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广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进口贴息项目进出口贸易公司类
发布时间:2022-08-08 浏览量:375 收藏
对进出口贸易公司(包括进口贸易促进示范区(培育区)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
(一)贴息本金。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口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金额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2年6月30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二)贴息标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1美元贴息不超过0.005元人民币确定贴息率。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标准计算,每家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一、资金支持期限
本次资金支持期限是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进口的产品金额。
二、支持对象
(一)在广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三、申报条件
(一)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培育区)内企业
1.申请企业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且在国家、省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培育区)内注册的企业。
2.进口时间以海关结关时间为准。(海关结关日期查询方式:依次点击“海关总署官方主页”——“互联网+海关”——“我要查(通关流转状态)”,输入报关单号查询。)
3.申请企业本次申报的进口产品未申报过国家和省其他进口贴息项目。
4.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企业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进口金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二)其他企业
进出口贸易公司由广州市商务局认定。认定条件包括且不限于:项目申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部署,致力于促进我省与相关国家的双边经贸交流与合作。项目申报企业所在行业已获得地市政府部门出台文件支持,进口商品符合企业注册所在地经济发展布局,满足人民高质量消费需求,具备集散平台作用。申请企业应当是以某一类商品或某一国(地区)方式在进口国家(地区)范围(详见附件2)和进口商品范围表(详见附件3)内开展的进口活动,其中以一类商品方式支持范围必须是国别范围内的进口商品;一国(地区)方式支持范围必须是商品范围表中进口一类商品或多类商品。广州市申报企业不超过2家。
申报条件:1.申请企业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
2.进口时间以海关结关时间为准。(海关结关日期查询方式:依次点击“海关总署官方主页”——“互联网+海关”——“我要查(通关流转状态)”,输入报关单号查询。)
3.申请企业本次申报的进口产品未申报过国家和省其他进口贴息项目。
4.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企业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进口符合商品表范围内的商品进口金额不低于2亿美元。
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培育区)内企业与其他企业类不能重复申报。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4,原件)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说明企业基本情况、进口产品预计对企业、当地和行业可产生的效益、绩效目标、本企业(单位)近三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项目表(附件5,原件)。
(四)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五)市政府部门出台的5年内对申报企业所在行业支持的文件证明(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培育区)内企业无需提供)(复印件)。
(六)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培育区)内企业应在有关表格备注栏备注示范区(培育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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