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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航运10条)

发表于:2017-07-04 关注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

  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广州第二中央商务区建设,推动“一江两岸三带”优化提升,围绕国际航运枢纽战略,促进高端航运要素集聚,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建设高端航运服务功能区,对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主动融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际航运中心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的通知》(穗府〔2015〕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机构或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本区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三条 【项目落户奖】对新引进的航运法律服务、船舶技术服务(不含船舶修造)、航运电商服务、航运信息服务、航运交易服务、航运代理、航运经纪、无船承运、航运人才服务、航运文化服务等企业,经认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0%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

  对新引进的船舶管理、航运物流(不含仓储、码头装卸)、船舶保税供应、邮轮游艇服务企业,经认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

  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航运研究院所、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功能性机构,经认定,给予国内机构200万元、国际性机构3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对新引进的当年营业收入统计达到规模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企业,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予以奖励;对落户在黄埔临港经济区的,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对新引进在黄埔临港经济区注册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某一完整财政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经济贡献达1000万元以上的,额外给予1000万元的突出经营贡献奖励,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每家企业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

  第五条 【高管人才奖励】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的个人收入中应纳税所得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照从该企业获得的工资薪金、股息和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30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规模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一次性给予董事长5万元奖励。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六条 【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对新引进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在区内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办公用房面积(不包括附属及配套用房,具体以房产证测绘面积为准,下同)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

  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办公用房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补贴,不超过实际发生额,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七条 【资金扶持】对取得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对贷款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等)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部分给予50%的补贴,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1年,每家在本区注册的企业每年只享受一笔贷款贴息(一份贷款合同),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获得广州建设国际航运中心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50%的配套资金支持,最高500万元。

  第八条 【园区运营奖励】鼓励发展建设现代航运服务业专业园区,对已投入使用的商务办公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现代航运服务业使用面积超过商务办公总面积50%的园区,可认定为现代航运服务业产业集聚园区,3年内每年给予园区运营单位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大型活动奖励】对在本区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国内航运会议、展览、培训、研讨、课题研究等活动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或机构,经认定,按活动实际支出经费总额的50%给予奖励,对于国际性活动最高奖励300万元、全国性活动最高奖励200万元、省以上区域性活动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