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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高层次卫生人才认定

发布时间:2019-05-08 浏览量:409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开发区/高新区/自贸区,其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1-10-12/2021-10-27
  • 项目类型 :
      人才类
  • 扶持方式 :
      人才补贴

具体扶持方式

  经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议通过的高层次卫生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安家补贴。医学领军人才,每人可享受500万元安家补贴;医学杰出人才、卫生智才,每人可享受300万元安家补贴;医学重点人才、卫生慧才,每人可享受150万元安家补贴;医学优秀人才、卫生英才,每人可享受100万元安家补贴;医学骨干人才、卫生优才每人可享受60万元安家补贴。 

        (二)科研补助经费。高层次卫生人才,给予最高6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医学领军人才,可享受6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医学杰出人才、卫生智才,可享受5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医学重点人才、卫生慧才,可享受4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医学优秀人才、卫生英才,可享受20万科研经费补助,医学骨干人才、卫生优才可享受10万科研经费补助。

  上述安家补贴经费在区卫健部门申请的高层次人才专项中支出。安家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直接划入高层次人才个人账户。科研补助经费由高层次卫生人才所在单位提供科研项目目标及任务完成计划,并提出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申请,由卫健部门审核,按照省、市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

  (三)工资福利待遇(仅适用于区卫健部门下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高层次卫生人才)。高层次卫生人才通过引进渠道进入本区的,原则上年薪不低于所在单位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年薪,在绩效工资分配时给予倾斜。高层次卫生人才因政策、个人意愿或其他原因无法入编的,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制,不纳入事业编制。

  (四)用人单位(仅适用于区卫健部门下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协助解决高层次卫生人才(柔性引进的卫生人才除外)的入户、配偶就业和未成年子女入学问题。

  (五)柔性引进卫生人才不享受安家补贴。

  第八十一条 区卫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柔性引进的符合需求的已退休卫生人才(仅适用于区卫健部门下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一人一策”的原则确定其工作内容及工资福利,原则上年薪不低于所在单位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年薪,在绩效工资分配时给予倾斜。

  高层次卫生人才,由区卫健部门负责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享受当年度相关待遇。连续两次考核为不合格者及承担国家、省、市医学项目,或国家、省、市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医学类),到期后未提出验收申请或验收不通过者,终止享受高层次卫生人才相应政策待遇。

具体申报条件

  (一)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及其受托管理范围内,符合《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人才可申报高层次卫生人才。

  关于年龄计算的认定,原则上按以下办法执行:申报人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如申报认定2021年度高层次人才,年龄计算以2021年1月1日为限。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详见:https://qiye.gzns.gov.cn/eisw/news/industry/details/52。

   医学领军人才指在南沙区卫健部门下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驻区医院(包括引进至南沙区范围内医疗系统各单位,含中央、省、市所属医院驻南沙区相关机构,如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南沙)医院等)或民营医疗机构工作,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诺贝尔奖(限生理或医学奖);

  2.国家科技进步奖(社会公益项目中医疗卫生类)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限生命科学和医学学部)、中国工程院院士(限医药卫生学部);

  4.吴阶平医学奖获得者、国医大师。

  南沙区卫健部门下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高层次卫生人才分四类:医学杰出人才、医学重点人才、医学优秀人才、医学骨干人才。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医学杰出人才年龄在60周岁以下,医学重点人才、医学优秀人才、医学骨干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

  2.医学杰出人才具有医疗卫生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重点人才、医学优秀人才、医学骨干人才具有医疗卫生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应届博士毕业生不受专业技术资格限制);

  3.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

  4.近5年无医疗责任事故,无违反党纪、政务、纪律处分。

  (一)医学杰出人才要求近5年业绩显著,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或面上医学科学部项目,或国家、省部级重点医学类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

  2.担任国家、省部级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或国家、省部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3.近5年,获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4.国家级名老中医;

  5.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超过2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7分)。

  (二)医学重点人才要求近5年取得较大业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副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医学类)负责人;

  2.国家、省部级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临床重点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或担任副省级城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或副省级城市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超过6分)。

  (三)医学优秀人才要求近5年取得较大业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地市级重大科研项目课题(医学类)负责人;

  2.副省级城市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临床重点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或担任地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或地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和地市级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临床重点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

  3.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

  4.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比利时、瑞典、瑞士、丹麦、挪威、奥地利、西班牙、新西兰取得专科医师资格的人员;或在上述国家获执业医师资格,并有国内三甲综合医院或三甲专科医院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5.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学(限全球综合排名前150名的海外一流大学,以近两年度上海交大世界大学学术排名、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前150名为参考)或境外世界一流科研机构(全球科研实力排名前100名或专业排名前30名的学科领域的科研机构,具体排名以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自然》指数科研机构、武汉大学世界一流大学与科研机构排名为参考)获得博士学位或近10年,在世界知名大学或世界一流科研机构获得博士学位且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学、境外世界一流科研机构、境外知名医疗机构连续从事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工作2年以上者;

