贸易方式为保税贸易。

  2.保税仓储面积3000㎡以上。

  3.申请企业2023年对其申报基地类型产品保税贸易一线业务进口规模不低于20亿元(符合附件8进口基地产品范围),且申请企业2023年全年进口同比正增长。

  4.申请企业所有基地类型中只可选择其中一种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国家和省其他进口贴息项目。

  进口基地项下的贷款贴息类和保税仓储补贴类项目可以同时申报。进口基地产品范围见《进口基地产品范围表》。

 

  四、申报材料

  (一)贷款贴息类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说明企业基本情况、进口产品预计对本地区进口基地发展带来的成效、本企业近三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

  2.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贷款贴息项目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部门出具的进口情况证明材料。以各类保税方式进口的,免于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与银行签订的融资贷款合同、相关放款凭据或付汇凭证。

  6.利息支付证明单据(以凭证所载时间为准)。

  (二)保税仓储补贴类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保税仓储补贴项目申请表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说明企业基本情况、进口产品预计对本地区进口基地发展带来的成效、本企业近三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部门出具的进口情况证明材料。

  3.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支持期间内有效的保税仓库租赁合同、支持期间内发生的保税仓库租赁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以发票所载时间为准)。

 

  五、贴息标准

  (一)贷款贴息类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获得银行融资贷款的利息,按照每个企业支持比例不超过其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实际支出利息额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不低于5万元。

  (二)保税仓储补贴类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发生的保税仓储租赁费用,按照每个企业支持比例不超过其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实际支出保税仓储租赁费用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不低于5万元。

  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4年6月28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金额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4年6月28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网址:http://www.safe.gov.cn)。

 

  六、程序及要求

  (一)程序

  1.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按本通知明确的支持对象、支持时间和内容、申报条件等,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于2024年8月30日前将初审意见(地市申报文、附件4、附件7)和企业全部申报材料报送(纸质1份)我厅,逾期不予受理;在规定期限内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网上项目入库申报。

  2.省商务厅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等方式,对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书面复核、现场复核后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进行项目计划公示(7天)和下达。

  3.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根据厅评审结果及下达的项目资金分配计划,根据项目实际分配金额、财政预算级次和属地原则,按当地财政拨付程序组织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对具体资金项目的分配、拨付和管理等工作。

  (二)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支持对象、内容等要求组织申报,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在组织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除不得违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2〕3号)第十一条规定外,也不得用于以下方面: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禁止性补贴,包括补贴条件含出口实绩或进口替代等,特别是不得用于“买”进出口数据;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人员工资、资金、劳务费、津补贴等;财政补助单位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评审费用、审计费用、绩效评价费用、公务人员差旅费等;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的企业;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省商务厅经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各地要认真做好资金使用进度、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自觉接受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专项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虚报、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广东省商务厅

  2024年8月7日

  (联系人:张杨,电话:020-38819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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