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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黄埔区新入户奖励政策兑现

发布时间:2024-05-23 浏览量:11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人社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6-01/2024-08-31
  • 项目类型 :
      人才类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新入户奖励为一次性发放,标准如下: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5万元;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3万元;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2万元。


具体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须为经营关系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经营范围中不含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派遣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内容(人力资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除外)。

  由广东省、广州市税务机关管辖的单位,但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项目。

  (二)申请人

  1.入户本区条件:入户时间应在2023年5月16日之前且申请人入户本区不超过3年(原已迁入本市高校集体户的全日制本科学历以上毕业生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入本区视同首次入户)。

  入户时间以户口簿个人页迁入本区当日起计算。

  2.学历学位条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3.社保缴纳条件:入户后在申请单位工作并在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且申请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该单位,社会保险费无补缴、代缴情况。

  2022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期间入户本区的人才,入户后在同一单位连续社保缴纳1年以上,后续因企业注销、裁员等原因工作变动导致不满足申请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同一单位要求的,只要其符合原政策奖励的其他条件,且在2023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31日政策过渡期期间内仍满足在本区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及服务的各类机构)连续缴纳社保,社保缴纳期间无中断的要求,原单位的连续缴纳记录可与新单位的连续缴纳记录合并计算视同为“同一单位”,适用本条款。

  4.年龄条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5周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符合《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及其配套政策生效期间入户本区的人才,截至2023年申请时,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已满30周岁不满31周岁,硕士研究生已满40周岁不满41周岁,博士研究生已满45周岁不满46周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已满45周岁不满46周岁、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已满50周岁不满51周岁的,适用本条款。

  5.其他条件:

  5.1.从事科技创新及服务的各类机构工作的申请人须为未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人员。

  5.2.人力资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须是该公司中高层管理岗位且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等在本区公司的非劳务派遣人员。



申报时间

  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