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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61号),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鼓励创新创业,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规范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用于促进孵化器发展的科技经费,专项用于毕业企业落户广州奖励、孵化器取得其他孵化成效(如企业挂牌上市、企业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绩效评价80分以上等)奖励以及孵化器建设贷款贴息和新增面积补贴、孵化器提供公共技术等各种服务补贴、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贴、孵化器采购服务补贴、在孵企业融资补贴、场租补贴、创新创业活动补贴等。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制订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中介机构独立开展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的明细分配计划,负责公开专项资金有关信息,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参与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第四条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五条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申报事项的推荐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将市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受款单位,配合开展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中介机构受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专业评审意见。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反映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接受市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以及与孵化器相结合的投资机构、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等。
(一)孵化器是指按照《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我市孵化器登记范围且年度孵化绩效评价得分60分
(含)以上的孵化器运营机构;
(二)在孵企业是按照《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注册地在孵化器内的科技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66个月(中央“千人计划”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84个月);
(三)与孵化器相结合的投资机构包括以下两类:孵化器载体建设投资机构:在我市注册的,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者其他融资方式,投资建设孵化器载体并拥有该载体所有权的法人机构;在孵企业投资机构:在我市注册的,具有投资功能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在孵企业的法人机构。
(四)与孵化器相结合的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是指孵化器采用合作共建、自建或引进等方式在孵化器内设立的,为在孵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十条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分为补贴类资金和奖励类资金。拨付的专项资金由受款单位统筹使用。补贴类资金是指经评审,对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给予的补贴;奖励类资金是指经评审,对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给予的奖励。
第十一条补贴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孵化器建设贷款贴息补贴:通过贷款投资建设孵化器载体的,按实际发生的建设投资贷款利息给予孵化器载体建设投资机构全额补贴,若该贷款项目利息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补助,则剔除已获补助对差额部分给予补贴,每个孵化器载体建设项目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新增孵化面积补贴:按照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以每100平方米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新增孵化面积以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租约需半年以上)为准;新增公共服务面积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三)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补贴:对在孵化器内配套建设(包括自建、合建和引进)并主要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30%给予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平台建设投资包含场地和设备费用,应扣除财政资金支持部分。
(四)购买孵化和技术服务补贴:孵化器通过集中购买为在孵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技术服务以及工商、法律、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服务的,按照孵化器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个孵化器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投资在孵企业补贴:孵化器或投资机构投资我市在孵企业,按照年度实际投资额10%给予投资补贴,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创业导师工作补贴:孵化器聘任创业导师,且创业导师服务满一年并经孵化器考核合格和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准的,按照一位创业导师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补贴,每年每家孵化器的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七)大学生创业补贴:接纳5个(含)以上大学生(含高校及科研院所在册或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专生、本科生及研究生)创业企业的孵化器,专项资金按照每家创业企业3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创业指导资金补贴,专项用于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指导服务。每个孵化器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八)在孵企业贷款担保费补贴:在孵企业在银行贷款过程中产生担保费用的,按照企业所付贷款担保费全额给予补贴,已享受各级财政贷款担保补贴部分应予扣除,每家在孵企业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九)在孵企业场租补贴:企业进入孵化器发展,按照实际租用孵化面积给予在孵企业最长两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企业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最大补贴面积200平方米。
第十二条每个孵化器年度获得的第十一条(二)到(七)款补贴类资金累计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奖励类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孵化器认定奖励: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通过国家级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的(指合格或以上),可享受相应的奖励,但不重复享受;每个孵化器认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国家“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试点单位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每个“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毕业企业落户奖励:企业毕业离开孵化器后在广州市落户发展两年以上、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并实现盈利的,按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所毕业的孵化器。本市孵化器在境外设立(或合作设立)海外孵化器(含虚拟孵化器),成功引进海外孵化企业在广州市落户发展两年以上、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并实现盈利的企业,按每家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孵化器。
(三)毕业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孵化企业毕业后5年内成功上市(挂牌),且总部注册地在广州市,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该企业驻留时间不少于两年的孵化器一次性奖励:
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1家企业,奖励2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1家企业,奖励50万元;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1家企业,奖励100万元。同一家企业奖励不累加。
(四)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在孵化器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家5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同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得重复计算。
(五)孵化器孵化绩效奖励:对广州市年度绩效评价得分80分(含)以上的孵化器,给予20万元绩效奖励。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申报采用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市科技主管部门通过政务网站和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统一平台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常年接受申报,每年7月31日前申报的资金经评审后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
第十五条资金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在网上办理资金申报,同时提供相关纸质资料;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申报事项;
(三)中介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申报事项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四)市科技主管部门依据评审结果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公示后报市财政主管部门进入预算项目库;
(五)市财政主管部门对按照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应按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市科技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和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统一平台公开专项资金信息,包括:
(一)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申报资金形式审查情况、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审结果;
(五)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公示;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办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高于2%的管理费,用于孵化器管理、调研、统计、规划和委托服务等工作。管理费列入市科技主管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条实施项目全过程痕迹管理。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过程留痕原则,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指南编制、专家评审等核心环节信息,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专项经费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对各级科技、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区财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原《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穗科信字〔2011〕2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