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市级产业创新中心)
发布时间:2023-07-01 浏览量:103 收藏
生物医药(AI+药物研发)、高端医疗器械(体外诊断)、新能源(氢能与燃料电池)。
基本条件
(一)牵头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本申报指南支持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申报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丰富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能力,原则上能够为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
(三)牵头单位应具备雄厚的科研资产以及研发高端人才,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或行业领域重点研发项目的经验。
(四)具体领域牵头单位要求如下:
一是生物医药类:鼓励高校或科研机构作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需取得一类或二类创新药临床批件(包括FDA临床批件),在研产品管线不少于5个。
二是高端医疗器械类:鼓励高校或科研机构作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为企业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近三年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且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领域)不少于30个;产品通过国家药监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批准上市。
三是新能源类: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应连续三年获得市级重大项目认定,策划过市级氢能示范项目2项以上,且上一年度氢能与燃料电池业务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申报要求
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组建分为组建方案和项目方案两个阶段(本次仅申报组建方案)。
(一)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结合牵头单位和各组建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写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及相关附件。
(二)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名称应准确、规范、简洁。按照申报指南发布的支持领域,命名为“深圳市XXXX产业创新中心。
(三)提交的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四)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记录失信行为、列入失信名单,并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扶持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深发改规〔2023〕1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惩戒。
(五)所有申报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后,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或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建设,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发改规〔2020〕2号)要求填报月报信息,在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
2023年7月1日9:00至2023年8月14日18:00。
牵头单位应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申报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300693966093K3442001031000,无需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
生物医药:88127067、88120546
高端医疗器械:88121107、88127971
新能源:88127963、88127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