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广州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发布时间:2022-08-19 浏览量:304 收藏
1.设备购置费用。对项目单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所必需的软硬件投入,包括提供相关公共服务而产生的设备、仪器和软件购置费等,支持金额不超过核定发票总金额的50%。
2.运营维护费用。对项目单位公共服务平台日常运营所必须的运营维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平台运营所产生的办公用房租赁、设备租用、系统维护、学习培训、品牌推广等费用,支持金额不超过核定发票总金额的50%。
1.共性资源要素支撑平台:主要指能推动服务贸易(含离岸服务外包)行业发展、提高整体技术水平的公共技术和关键技术开发;为服务贸易(含离岸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基于技术研发、质量保证、系统测试、演示、验证等公共服务;研究、开发市场前景好的新技术,为推动行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等。
2.信息共享及云服务平台:主要指为服务贸易(含离岸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各类云基础设施和云应用服务的平台,以及提供国际国内技术咨询和市场信息服务,提供高效快捷的网上交易平台、供求平台和交流平台等。
3.检验检测服务平台:主要指为服务贸易(含离岸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提供检验检测需求咨询等服务的平台。
4.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主要指为服务贸易(含离岸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等相关服务的平台。
5.贸易促进及品牌宣传推广服务平台:主要指为服务贸易(含离岸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展览、展示、宣传、交流等品牌建设推广服务,以及提供贸易对接、交易和供应链管理等贸易促进服务的平台。
6.专业培训服务平台:主要指开展服务贸易(含离岸服务外包)专业培训的平台。
一、支持对象
为促进本市服务贸易(含离岸服务外包)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申请条件
(一)申报购置的设备应已开展相关公共服务;
(二)应在本市具备平台运行必要的场所、设备(含服务系统)和人员;
(三)平台服务的对象不少于10家服务贸易(含离岸服务外包)企业,且平台服务的对象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注册登记(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
(四)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五)申报项目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相关支出未获得过财政资金支持(由广州市项目财政资金查重系统查询)。
(一)申报书封面(附件1);
(二)中央财政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请表(附件2);
(三)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法定凭证复印件;
(四)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的建设背景及目的、项目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内容和效益、项目创新性、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行业竞争力(包括对服务贸易、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带动能力)、财务情况和项目开支内容等;
(五)承诺书(附件3);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七)公共平台服务对象名单汇总表(附件4,要求服务不少于10家服务贸易(含离岸服务外包)企业),以及开展公共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发票以及对应的服务合同、协议等);
(八)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发票汇总表(包括设备购置及运营维护支出的发票,附件5);
(九)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项目设备购置费用、运营维护费用支出相关合同复印件及对应实际支付所产生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