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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支持制度

发表于:2016-12-16 关注  番禺区人民政府

  番禺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支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引进和支持各类产业人才到番禺区创新创业,打造高端高质高新现代产业新体系,根据《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番发〔2016〕11号)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目标任务。紧紧围绕番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重点面向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都市型现代农业等领域,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决定、人才为先,引进并支持一批领军人才(团队)在番禺区创新创业;积极鼓励存量企业和团队持续开拓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番禺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分为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4个专项,自制度实施起5年内引进并支持35个创业领军团队、35个创新领军团队、50名创新领军人才和30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

 

  第二章 创业领军团队

  第三条创业领军团队是指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善于吸附和转化前沿技术成果、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所创办企业能够经受住市场考验,具有高成长特点,带动番禺区重点产业发展,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创业团队。申报主体是已在或拟在番禺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创业团队)。

  第四条创业领军团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架构清晰,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团队创业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达到国内外先进技术水准,有相对成熟的产品和相对完善的商业模式,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三)团队在番禺区注册落户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类企业不超过10年)并依法纳税;或承诺入选后6个月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企业注册资金与实收资本均不低于500万元。

  (四)团队成员须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或承诺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后,团队成员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创业领军团队可获以下支持:

  (一)人才经费资助。

  1.分120万元、100万元和80万元三个等次给予人才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团队成员的工薪补助、安家补贴和生活补贴。分两期拨付,首期50%经费,已注册企业的在评审通过后拨付,未注册企业的在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及人员到岗后拨付;剩余50%经费在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

  2.对从区外引进的知名企业或经济社会贡献潜力较大的企业,给予企业进驻时的主要负责人100万元-50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

  (二)项目经费资助。入选团队可自主选择下列任一资助方式。

  A方式:股权资助(跟投)。对已获得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创业团队,按照《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跟进投资。

  B方式:无偿资助。资助额度原则上按评审通过的项目预算的30%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分两期拨付,项目启动且企业相应自筹经费到位后,拨付30%前期经费;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其余70%经费。入选3年内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可转按A方式进行资助。

  (三)工作支持。

  1.工作场所房租补助。对入选团队企业,在入选后3年内,每年给予工作场所租金的50%补助,单一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贷款贴息。对入选团队企业与项目研发产业化直接相关的贷款项目,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每个项目贴息时间最长2年,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000万元。

  3.科技金融服务。搭建创业领军团队与创业股权投资基金、银行、证券、担保等金融机构对接平台,辅导创业领军团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推荐创业领军团队项目进入广州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获得银行信用贷款。

  4.绿色服务。对创业领军团队优先辅导,推荐参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评选及认定,并优先支持企业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等政策。

 

  第三章 创新领军团队

  第六条创新领军团队是指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和都市型现代农业等领域从事先进技术研究,具有丰富科研经验和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善于研发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创制国际国内或行业技术标准,在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承担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攻关项目的优秀创新团队。申报主体是在番禺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经省、市、区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七条创新领军团队分为:新引进创新领军团队和存量创新领军团队。

  (一)新引进创新领军团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团队必须在申报单位承担具体、明确的创新项目,项目领域符合番禺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较大的市场前景、创新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2.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均具有良好的知识和专业背景,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已有一定合作基础且入选后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3.团队带头人拥有技术成熟度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或曾主持(承担)国内外重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应用项目;现(拟)担任申报单位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

  4.团队带头人在申报单位已工作时间不超过3年,或承诺入选后6个月内加入申报单位。入选创新领军团队后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团队带头人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其他核心成员不少于6个月。

  5.团队成员须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或承诺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后,团队成员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

  6.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软硬件条件和充足的研发投入,承诺投入团队研发项目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能为入选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

  (二)存量创新领军团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该团队所在企业已在番禺区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3年以上,企业每年研发经费投入5000万元以上。

  2.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带头人已在申报单位工作3年以上,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其他核心成员不少于6个月。

  3.团队成员须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

  4.团队承担的创新项目符合番禺区产业导向,对于企业的挖潜增效和转型升级有较大推动作用,具有较大的市场前景,能体现出较大的创新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八条创新领军团队可获以下支持:

  (一)人才经费资助。分120万元、100万元和80万元三个等次给予人才经费资助,使用范围与拨付方式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执行。

  (二)项目经费资助。资助额度原则上按评审通过的项目预算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分三期拨付,项目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30%经费;项目验收通过后(技术指标达到预期、项目研发产品实现产业化规模生产),拨付50%经费;项目实施5年内其研发产品累计销售收入达到预期目标的,拨付其余20%经费。

 

  第四章 创新领军人才

  第九条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具有良好科研背景和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在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担任应用研究和技术、产品研发重要职位的高端创新人才。申报主体是在番禺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经省、市、区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条创新领军人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报单位已工作时间不超过3年,或承诺入选后6个月内加入申报单位。入选创新领军人才后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拟)任申报单位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

  (二)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

  (三)须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或承诺入选后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

  (四)具有良好的知识和专业背景,拥有技术成熟度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或曾主持(承担)国内外重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应用项目,或有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软硬件条件和充足的研发投入,能为入选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创新领军人才可获以下支持:

  (一)人才经费资助。给予5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使用范围与拨付方式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执行。

  (二)工作支持。鼓励支持创新领军人才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

  (三)生活支持。入选的创新领军人才,可享受番禺区对高层次人才提供的各项服务保障待遇。

 

  第五章 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

  第十三条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是指能够运用现代科技知识与手段、分析研究方法以及经验、信息等要素,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在降低创新成本、促进创新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业高端人才。申报主体是番禺区相关服务业领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组织,申报人须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3年内,在番禺区累计实现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技术交易额,由国家或省、市、区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交易市场、科技条件平台、科技金融机构(平台)等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近3年内,为番禺区企业提供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科技中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知识产权和标准运营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三)近3年内,在标准创制、市场开拓、技术攻关、人才引进服务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产业技术联盟、人才协会、创业服务中心等新型社会枢纽型组织主要负责人。

  (四)近3年内,在番禺区成功孵化10家(含)以上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并培育至少3家挂牌新三板或至少1家上市企业的孵化机构或产业园区主要负责人。

  (五)番禺区发展所需的其他服务业领军人才。

  第十五条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可获以下支持:

  (一)人才经费资助。给予5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使用范围与拨付方式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执行。

  (二)工作支持。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所在机构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纳入广州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及服务目录。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责任分工。相关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由区科工商信部门负责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和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3个专项,区人社部门负责创新领军人才专项。

  第十七条申报评审。每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申报公告,由各专项实施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7天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评审细则由专项实施部门另行制定,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管理考核

  (一)本规定各专项入选者管理期及项目实施期一般为5年。入选个人获得“广州市番禺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荣誉称号并获颁证书,在管理期内按本规定及产业领军人才其他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二)入选者须与用人单位、专项实施部门签订多方合同,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创业领军团队与创新领军团队,须在合同中载明可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作为中期评估和管理期满考核、项目验收的关键依据。

  第十九条资金安排。本制度所涉及资金列入区产业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由有关实施部门列入部门预算管理实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各专项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已经获得补贴扶持的,对补贴扶持资金予以追缴,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记入不良诚信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专项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扶持条件,又同时符合番禺区内有关同类扶持办法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获得本制度扶持的团队和个人,须承诺自获得扶持年度起的5年内在番禺区服务、工作,所创办的企业5年内不迁出本区。如违反本条规定的,按比例收回有关扶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有效期5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