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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发表于:2021-05-13 关注 

  穗南开口岸规字〔2021〕2号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扶持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南沙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和航运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接受扶持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其中,统计关系是指根据国家在地统计原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法人单位(或可视同法人单位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或主要经营所在地(指企业有多个经营地的情况)的县级统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并纳入当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后,与当地统计部门建立的统计业务指导、管理关系。

  (二)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不在南沙区范围内,但在南沙开展业务,相关业务数据纳入南沙区统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可以享受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奖励。

  (三)扶持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是指主要从事货物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快递),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四)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注册地在南沙的企业或机构须承诺10年内不迁出南沙区、不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


  第二章 总部企业奖

  第三条 满足以下总部型企业认定条件之一的航运物流企业,按总部型企业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一)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二)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南沙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南沙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四条 关于总部企业奖励的规定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为准。


  第三章 非总部企业落户奖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船公司,根据企业(机构)完成集装箱吞吐量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对经营外贸集装箱业务的船公司:

  1.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0万TEU,奖励250万元;

  2.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0万TEU,奖励500万元;

  3.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50万TEU,奖励1000万元;

  4.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00万TEU,奖励2000万元。

  (二)对经营内贸集装箱业务的船公司:

  1.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50万TEU,奖励300万元;

  2.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00万TEU,奖励600万元;

  3.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00万TEU,奖励1000万元。

  第六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落户奖的企业(机构)应当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条件且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可发放奖励的,按扶持办法设定奖励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分两年按50%、50%比例发放)。单个船公司涵盖内、外贸集装箱业务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七条 落户奖中规定的年度集装箱吞吐量指上一年度(自然年)船公司在南沙港区实现的集装箱吞吐量,以港口经营人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四章 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第八条 对注册在广州南沙综合保税区和自贸区南沙片区海港区块范围内,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从事航运物流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

  (一)对2017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机构),自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按年度)按照其对南沙区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后两年给予50%的奖励。

  (二)对2017年1月1日起市内新迁入南沙区的企业(机构),其经营贡献奖励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外迁入南沙区的企业(机构),其经营贡献奖励参照第八条第(一)款执行。

  (三)对于2017年1月1日前设立的原有企业(机构),按照其对南沙区经济贡献50%给予奖励。

  本条款规定的广州南沙综合保税区和自贸区南沙片区海港区块指黄阁镇沙仔岛、万顷沙镇9涌半广州南沙综合保税区加工区、龙穴街南沙港一期北延线以南、南沙港三期南延线以北区域。

  第九条 2017年1月1日以后,由南沙区其它区域迁入广州南沙综合保税区和自贸区南沙片区海港区块范围的航运物流企业(机构),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予以奖励。


  第五章 提升能级奖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机构)给予以下的航线奖励:

  (一)对注册在南沙,实现年度外贸班轮航线数量和箱量双增长的船公司:

  1.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2.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2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3.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3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二)对注册地不在南沙,实现年度外贸班轮航线数量和箱量双增长的船公司:

  1.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2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3.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3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三)对于注册地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机构)通过滚装船经南沙汽车口岸进口汽车的,每挂靠一次给予20万元的航线补贴,每个企业(机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于注册地不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机构)开通航线并经南沙汽车口岸通过滚装船运输的,对港口公司按照每挂靠一次给予10万元的航线补贴,港口公司因单个汽车贸易企业(机构)年度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20万元。

  (五)对于多家汽车贸易企业(机构)合拼一条滚装船的情况,对该船经南沙汽车口岸进口数量最大的一家汽车贸易企业(机构)对应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机构)给予集装箱增量奖励:

  (一)外贸集装箱奖励:

  1.对注册地在南沙,年度实现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50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注册地不在南沙,年度实现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25元的补贴,每家船公司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内贸集装箱奖励

  1.对注册地在南沙,年度实现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0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10元的补贴,每家船公司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注册地不在南沙,年度实现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0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5元的补贴,每家船公司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单个船公司同时经营内外贸集装箱业务的可同时享受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 航线和集装箱增量奖励的数据以港口经营人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对于未注册在南沙的企业(机构)申请航线和集装箱增量奖励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领。


