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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办法

发表于:2017-05-15 关注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批复》(国函〔2016〕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或机构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或奖励金。

  第三条【服务机构落户奖励】对新设立且设立当年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经营贡献奖励】对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最高1000万元。

  第五条【交易激励】对经认定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按年度专利、商标、版权交易金额的1%予以奖励,每家交易平台每年奖励最高500万元。

  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并完成交易的,按每笔评估费的20%予以奖励,最高1万元,每家评估机构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

  对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购买技术成果的本区企业,在技术交易中涉及专利转让且包含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并在区内实现转化的,按经主管部门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合同补贴金额最高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累计补贴金额最高1000万元;对促成技术成果转让并实现转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

  本区企业或机构申报上年度自主版权登记数累计达到200件以上的,按照其上年度购买正版软件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或机构补贴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金融扶持】科技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以质押方式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的,对该笔贷款发生的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100%给予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2%、3%、3%,且每项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的补贴分别最高10万元。企业还本付息后,对该企业实际贷款额按3%的年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每笔实际贷款期限最长1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贷款贴息补贴,每年贴息金额最高50万元。

  鼓励设立知识产权处置基金,当质押的知识产权需要处置时,对处置基金按实际贷款额的1%给予补贴,单笔补贴最高10万元。

  对新设立的知识产权产业基金、知识产权创业投资基金或知识产权股债联动基金,根据其管理或委托本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资金规模,给予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实际管理基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实际管理基金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同一管理机构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

  针对本区专利权人所拥有或专利申请人所申请的专利投保的企业或机构,按投保费用的60%给予保费资助,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资助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七条【信息分析奖励】鼓励本区高新技术企业委托本区具有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资格的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工作,在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区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对企业给予补贴,单笔最高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最高100万元;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0%对机构给予奖励,单笔最高1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奖励最高200万元。

  第八条【保护资助】对入选广东省、广州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库的本区企业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资助,专项用于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本区生产性企业和经认定的研发机构作为专利权人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并胜诉的,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按案件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的30%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件国内(含港澳台地区)维权案件资助最高100万元,每件国外维权案件资助最高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500万元。

  第九条【培训扶持】境外高等院校、知识产权培训机构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单独或联合国内高等院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设立知识产权国际教育培训机构,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不同条款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及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