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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10-17 关注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广州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我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形成广州市特色文化产业集群,提高我市文化产业吸引力,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产发〔2010〕19号)和《广东省文化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文市〔2016〕63号)有关文化产业园区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园区”,是广州市域范围以内以文化产业(按《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规定执行)为主导,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和自主创意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广州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认定、管理和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园区认定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原则。

  (三)内容优先、产业导向原则。

  (四)政府引导、创新发展原则。

  第五条 经认定的园区适用广州市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文化与科技、旅游、体育、金融、创意与设计服务等融合发展政策中对园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可择优推荐申报创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园区。

  第六条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市级园区的认定、评估、管理,并负责对本市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指导和监管。

  第七条 园区每两年申报、认定一次。认定次年开始对园区进行评估,一般每两年评估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园区申报与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企业发展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文化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有明确的范围及拐点坐标,园区有较为完整且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二)园区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运营管理机构,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硬件环境保障,并具有合法、完备的审批手续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以文化产业为主业态,具有鲜明的产业定位和特色,并已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且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1%以上或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的51%以上,成效明显,在本区域内具有代表性或领先性。

  (四)有文化企业服务和扶持政策,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孵化、研发、技术支持、信息、金融、法律、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展示推广、中介交易、市场开拓、业务培训、事务代理等相关配套的公共服务和创业服务。

  (五)园区文化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园区业态充分考虑产业链的延伸性。

  (六)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运营机构应是国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或政府部门派出、内设机构。

  (七)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省市文件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程序:

  (一)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向本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交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申请。

  (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聘请专家及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本办法及现场考察结果,对申报单位及园区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四)对评审符合条件的,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议通过后,在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天。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联合发文的形式,对外公布市级园区审定结果,并颁发认定证书和授牌。

 

  第三章 管理和评估

  第十条 全市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对园区布局、战略定位、错位发展进行科学引导,合理规划。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在园区内设立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强对园区入驻文化企业的融资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园区内文化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文化创意创新成果在园区内转化。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园区内的传统工艺企业通过文化与科技融合,提升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和质量。

  第十四条 全市园区实行报告制度,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园区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各级园区的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园区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整体运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四)园区配套公共服务情况。

  (五)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及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六)园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七)园区的统计分析工作情况。

  (八)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将上一年度园区建设、运营、管理、绩效等情况,形成各级《园区年度报告》,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年度报告制度列入我市园区的评估内容。

  第十六条 市级园区实行变更事项报告制度。经认定的市级园区若发生以下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一)市级园区的性质或功能发生变更。

  (二)市级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

  (三)市级园区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发生变更。

  (四)市级园区的公共和创业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五)影响市级园区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其它变更。

  第十七条 市级园区的评估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采取书面评估和实地抽查调研的形式。

  第十八条 市级园区实行动态管理。评估结果分为“评估合格”、“评估不合格,限期整改”、“撤销认定和撤销称号”三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每两年将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并抄送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市级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认定为“评估不合格,限期整改”:

  (一)因管理不善,不能达到本办法中规定园区的认定条件。

  (二)因投入不足,后续建设不能按照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组织实施。

  (三)园区整体建设、运营及管理未能遵纪守法。

  (四)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内文化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

  第二十条 被认定的市级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撤销认定和撤销市级园区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

  (二)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市级园区的认定或通过年度考核。

  (三)园区行为(包括损害消费者利益、宣传虚假信息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四)不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执法机构依法管理的。

  (五)因园区经营方向或功能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文化

  产业园区性质的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园区的认定范畴、认定条件。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其它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经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含基地、集聚区)和广州第一批重点园区、集聚区直接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无须重复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