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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零售与生活服务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01 16:00:00
穗商务商贸〔2017〕8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相关企业:
现将《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零售与生活服务事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9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 林俊亮,电话:81098002;市财政局 刘唐娜,电话:38923485)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零售与生活服务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零售与生活服务事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商务规字〔2017〕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零售与生活服务事项(简称“零售与生活服务资金”)是指市级财政资金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零售、餐饮及相关生活服务业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零售与生活服务资金的绩效目标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部门相关工作部署,稳增长、促转型、增活力、惠民生,有效拉动内需,推进我市美食之都建设,促进品牌零售餐饮企业加快发展,促进民生服务发展,提升商贸流通水平。
第四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和各区商务、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商务委负责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预算申报、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牵头制定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业务监督检查等。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 零售与生活服务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地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零售与生活服务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零售、餐饮、老字号及民生服务类项目,主要包括:
(一)零售业发展项目:
1.品牌零售企业品牌推广、门店拓展、升级改造和配送中心建设;
2.实体零售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3.零售业标准化建设;
4.消费促进类活动。
(二)餐饮业发展项目:
1.美食街、美食集聚区;
2.国家级酒家,品牌餐饮企业品牌推广、门店拓展及升级改造;
3.中央厨房及食材加工配送中心建设,产品研发中心建设;
4.餐饮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5.餐饮标准化建设;
6.原材料供应基地建设。
(三)老字号发展项目:
1.老字号集聚区建设;
2.老字号企业门店拓展及升级改造项目;
3.老字号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4.老字号品牌及文化推广项目。
(四)民生服务类项目:
1.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仓库改造建设及平台建设项目;
2.市场监测平台建设及稳定市场供应建设项目;
3.居民生活服务业发展项目:(1)居民生活服务业企业品牌推广、门店拓展及升级改造;(2)居民生活服务业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3)公共服务平台建设;(4)培训基地建设。
(五)推动行业发展及宣传推广等公益性强的项目。
(六)零售餐饮住宿业新增限额以上企业奖励。(以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限额以上企业划分标准为依据)
(七)市委、市政府明确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
第七条 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支持方式。零售与生活服务资金主要采用奖励和补助2种方式安排使用。
(二)支持标准。
1.第六条[支持方向]中第(一)至(四)项:
(1)对申报时已完成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额或项目总费用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资金。
(2)对在建项目,每个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额或项目总费用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资金。
2.零售餐饮住宿业新增限额以上企业奖励:对新增限额以上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资金。
3.推动行业发展及宣传推广等公益性强的项目:对每个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额或项目总费用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资金。
4.市委、市政府明确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对每个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额或项目总费用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补助资金。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每次项目申报前,市商务委会市财政局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资金的申报条件、时间和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经办部门、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项目申请单位(简称“项目单位”)应按资金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填报资金使用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第九条 对申报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项目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对本辖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市商务委。
(二)项目评审。市商务委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或内部评审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延伸到现场核实。
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通过“广州市财政专项资金查重系统”等平台对申报主体资格和项目开展合规性审查。
第十条 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市商务委审核通过后拟安排的项目在市商务委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委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零售与生活服务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对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并可编入部门预算的资金,市商务委将根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额度,按轻重缓急编列具体项目计划(细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年限),随每年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对在部门预算中未能细化的资金,市商务委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结果编制具体项目计划,在市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两个月内会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原则上在预算编制时应细化至各区,对却无法细化的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市商务委应在市人大批复预算之日起60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至区级财政。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市商务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其中,补助项目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按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单位应于1个月内向区商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提出变更或撤销申请。区商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审核。
对因故项目变更投资额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一并报送事项资金的结算,并经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将结余资金按原拨付渠道缴回市财政。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区商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申请项目验收。区商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应在收到申请2个月内组织联合验收,可邀请相关专业技术领域专家参与验收。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市商务委将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等规定,在广州市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开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指南(或通知)、项目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内容。同时,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指南(或通知)、项目申报情况、分配结果等内容在市商务委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专项资金应用于项目投入、项目的升级改造、后续完善或项目相关业务方向投入等,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七条 市商务委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自觉接受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履行绩效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市商务委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在零售与生活服务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和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评估后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