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子基金合作机构
发布时间:2024-06-14 浏览量:106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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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机构原则上为国内外知名龙头企业、重点园区运营商以及其他在本产业链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企业,或为知名龙头企业、重点园区运营商的重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含创业投资企业,需经律师事务所认定),并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其他资本。
(二)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重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人。
子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手续。
3. 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领域有相关的投资案例。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且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 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5.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6.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子基金必须注册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鼓励子基金管理人设立在广州。
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