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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发展扶持办法项目

发布时间:2021-06-28 浏览量:480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人社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7-03/2023-07-14
  • 项目类型 :
      创客空间/孵化器/产业园/科技园,租金/展会/制定标准补贴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按照申报单位入驻园区时间,其可享受办公用房补贴、物管补贴的扶持标准如下:

  (一)申报单位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经申报获同意入驻的,在《办法》实施期内均按照100%比例享受办公用房补贴、物管补贴;

  (二)申报单位在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经申报获同意入驻的,在《办法》实施期内均按照50%比例享受办公用房补贴、物管补贴;

  (三)申报单位在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经申报获同意入驻的,在《办法》实施期内均按照30%比例享受办公用房补贴、物管补贴。


具体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登记注册地在园区,统计关系在南沙区,主管税务机关是南沙区税务部门(单位不涉及税务和统计关系的除外),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2.补贴期内租赁园区所在物业的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例如食堂、车库、仓库等)自用,并已缴纳场地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3.申报单位如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须同时满足办公用房实际使用率不得低于90%,装修期(含消防验收阶段)不受本条件限制。

  办公用房实际使用率的计算公式为(办公人数×核准人均面积)/租赁面积。本公式中的“办公人数”是指申报单位在园区办公的人数(申报补贴月份的办公人员,每月出勤率原则上应不低于15个工作日,当月新入职人员不受本时间限制);“核准人均面积”是指园区核准入驻面积与单位承诺进驻办公人数的比值;“租赁面积”是指申报单位与业主方签订租赁协议中的面积(租赁面积大于园区核准入驻面积的,以园区核准入驻面积计算)。

  (二)其他规定

  1.当租赁面积大于园区核准入驻面积的,对超出部分不给予办公用房补贴、物管补贴。

  2.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3.补贴期从场地租赁合同(须经出租屋管理中心管理登记备案)的租赁期起始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核准入驻园区前已在园区所在物业租赁办公场地的,补贴期从核准入驻园区当月起计算)。申报单位应在上述规定起始之日起30天内完成法人登记设立(变更)手续,涉及场地须办理消防验收程序的,期限放宽至120天,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登记手续的,补贴期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的核准设立(变更)当月起计算。

  4.申报单位在补贴申报时、资金发放时、项目对应补贴期,须保持在园区内经营办公状态,且满足登记注册地在园区,统计关系在南沙区,主管税务机关是南沙区税务部门(申报单位不涉及税务、统计关系的情况除外)。

  4.申报单位(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除外)享受办公用房补贴、物管补贴的扶持年度当年的年度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均须达到其在入驻确认文件中承诺的目标数额。经核实当年度未达到上述任一目标数额的,申报单位必须全额退回扶持年度当年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申报材料

  (一)材料清单

  1.《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发展扶持办法项目申报表》(附件1,原件)。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附件2,原件)。

  4.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7.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

  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复印件)(场地涉及消防验收时须提供)。

  9.申请补贴月份对应的租金、物管费发票(复印件)。

  10.申请补贴月份对应的办公人员名册(附件3,原件)、考勤记录(复印件)。(申报办公用房补贴时须提供,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可另外说明)。

  11.申报单位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材料提交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需按上述材料清单顺序整理,A4纸打印,页数超2页的材料应双面打印。

  3.在受理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作进一步核查时,申报单位应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

  4.园区对入驻单位在园区的装修、入驻、办公等情况开展定期检查,相关工作台账将作为核查办公用房实际使用率的重要佐证依据。


申报时间

  2023年7月3日至2023年7月18日

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访问https://qiye.gzns.gov.cn登录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注册通过后申请事项预审,事项预审通过(线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4日)后,申报单位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纸质资料(纸质材料递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