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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南沙开发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扶持办法政策兑现

发布时间:2023-08-21 浏览量:265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开发区/高新区/自贸区
  • 申报日期 : 2023-08-21/2023-09-20
  • 项目类型 :
      现代服务业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新设企业入资奖

  1.对2022年在南沙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达1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含)以下,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经营贡献的100%。

  2.对2022年在南沙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实际外资金额达3000万美元(含)以上,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3.对2022年在南沙区新设立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年实际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含)以上,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5%的比例予以奖励。

  同时具备1、2、3中两项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计算。

  (二)存续企业增资奖

  1.对2022年在南沙区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实际增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含)以上,按其当年实际增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2.对2022年在南沙区增资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年实际增资金额达500万美元(含)以上,按其当年实际增资金额1.5%的比例予以奖励。

  同时具备1、2两项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计算。

  (三)跨国公司总部奖

  1.对南沙区2022年经省认定、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5%的比例予以奖励。

  2.对南沙区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2022年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并获得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及当年申请本区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符合奖补条件的,按区级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四)生产用房租金补贴

  对2022年在南沙区新落户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且没有自有厂房的,当年自纳入南沙四上企业统计(年度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纳税申请报表中应税销售额均达到2000万元)之日起,在区内租赁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用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按当年场地租金及物业费的50%予以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为每月15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企业服务工作奖励

  对2022年为南沙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服务企业数量达到20家,奖励5万元;服务企业数量达到50家,奖励8万元;服务企业数量大于50家,奖励12万元。


具体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外商投资企业。

  2.注册地在南沙区内,为南沙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税收、咨询、管理和市场调查、企业落户服务且上述服务类型为主营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3.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申报材料

  (一)2023年广州南沙开发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扶持办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申报企业行业说明(包括主营业务内容,2021年、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出(增)资汇总表(附件2);

  (四)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多份验资报告按验资报告时间先后排序);

  (五)申报承诺书(附件3);

  (六)申报企业2022年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以下任一项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到资证明文件按入资先后排序);

  (七)省商务厅依据《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进行认定出具的相关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认定文件;

  (八)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2022年度纳税凭证(由税务征管机构出具的业务凭证)的复印件;

  (九)生产用房租赁合同复印件、物业费缴费发票复印件;

  (十)专业服务机构承接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按上述排序装订成册(胶装)。其中:

  申报新设企业入资奖、存续企业增资奖提交:第(一)至(六)项;

  申报跨国公司总部奖投资奖励提交:第(一)至(七)项;

  申报跨国公司总部奖财政贡献奖励提交:第(一)、(二)、(五)、(七)、(八)项;

  申报生产用房租金补贴提交:第(一)、(二)、(三)、(五)、(六)、(九)项;

  申报企业服务工作奖励提交:第(一)、(五)、(十)项。



申报时间

  2023年8月21日-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