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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广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牵引单位遴选

发布时间:2024-09-27 浏览量:65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9-27/2024-10-16
  • 项目类型 :
      现代服务业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

具体申报条件

  一、申报范围及对象

  本次增补遴选面向我市智能网联和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工业母机和机器人、时尚美妆、定制家居、服装、箱包六个试点细分行业,征集有意愿、有能力为广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小快轻准”(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解决方案及产品服务的企业或机构,作为上述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的牵引单位。每个细分行业数字化牵引单位不超过2家。

  数字化牵引单位分为两类:

  一是“供应链龙头企业”,指在特定行业领域有产业号召力、有强烈的供应链数字化提升意愿、能够辐射带动供应链中小企业的制造业骨干企业。

  二是“产业链牵引平台企业”,指具有较深细分行业制造知识和服务经验、较强行业资源整合能力的细分行业平台型企业,包括从制造业企业衍生的工业服务平台或深耕制造业的第三方产业链平台、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等。

 

  二、申报条件

  (一)供应链龙头企业

  1.申报单位为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广州市外申报主体需具备本地化服务能力。

  2.申报单位具有广大的供应链上下游合作伙伴,具备多渠道运营能力与供应链解决方案能力,并承诺带动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打造高效协同、安全可控的新型供应链体系。

  3.申报单位或合作数字化服务商具有较强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和有细分行业的成功案例且能够持续稳定提供高质量服务。申报单位或合作数字化服务应提供不少于10个申报细分行业过往案例。

  4.申报单位或合作数字化服务商具有自主(或获得使用许可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小轻快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应尽量覆盖设计、制造、销售、服务、管理、安全等关键环节,应提供不少于15个“小轻快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

  5.申报单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等事故,未发生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6.鼓励申报单位及其合作伙伴对数字化改造服务予以让利。

  (二)产业链牵引平台企业

  1.申报单位为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广州市外申报主体需具备本地化服务能力。

  2.申报单位有较强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和行业数字化转型牵引意愿,积极面向所申报行业中小企业发动和实施数字化咨询诊断和改造,并承诺完成一定数量的所申报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实施。

  3.申报单位具有较深的行业知识积累、丰富的行业服务案例、较为完善的行业服务生态,具有细分行业全生命周期数字化解决方案、产品集成能力,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持续稳定、高质量的服务支持。申报单位或合作数字化服务应提供不少于10个申报细分行业过往案例。

  4.申报单位或合作数字化服务商具有自主(或获得使用许可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小轻快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应尽量覆盖设计、制造、销售、服务、管理、安全等关键环节,应提供不少于15个“小轻快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

  5.申报单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等事故,未发生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6.鼓励申报单位及其合作伙伴对数字化改造服务予以让利。

  7.鼓励已入选第一批国家级城市试点或省级城市试点的优质数字化服务商、数字化牵引单位参与申报。鼓励广州市“四化”重点赋能平台、2022年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培育入库项目牵头单位以及深耕行业的数字化服务商参与申报。

 


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牵引单位申报书(附件1)。

  (二)申报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非广州注册的申报单位需提供本地化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三)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改造意愿摸查表(附件2)。

  (四)合作数字化服务企业情况表(附件3)及合作协议书(附件4),并提供合作伙伴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

  (五)申报单位或合作数字化服务企业“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服务清单,以及对应产品的相关软件著作权、知识产权、自主可控以及产品标准价格等相关证明材料(附件5)。

  (六)申报单位或合作数字化服务企业细分行业过往项目案例列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合同、发票及已完成项目的验收报告等。)(附件6)。

  (七)申报单位及合作数字化集成服务企业从“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八)申报单位承诺函(附件7)。

  (九)其他证明材料,如国家级、省级城市试点数字化牵引单位入选公示、数字化相关资质证书、荣誉证书、示范项目的认定公示等。

 


申报时间

  10月16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