  第六章 物流补贴

  第十四条 对年度代理经南沙港进出口外贸重箱超过2000TEU的货代公司给予奖励。其中,进口外贸重箱、出口外贸重箱按每TEU分别给予10元、50元的奖励,对在南沙集拼且外贸数据统计在南沙的外贸出口重箱,每TEU给予100元的奖励。

  (一)考核年度(自然年)内在南沙港区上国际班轮进出口重箱量达到或超过2000TEU的货代企业。

  (二)“对在南沙集拼且外贸数据统计在南沙的外贸重箱”指的是在南沙综合保税区内实行集拼,外贸统计数据在南沙综合保税区内的集装箱。

  (三)单个货代企业(机构)享受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四)货代企业(机构)代理的进出口外贸重箱柜数以港口经营单位出具的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支持报关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实现报关单量超过5000份(不含跨境电商、市场采购报关单量),业务排名前20的报关企业予以奖励。

  (一)年度排名1-3名的报关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二)年度排名4-6名的报关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三)年度排名7-20名的报关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企业报关量指经南沙口岸进出的报关单量。

  第十六条 每年安排150万元资金支持南沙港区外贸集装箱船舶代理企业。

  (一)考核年度内在南沙港区完成代理外贸集装箱重柜量超过5万TEU(含),且代理外贸集装箱重柜量排名前10的船代企业予以奖励。

  1.年度排名1-3名的船代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年度排名4-6名的船代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年度排名7-10名的船代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船代企业代理的外贸集装箱柜数以港口经营单位出具的数据为准。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机构)设立南沙与港澳机场空运货物的快速海陆货运通道。对经口岸部门认可的经营者给以每集装箱(含20’和40’)或陆路运输每班次货车补贴300元,每家经营企业(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一)“南沙与港澳机场空运货物的快速陆运通道”是指港澳机场出发,使用电子关锁快速通关进行申报,直接使用集拼方式安排转运至南沙的物流模式。

  (二)“南沙与港澳机场空运货物的快速海运通道”是指港澳机场的空运集装箱货物通过船运的方式进入南沙区进行通关通检的物流形式。

  (三)享受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经营者需是由口岸部门认可从事经港澳机场进口,并经营跨境电商业务的物流企业(机构)。


  第七章 仓储补贴

  第十八条 对在南沙区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按照合同使用面积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一)享受扶持办法的企业应是直接向仓储业主单位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

  (二)在南沙区内稳定经营跨境电商业务一年以上,租赁仓库面积超过500平方米。

  第十九条 对在南沙区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汽车贸易企业,给予仓储补贴。

  (一)对注册地在南沙区的汽车贸易企业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仓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80万元。对于注册地未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对仓储设施经营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单个企业租用仓库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仓储补贴,仓储设施经营单位因同一家租用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租赁固定场所的按合同使用面积予以补贴。

  (三)采取堆存计价的,按照每台车占地面积25平方米进行计算,区内注册企业的车辆按照每台车每月125元进行补贴,区外注册企业的车辆按照每台车每月75元进行补贴,堆存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天数计算。

  第二十条 租金补贴仅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有效,合同到期或终止,租金补贴即停止。


  第八章 航运服务奖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广州航运交易所平台交易并结算的船舶,按其成交价格1‰给予补贴,补贴直接发放至广州航运交易所。

  (一)对注册地在南沙的买方企业(机构),国内内河船舶最高不超过5000元/艘;国内沿海船舶最高不超过1万元/艘;国际船舶最高不超过10万元/艘。

  (二)对注册地不在南沙的买方企业(机构),国内内河船舶最高不超过2500元/艘;国内沿海船舶最高不超过5000元/艘;国际船舶最高不超过5万元/艘。

  第二十二条 扶持办法所指船舶指在政策有效期内通过广州航运交易所船舶交易平台成交并且结算的船舶。同一艘船舶在政策有效期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机构)予以国际船舶登记奖:

