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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南沙区港澳台和外籍骨干人才奖

发布时间:2020-12-02 浏览量:298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人社部门,开发区/高新区/自贸区
  • 申报日期 : 2020-12-01/2020-12-31
  • 项目类型 :
      人才类
  • 扶持方式 :
      人才补贴

具体扶持方式

       (一)特殊人才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骨干人才,参照其上年度对本区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奖励金为个人经济贡献的40%,上不封顶。个人经济贡献为上一年度人才在南沙区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额,其计算基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2月、入库税务机关属于南沙区的工资薪金(奖金)所得实缴金额加总。对无法单独计算工资薪金纳税汇算清缴额部分,按照应纳税工资薪金纳税额占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项目比例进行推算。

      (二)按照税负差额申报奖励补贴:

      骨干人才中的港澳及外籍人才,可选择申报特殊人才奖励或按照税负差额申报奖励补贴,由区人社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核算后按照数额较高的计算方式给予奖励(已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境外人才可申报特殊人才奖励,但个人经济贡献需扣除市级补贴部分)。

      港澳及外籍人才具体包括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人士(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1.对申报并已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与测算纳税额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补贴。

      (1)对香港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香港薪俸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5%测算纳税额;

      (2)对澳门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澳门职业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2%测算纳税额;

      (3)对外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统一按照15%税收标准测算纳税额。

      2.同时属港、澳两地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的,其身份应以其向南沙税务机关申报中国个人所得税时填报的身份为准。同一个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不得就不同类别的应税所得分别以不同身份申请差额奖励补贴。

      3.申请奖励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符合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内地与港澳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相关法律规定。测算税款时个人所得的归属期应以中国的纳税年度为依据(即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属于在南沙区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不能参加奖励补贴的计算。

具体申报条件

      (一)骨干人才所在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2019年度统计关系在南沙区及其受托管理范围内。

      2.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在我区领取营业执照且有独立场所,实行独立核算,依法向我区纳税,并纳入南沙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

      法人单位下属的分支机构须在我区领取营业执照且有独立场所,以分支机构名义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实行独立核算,依法向我区纳税,并纳入南沙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

      (二)骨干人才奖还适用于统计关系不在南沙区内的金融机构和在其中工作的人才。所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机构:

      1.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牌照或备案的金融企业,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公司、证券期货交易平台的专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功能性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含银行分支行)。

      2.我区重点扶持发展的特色金融企业,包括融资租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商业保理、金融科技、金融投资或控股类、融资担保以及小额贷款公司。

      (三)骨干人才指就职于南沙区重点发展领域的以下人才:

      1.本区范围内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包括经广州市认定、南沙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2.本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3.区重点发展的先进制造业、航运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科技创新、旅游健康等领域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4.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和科研院所的高层管理人员、学科带头人或重大课题负责人和科研骨干力量。

      5.在本区范围内创新创业发展的港澳及外籍人才。

      6.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其他重点发展领域人才。

      (四)骨干人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上述第(三)项第4点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可跨地区合并计算。

      2.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以上一年度税款所属期为准,需缴纳至少6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税)。

申报材料

      骨干人才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申报资料,具体包括:

      (一)申报单位相关资料

      1.2020年南沙区港澳台及外籍骨干人才奖励申请汇总表(附件1,同时提交excel电子版及加盖单位公章扫描版)。

      2.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其他单位提交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申报前已进行公示的证明材料。

      申报前,用人单位须对拟申报骨干人才奖的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用人单位拟申报骨干人才奖的人员名单和人员基本信息,加盖单位公章张贴于用人单位公共区域。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1)用人单位对拟申报骨干人才奖的人员已进行申报前公示的情况说明(公示情况说明模板参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

      (2)附公示内容张贴的照片和公示内容原始件。

      4.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确认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人相关资料

      1.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外国国籍人士:护照。

      (2)港澳台居民: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中国护照(或居民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

      (4)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中国护照(或居民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审核部门如对申请人提供的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存疑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提倡和鼓励申请人在首次提交申请时尽可能提供此项证明。

      以上身份证件必须与其向南沙税务机关申报中国个人所得税时填报的身份一致。获得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人士(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身份的时点,以上述身份证件有权签发机关的签发时间为准,签发时间(或有效期)须在2019年度内。

      2.申报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记载申报人上一年度在南沙区范围内至少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实缴税额的纳税记录、收入纳税明细(按照附件4指引下载纳税记录、办理收入纳税明细,查询日期须在7月1日及以后)。

      4.申报单位 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代扣代缴板块的“查询统计”,点击“个人扣缴明细查询”,页面显示“综合所得申报表、分类所得申报表、非居民所得申报表、限售股所得申报表”四类表中有报税记录的任一表均须下载,加盖企业公章。

      5.《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纳税申报表》,须清晰显示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金额。

      6.申报人承诺书(附件5)。

      (三)材料提交要求

      1.上述材料均为一式一份。

      2.申报系统上提交的证明材料附件,可以为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或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黑白复印件。上传材料为文字正向,不可颠倒,清晰可辨。

      3.现场提交的纸质版复印件材料,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均须统一使用A4纸,按照申报材料顺序依次排列,用夹子夹好,不用装订。

      4.因申报单位或个人原因未提交完整纳税记录,申报结束后不予补充计算。

      5.区人社部门在受理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作进一步核查时,申报人应主动配合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此次奖励申报资格。

申报时间

      2020年港澳台和外籍骨干人才奖事项系统集中申报时间为2020年12月1-31日,申报单位须在此时间段内登录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https://qiye.gzns.gov.cn/)进行申报。系统预审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审核汇总申报人资料后,将符合要求的资料报送至南沙人才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3-8号窗。请于上述时间段内完成材料报送,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

      申请人或所在单位经办人访问https://qiye.gzns.gov.cn/登录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注册企业账号,以企业账号登录后在“办事服务-政策兑现在线申请”栏目选择“骨干人才奖(境外)”填写申请信息,按照系统要求上传材料(系统操作指南详见首页“帮助指南”栏目)。

     (二)受理

      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资料齐全,予以受理,并移交业务主管部门;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审核

      区人社部门就申报人所在法人单位的统计关系、税务征管关系、工商注册地、申报人违法违规情况等征求区有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1.区统计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上一年度统计关系归属地。

      2.区税务局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税务征管关系及申报单位、申报人违法违规整改落实等情况。

      3.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民政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负责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工商注册地。

      4.区金融局负责审核申报机构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及金融机构、申报人违法违规情况。

      5.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局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申报人违法违规及整改落实等情况。

      6.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执法部门核实申报单位、申报人违法违规整改落实等情况。

      (四)公示

      经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区人社部门通过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https://qiye.gzns.gov.cn/)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部门报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并在广州市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反馈结果。骨干人才奖励金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划入广州南沙人才卡实体卡账户。

      (六)抽查、复核

      区人社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兑现金额进行复核,区税务局协助对申报人工资薪金收入及纳税额进行抽查,抽查、复核过程中如发现申报人提供的收入查询截图等税收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

      南沙人才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3-8号窗(窗口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67号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国际人才港二楼)

      联系电话:020-22210858/020-22210855

      受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业务主管部门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20-39096653

      咨询QQ群:457596076(每家单位限1名经办人进群)

      咨询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