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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穗埔府规〔2020〕4号)(黄金10条)

发表于:2020-02-18 关注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穗埔府规〔2020〕4号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政策研究室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15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高科技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基金扶持】设立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重点投向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


  第四条 【资金配套】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科技奖励或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分别按扶持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对“科技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2011年以后立项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到本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认定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


  第五条 【研发资助】对经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给予300万元扶持。

  对企事业单位参与本区重点推进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经批准立项,每项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

  对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且当年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其研发费用增长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 【科技金融补贴】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科技企业,按所获投资额的5%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

  对购买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企业,按市保费支出补贴金额的50%给予配套,每年最高15万元。


  第七条 【技术合同奖励】对技术合同(含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年度累计技术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技术输出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新落户本区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认定的招商单位每引进1家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招商单位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纳入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库的企业,按广州市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重点项目扶持】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