  (一)对注册为“广东南沙”“中国广州”船籍港的国际船舶(非老旧运输船舶),一次性给予60元/总吨的补贴。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注册奖励。

  (二)对注册为“广东南沙”“中国广州”船籍港的国际船舶进行抵押权登记的,给予债权数额2%的补贴,单船抵押登记补贴不超过150万元。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抵押登记补贴。

  (三)船舶所有权为共有情况的,对在南沙注册的企业(机构)中持有船舶所有权最大份额的,参照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予以补贴。

  (四)老旧运输船舶以《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颁发)中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予以国际船舶管理奖:

  (一)鼓励具有国际船舶管理资质的机构入驻南沙,对开展国际船舶安全管理的,以实际管理的船舶总吨,按5元/总吨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请国际船舶管理奖的机构应取得船旗国政府海事部门发放或者加入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的船级社发放的相应符合证明。

  (三)国际船舶管理机构所管理的符合国际安全营运管理规则要求的船舶,应取得船旗国政府海事部门发放或者加入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的船级社发放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四)管理的船舶应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3个月及以上。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予以国际船舶检验奖:

  (一)鼓励具有国际船舶检验资质的机构入驻南沙,对开展国际船舶检验的,按5000元/艘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请国际船舶检验奖的机构应取得海事部门发放的船舶检验资质。

  (三)同一船舶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检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予以国际海员培训奖:

  (一)鼓励具有国际海员培训资质的专业机构入驻南沙并在南沙开展培训业务,对国际海员进行适任培训并取得适任证书的,按10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对国际海员进行专业技能和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2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每家培训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在南沙实际开展国际海员培训业务。

  (三)申请国际海员培训奖的机构应取得海事部门发放的相关资质。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予以国际海员外派奖:

  (一)鼓励具有海员外派资质的机构入驻南沙,对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按4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同一海员每年最多享受两次外派奖励。

  (三)同一海员外派在船跨年度的,最多可享受两次年度奖励。

  (四)申请国际海员外派奖的机构应取得海事部门发放的相关资质。


  第九章 人才奖

  第一节 骨干和高管人才奖励

  第二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重点发展领域骨干人才专项,负责每年定期发布奖励申请指引,集中受理奖励申请,并做好审核发放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机构)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相当层级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的是企业(机构)本部的董事会成员或国资监管部门任命的管理层,包括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等,企业(机构)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航运专业人才奖励

  第三十条 申请航运专业人才入户,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口岸管理部门统一申报,可优先办理广州市总量控制类人才引进申请入户:

  (一)从事航运经纪、海事法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等航运物流领域的专业人才:

  1.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45周岁以下;

  2.在所在申报单位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1年及以上;

  3.近两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及以上。

  (二)高级海员: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学历或职称等条件符合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规定,年龄超出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规定5周岁内的人才;

  2.在所在申报单位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1年及以上;

  3.具有无限航区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之一;

  4.近两年度累计有12个月及以上无限航区海上服务资历。

  第三十一条 海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参照其申请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奖励金为个人经济贡献的40%:

  (一)具有无限航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或沿海航区一等船长、大副、二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之一的,以及具有海船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或担任海船船舶政委的;

  (二)与注册在南沙区的航运公司或海员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船员服务协议或上船协议或就业协议;

  (三)申请年度累计有6个月及以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四)申请年度在南沙区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

  (五)海员应属于申报单位的在岗职工,且海员工资须由申报单位发放。

  第三十二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海员,可从海员所在企业(机构)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获得奖励,奖励额最高为其申请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60%:

  (一)在国际邮轮上工作,且具有无限航区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之一;

  (二)与注册在南沙区航运公司或海员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船员服务协议或上船协议或就业协议;

  (三)申请年度累计有6个月及以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四)申请年度在南沙区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