  6.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超过3分)。

  (四)医学骨干人才要求近年取得较大业绩,具备以下前3项或第4项:

  1.近10年以来参与2项以上科研立项项目(以立项书中姓名、立项时间为准);

  2.近10年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医学科技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发表2篇以上论文;

  3.担任(含曾经担任)地市级及以上医学学会或委员会委员、成员;

  4.进入南沙区区属医疗机构工作前已取得医疗卫生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驻区医院(包括引进至南沙区范围内医疗系统各单位,含中央、省、市所属医院驻南沙区相关机构,如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南沙)医院等)及民营医疗机构高层次卫生人才分四类:卫生智才、卫生慧才、卫生英才、卫生优才。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卫生智才年龄在60周岁以下,卫生慧才、卫生英才、卫生优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

  2.卫生智才具有医疗卫生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卫生慧才、卫生英才、卫生优才具有医疗卫生系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应届博士毕业生不受专业技术资格限制);

  3.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

  4.近5年无医疗责任事故,无违反党纪、政务、纪律处分。

  (一)卫生智才要求近5年业绩显著,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医学类)专家组成员,项目(课题)负责人;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课题、重点项目(医学类)主持人;

  2.担任国家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或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3.近5年,获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4.国家级名老中医;

  5.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超过2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7分)。

  (二)卫生慧才要求近5年业绩显著,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医学科学部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医学类)负责人;

  2.担任省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或省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超过2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6分)。

  (三)卫生英才要求近5年取得较大业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或面上医学科学部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医学类)负责人;

  2.担任副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或副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3.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

  4.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比利时、瑞典、瑞士、丹麦、挪威、奥地利、西班牙、新西兰取得专科医师资格的人员;或在上述国家获执业医师资格,并有国内三甲综合医院或三甲专科医院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5.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超过1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3分)。

  (四)卫生优才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近5年,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学(限全球综合排名前150名的海外一流大学,以近两年度上海交大世界大学学术排名、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前150名为参考)或境外世界一流科研机构(全球科研实力排名前100名或专业排名前30名的学科领域的科研机构,具体排名以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自然》指数科研机构、武汉大学世界一流大学与科研机构排名为参考)获得博士学位或近10年,在世界知名大学或世界一流科研机构获得博士学位且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学、境外世界一流科研机构、境外知名医疗机构连续从事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工作2年以上者。

  在疑难危重病的诊断治疗方面能力突出、同行认可度高,或在疾病预防控制方面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知名度,得到社会和群众广泛好评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评选高层次卫生人才时年龄、职称、学历和学术业绩等方面的要求,经所在单位推荐参加评选。

       高层次卫生人才(不含通过公开招聘进入本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柔性引进的卫生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的聘用(劳动)合同。聘用(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基本权利义务、工资福利待遇、任务目标、定期考核、违约责任等重大事项。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的高层次卫生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服务协议(每年在南沙区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最短的服务期为5年。

申报材料

  (一)高层次卫生人才申请统一由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资料。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1、用人单位《高层次卫生人才汇总表》;

  2.《南沙区高层次卫生人才申请表》;

  3.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仅民营医疗机构提供);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任合同或聘书、聘任协议(驻区及民营医疗机构人员需明确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

  5.可以证明申报人符合《实施细则》所列认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医疗卫生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个人简历、工作身份证明材料(如担任科带头人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学术成绩证明材料(如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复印件及论文影响因子分数证明材料)等;

  6.承诺书(需高层次卫生人才签名);

  7.如有外文材料(论文除外)需提供翻译件;

  8.申请人银行账户(同时要求提供开户行名称,外籍人员银行开户账户信息需与护照信息一致)。

  (二)申报材料提交、装订及其他要求

  1.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需编写页码和目录,以A4纸型制作,胶装成册(封面见附件2)。所有复印件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提交受理窗口时需携原件现场核验;

  2.区卫生健康局必要时可以要求申报人补充提供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申报时间

  集中申报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至10月27日。单位可通过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https://qiye.gzns.gov.cn/)网上申报系统提出申请,系统预审通过后请于2021年10月27日前到政策兑现窗口递交纸质材料,逾期未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申报流程

  (一)申报。高层次卫生人才用人单位访问登录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注册,下载填报《南沙区高层次卫生人才申请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系统进行网上预审。

  (二)受理。预审通过后,申报人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带齐纸质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资料齐全,予以受理,并移交业务主管部门;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区卫生健康局参照高层次卫生人才认定标准,通过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认定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审议确定为高层次人才人选后报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定。

  (四)公示。经核准符合人才认定条件的人选,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卫生健康局颁发相应的高层次卫生人才证书。

  (六)发放。对认定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区财政部门予以发放安家补贴,补助金额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直接划入高层次卫生人才个人账户。

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广州市南沙区卫生健康局

  联系电话:8498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