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的通知(黄金10条)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穗埔府规〔2020〕2号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政策研究室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15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进一步提高生产性服务业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增强生活性服务业满足人民消费新需求的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房地产项目公司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项目落户奖】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800万美元以上(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1500万美元以上、8000万美元以上、2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6000万元以上、6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对当年营业收入分别在3亿元、2亿元和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批发业、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0.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的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2%、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
法律、会计、咨询、广告四大行业的知名企业在本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2%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对新注册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且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当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企业人才奖),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
第五条 【成长壮大奖】对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7.5%以上的批发业企业,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05‰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
对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7.5%以上的零售业企业,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5‰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
对当年营业收入12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7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4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
对规模(限额)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享受第四条第三款扶持的企业,不享受本条款扶持。
第六条 【企业人才奖】对符合第四条第一款或第三款规定企业的人才,按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5%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的100%。单个企业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第七条 【新业态发展奖】对国家、省、市工信部门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50万美元以上、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1美元对应0.01元人民币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省或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给予最高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品牌连锁便利店,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服务外包行业权威荣誉认定的企业或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品牌零售业企业在本区设立全资零售子公司并新设门店,五星级以上酒店、五钻级以上餐饮店在本区设立全资住宿餐饮子公司并新设门店的,按其投资总额的30%给予单个门店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服务本区现代服务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第八条 【资金配套】对获得国家、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分别按扶持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对获得省或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且获得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其实际缴纳保费。
鼓励汽车平行进口,对进口企业(开具信用证的进口方)整车进口给予每台3000元奖励。
第九条 【重点项目扶持】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