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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30 浏览量:383 收藏
一、引链补链奖(第一、二项)
(一)新注册的进口批发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入统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新注册的进口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入统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新注册企业指2021年1月1日起在南沙新设立的企业或新迁入南沙的企业。
2.进口批发企业和进口零售企业指申报当年及奖励年度企业均为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广东)统计的南沙区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且当年有进口额纳入南沙统计的企业。
3.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年度经济贡献的100%,标准如下:
对于新注册的进口批发企业奖励标准为:
(1)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3)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对于新注册的进口零售企业奖励标准为:
(1)年营业收入达到2500万元,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3)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二、引链补链奖(第三项)
入选“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或《中国海关》杂志“中国进口企业200强”的新注册企业并在区内开展进口业务,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得以上称号企业首次在区内设立一级子公司并开展进口业务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按照商务部公布的最新企业名单为准;“中国进口企业200强”是根据《中国海关》杂志发布最新企业名单为准。
2.“新注册企业”指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南沙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和新迁入企业。有货物进口报关的首个年度,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引链补链奖(第四项)
新注册或首次通过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已获得AEO高级认证,复审后再次获得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奖励对象为2021年1月1日起新迁入南沙的AEO高级认证企业和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的南沙区内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南沙区AEO高级认证在《措施》印发当年起复核后再次获得该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引链补链奖(第五项)
对引荐自身上下游企业迁入本地,且双方近三年合作进口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奖励对象为引荐自身采购方、供应方等合作企业的南沙区企业。
2.双方近三年合作进口额指自申报当年起前三个自然年度内,引荐企业和被引荐企业双方合作贸易进口额累计达1000万美元。
3.被引荐企业迁入本地并开展实际业务后,引荐企业针对同一家被引荐企业仅可申请一次奖励。
五、做大做强奖(第六项)
年进口额5亿(含)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或年进口额1亿(含)美元至5亿美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或年进口额5000万(含)美元至1亿美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企业(融资租赁企业除外),按其增长部分每1美元给予1分人民币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1.增长部分指企业当年在南沙纳统的进口额与同期上年在南沙纳统的进口额的差值,对于当年新设立企业或新迁入企业,则同期上年在南沙纳统的进口额按零计算。
2.“融资租赁企业除外”指除采取融资租赁形式开展进口业务之外的企业,如采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融资租赁企业可适用本条政策。
六、做大做强奖(第七项)
年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及以下,且加工贸易进口同比增速高于-13%(人民币同比)的企业,按超出其基准目标值部分每1美元给予1.5分人民币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金额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不予安排。
基准目标值指取同期广州市或南沙区加工贸易进口增速二者之间的高值为基准目标增速,并按基准目标增速与企业加工贸易进口额设定基准目标值。
一、引链补链奖(第一、二项)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2.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3.2021年1月1日起在南沙新设立的企业或新迁入南沙的企业,并且开展一笔及以上的进口贸易业务。
4.申报当年及奖励年度企业均为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广东)统计的南沙区限额以上批发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F51)或零售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F52),并当年有进口额纳入南沙统计的企业。
二、引链补链奖(第三项)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2.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3.2021年1月1日起在南沙新设立的企业或新迁入南沙的企业,并且开展一笔及以上的进口贸易业务。
4.入选“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或《中国海关》杂志“中国进口企业200强”,或对获得以上称号企业首次在区内设立一级子公司。
三、引链补链奖(第四项)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2.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3.新注册或首次通过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高级认证,或复审后再次获得的企业。
四、引链补链奖(第五项)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机构)或机构。
2.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3.引荐自身上下游企业迁入本地,且双方近三年合作进口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
五、做大做强奖(第六项)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2.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3.年进口额5亿(含)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或年进口额1亿(含)美元至5亿美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或年进口额5000万(含)美元至1亿美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企业(融资租赁企业除外)。
六、做大做强奖(第七项)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2.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3.按照海关统计数据,2021年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及以下,且加工贸易进口同比增速高于-13%(人民币同比)。
一、引链补链奖(一、二项)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复印,所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并统一装订成册:
(一)广州市南沙区建设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的政策措施引链补链奖第(一)项、第(二)项申请表(见附件1,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见附件2,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原件);
(六)企业办理人委托书(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七)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其中一笔在南沙开展的进口贸易报关单(复印件);
(八)首次报送的12月统计月报,批发零售业提供E204-1《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复印件);
(九)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2021年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原件)。
二、引链补链奖(三项)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复印,所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并统一装订成册:
(一)广州市南沙区建设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的政策措施引链补链奖第(三)项申请表(见附件1,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见附件2,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原件);
(六)企业办理人委托书(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七)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其中一笔在南沙开展的进口贸易报关单(复印件);
(八)获得“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或“中国进口企业200强”称号和其设立一级子公司的证明文件之一(原件)
三、引链补链奖(第四项)
(一)广州市南沙区建设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的政策措施引链补链奖第(四)项申请表(见附件1,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见附件2,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原件);
(六)企业办理人委托书(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七)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或复核通过的认证企业证书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引链补链奖(第五项)
(一)广州市南沙区建设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的政策措施引链补链奖第(五)项申请表(见附件1,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见附件2,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原件);
(六)企业办理人委托书(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七)被引荐企业营业执照及其一笔在南沙开展的进口贸易报关单(复印件);
(八)引荐企业和被引荐企业双方在2019年-2021年间合作贸易额累计达1000万美元的证明文件,不限于合同、发票等。(复印件);
(九)被引荐企业提供的引荐证明(原件)。
五、做大做强奖(第六项)
(一)广州市南沙区建设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的政策措施做大做强奖第(六)项申请表(见附件1,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见附件2,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原件);
(六)企业办理人委托书(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进口贸易报关单及汇总表(复印件);
(八)单一窗口系统年度统计页面截图(原件)。
六、做大做强奖(第七项)
(一)广州市南沙区建设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的政策措施做大做强奖第(七)项申请表(见附件1,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见附件2,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原件);
(六)企业办理人委托书(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进出口贸易报关单汇总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汇总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汇总表(复印件)。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请登录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https://qiye.gzns.gov.cn/)进行注册,在线提交申请材料。预审通过后,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到南沙人才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3-8号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办事地址和受理时间
(一)南沙人才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3-8号窗口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67 号(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国际人才港)二楼。
联系电话:020-12345;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时,下午13:00-17:00时
法定节假日除外。
政策咨询及联系方式
《广州市南沙区建设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的政策措施》咨询可与我局工作人员联系。
联系方式:020-39005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