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
发布时间:2020-07-17 浏览量:949 收藏
一、申报方向
(一)企业类
以企业为主体,聚焦深化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健康养老融合创新与落地应用,围绕健康监测、安全监控、养老照护、康复辅助、心理慰藉等日常健康管理和生活照护重点方向,发现和培育一批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商业模式良好的试点示范企业,持续专注智能终端产品的创新应用和品牌培育,提升健康养老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二)园区类
以产业园区为主体,围绕智慧健康养老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模式创新等,吸纳智慧健康养老产业链上下游单位,打造产业集聚度高、发展特色鲜明、创新能力突出、配套服务完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试点示范园区,持续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培育孵化优秀企业,提升智慧健康养老产业的协同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
(三)街道(乡镇)类
以街道或乡镇为主体,围绕人民群众健康和养老应用场景,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渗透应用,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个性化的健康养老需求,建设一批市场主体广泛参与,应用效果明显的试点示范街道(乡镇),不断丰富服务种类,满足人民群众对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需要,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服务模式。
(四)基地类
以县(区)级人民政府为主体,围绕人民群众健康和养老应用场景,结合当地特色优势,统筹所辖资源,创建一批产业基础雄厚、区域特色鲜明的试点示范基地,提升科技对健康养老的支撑能力,吸引市场主体参与智慧健康养老产业,积极拓展智慧健康养老市场空间,大力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在典型应用场景落地应用,建设专业化服务人才队伍。
二、基本条件
(一)企业类
申报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工商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以及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相关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
3.企业具有清晰的商业推广模式,经营业绩良好。
4.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过相关业务领域产品、技术或服务标准。
(二)园区类
申报主体为技术开发产业园、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孵化园等产业聚集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园区所在地政府高度重视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创建积极性高并已将该园区列为政府重点建设或支持项目。
2.园区社会效益显著,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创业、创新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表现良好。
3.园区具备一定产业规模,已集聚不少于20家从事智慧健康养老相关领域的企业,或2022年新落地智慧健康养老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
4.园区智慧健康养老业务收入不少于园区业务收入的50%。
5.建有完善的专业人才引进机制。
6.园区至少具有或申报1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企业。
7.园区近3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以及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街道(乡镇)类
示范街道(乡镇)以街道或乡镇为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近5年在智慧健康养老信息化建设和智能终端产品累计投入不少于200万元。
2.建设形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应用不少于5种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提供不少于5种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为不少于1万人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3.应围绕不少于4个典型应用场景开展应用试点示范建设。
4.具备良好的信息化基础,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模式为辖区居民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及管理效率。
5.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企业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四)基地类
申报主体为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较好的产业基础和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条件,近五年智慧健康养老信息化和智能终端产品累计投入不少于1500万元。
2.制定智慧健康养老发展规划,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从资金、人才、场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3.建有统一的、互联互通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实现对辖区智慧健康养老资源的统筹、监管等,与上级行政单位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建立对接。
4.建设至少1个智慧健康养老体验场地,并已建设或同时申报了至少3个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街道(乡镇)。
5.应围绕不少于8个典型应用场景开展应用试点示范建设。
6.开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规范建设,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