  (五)海员应属于申报单位的在岗职工,且海员工资须由申报单位发放。

  若企业(机构)当年的经营贡献奖励低于以上海员的当年个人经济贡献,应按照以上海员的贡献总额与企业(机构)的贡献总额的比例折算。

  若享受了航运专业人才奖励,则不能重复享受骨干人才奖励和高管人才奖励。

  第三十三条 关于人才奖励的规定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内容为准。


  第十章 企业上市奖

  第三十四条 对于企业于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境外等上市的,按照区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分阶段合计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上市奖励。

  第三十五条 关于企业上市奖的规定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为准。


  第十一章 申领兑现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机构)在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奖励。申请本实施细则奖励的企业(机构),向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享受本实施细则第十五、十六条奖励的企业(机构)应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申请材料,具体以公告时间为准。

  第三十七条 奖励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机构)申报。

  企业(机构)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机构)印章)。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口岸管理部门;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门审查。

  口岸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核查,形成奖励资金安排方案:

  1.口岸管理部门商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财政、税务等部门确定企业(机构)行业类别(规模或限额以上企业)、统计归属权、经济贡献后,并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机构)相关资料征求部门意见。

  2.口岸管理部门商各执法部门核查企业(机构)上一年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3.口岸管理部门根据核实的数据、违法违规情况,提出航运物流企业(机构)和航运专业人才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其中,骨干、高管人才奖励与企业上市奖励的资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金融部门协助提供。口岸管理部门将企业(机构)提交的高管人员名单、高管个人经济贡献情况,以及核定的企业(机构)经营贡献奖励额度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拨付高管奖,并将已拨付的高管奖励额相关数据反馈口岸管理部门,以最终核算需拨付企业(机构)的经营贡献奖额度。

  (三)审定。

  由分管口岸管理部门的区领导牵头,会同发改、商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财政、税务、口岸部门等组成评审小组。口岸管理部门将奖励资金安排方案提交评审小组审议。

  (四)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

  1.评审小组会议纪要签批后,口岸管理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业(机构)名单在南沙官方网站和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口岸管理部门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并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公示有异议的,由口岸管理部门重新核查,并提请评审小组审议后,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机构)。

  (五)事后抽查。

  口岸管理部门应会同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口岸联检等部门,分别对企业(机构)注册情况、企业(机构)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机构)注册地已搬离南沙和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应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或注册地在南沙的企业(机构)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口岸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孳息,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机构)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包括上级部门考核“一票否决”事项、具体行政处罚事项等,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尚未结案的暂缓奖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判定构成犯罪的,不给予奖励。

  对于企业(机构)与区内签订投资协议,且企业(机构)未按投资协议按期完成注册、验资、达产等承诺,政策牵头部门有权终止或调整奖励金的发放。

  第三十九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企业(机构),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机构)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账号。企业(机构)或个人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南沙区各企业(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机构)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由管委会、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对于原落户南沙并签订相关协议的企业(机构),继续按照相关协议的扶持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南沙区其他扶持政策、上级部门扶持政策就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作出规定的,按如下规则执行: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南沙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享受“一企一策”综合性政策扶持的企业(机构),原则上不再享受南沙区同一类型普惠性政策扶持。对于享受特别贡献奖励扶持的企业(机构),可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特别贡献奖励扶持或普惠政策扶持。

  第四十三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

  口岸管理部门负责提请审议航运物流企业(机构)名单、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公示奖励信息与申请拨付奖励资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骨干、高管人才奖的核定;金融部门负责企业(机构)上市奖励的核定;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收取企业(机构)的认定与奖励申报资料,并作形式审查;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

  统计部门负责核实统计归属权(规模或限额以上企业)等情况;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企业(机构)行业类别、注册登记情况;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机构)购置房屋情况,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各执法部门负责核查企业(机构)、人才上一年度的违法违规情况。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机构)对南沙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由财政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口岸管理部门负责对航线、箱量、报关量等航运物流相关数据进行核实。

  第四十四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实施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含”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营业收入、对南沙区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步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穗南开口岸规字〔2019〕1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实施细则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工作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