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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科技人才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推进我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根据《东莞市“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行动方案》(东府〔2018〕1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市委组织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局研究起草了《东莞市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科技人才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5月6日(星期四)下午下班前将意见加盖公章后反馈至kjjhzyz@dg.gov.cn邮箱。提交意见者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联系。感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东莞市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科技人才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4月23日
(联系人:引智科 黄法奇;联系电话:22830057)
东莞市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科技人才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国家创新型城市和松山湖科学城建设的有关部署要求,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人才集聚地,根据《东莞市“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行动方案》(东府〔2018〕147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 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关于加快推进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松山湖科学城)建设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20〕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科技人才项目资助经费从“科技东莞”资金中单独安排。
第三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科技人才项目的实施,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技人才项目的年度计划、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合同签订、资金拨付、考核管理以及指导服务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科技人才项目的资金预算安排,对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绩效评价。
各镇街(园区)负责辖区内科技人才项目的组织推荐、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配合市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调研检查、资金监管、属地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人才项目分为源头创新人才项目、技术创新人才项目、成果转化人才项目、银龄人才项目和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5大类别。
(一)源头创新人才项目: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战略性、支撑性和影响力的源头创新类人才团队,提升我市的基础研发能力。
(二)技术创新人才项目:面向新理论、新技术的应用开发与工程研究、实验验证,引进和培育一批技术创新类人才团队,提升我市产业的工程研究水平。
(三)成果转化人才项目:面向高质量科技成果转化,引进和培育一批懂产业、懂技术、懂运营的高层次人才团队。
(四)银龄人才项目:支持我市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医院、科技企业引进一批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海外高层次专家来莞开展人才培养、科研指导、学科建设、技术咨询、战略规划、管理培训、国际合作等工作,扩大引才用才范围
(五)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支持海内外高校研究生来莞开展联合培养(实践),为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提供后备人才支撑。
第三章 源头创新人才项目
第五条 源头创新人才项目分为战略科学家团队项目和基础研究团队项目。其中,战略科学家团队项目将引进一批具有战略性、支撑性和影响力的国际一流科研团队,组建前沿技术创新中心,市财政分期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具体由市科学技术局另行制定办法实施。
第六条 基础研究团队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东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科学装置群、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高等院校、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有意向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外高校院所、中科院相关院所和国家级科研平台(承诺项目立项后6个月内在东莞完成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保障团队工作的实验场地和研究基础,有健全的规章制度,运行机制良好,并承诺对引进的团队开展科研工作给予持续稳定的条件保障。
(三)带头人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团队组织管理能力、学术建设引领能力、项目统筹推进能力,曾在海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具有较高科研水平和较强科技创新能力,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团队核心成员不超过5人,均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均须全职或全时(每年9个月以上)在莞工作。属海外引进的人才,签订立项合同时须已辞去海外工作或未在海外承担其他工作。
(五)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年,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能引进和培养一批青年科研人才,能提升我市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水平,为我市产业升级发展提供源头创新支撑。
(六)同一项目如已获得东莞市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或配套资助的,不再受理申报。
第七条 基础研究团队项目绩效目标:
(一)研究成果能较好体现用人单位在该学术领域的优势、特色和未来创新发展潜力;项目对国家在学科领域的知识支撑作出较好贡献,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有较强技术支撑作用。
(二)项目能提升用人单位的实验科研基础条件,推动用人单位与海内外相关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
(三)组建一支稳定的高水平研究队伍,累计培养研究生不少于10人,累计招收或培养博士后不少于2人。
(四)在海内外主流学术期刊发表有影响力的高水平论文不少于10篇。其中,以第一作者或并列第一作者在SCI中科院二区以上国际期刊发表代表作不少于2篇。
(五)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以第一负责人获省级以上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点项目3项;或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2项;或获省级自然科学奖1项;或排名前三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奖1项。
(六)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其他任务指标。
第八条 基础研究团队项目扶持措施:
(一)获立项的项目市财政最高1000万元经费资助。资助经费分三期拨付:第一期,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30%;第二期,项目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资助经费的50%;第三期,项目验收合格的拨付余下的20%。
(二)项目验收为优秀的,用人单位和团队带头人可提出新一轮的项目建设任务方案,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部门意见后,给予新一轮最高1000万元资助,原则上每个团队最高享受两轮的资助。
第四章 技术创新人才项目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省市新型研发机构、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科技企业。申报主体为国有资产为主举办的,自筹经费应不少于财政资助经费;申报主体为企业的,自筹经费应不少于财政资助经费的3倍。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保障团队工作的实验场地和研究基础,有健全的规章制度,运行机制良好,并承诺对引进的团队开展科研工作给予持续稳定的条件保障。
(三)项目带头人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团队组织管理能力、学术建设引领能力、项目统筹推进能力,曾在海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具有较高科研水平和较强科技创新能力,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并全职或全时在莞工作。
(四)团队核心成员不超过5人,均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均全职或全时在莞工作。属海外引进的人才,签订立项合同时须已辞去海外外工作或未在海外承担其他工作。
(五)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年,项目技术先进,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较好的市场应用和产业化前景,能引进和培养一批青年科研人才。
(六)同一项目如已获得东莞市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或配套资助的,不再受理申报。
第十条 绩效目标:
(一)项目建立了相关工程技术实验验证平台或中试平台,建立对外开放合作机制。
(二)组建一支稳定的研发队伍,累计引进培养该技术领域的研发工程师不少于10人。
(三)项目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6件以上;完成1项科研成果产品开发、实验验证,实现产品小试和中试。
(四)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以第一负责人获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同类科技计划)立项;或新增认定省级重点实验室1项或省技术创新中心1项或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项;或项目通过技术交易、专利转让、技术服务、孵化企业股权转让等实现收入超过2000万元。
(五)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其他任务指标。
第十一条 扶持方式:
(一)获立项项目市财政最高给予500万元资助。资助经费分三期拨付:第一期,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30%;第二期,项目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资助经费的50%;第三期,项目验收合格的拨付余下的20%。
(二)项目验收为优秀的,用人单位和团队带头人可提出新一轮的项目建设任务方案,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评审论证、征求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给予新一轮最高500万元资助,原则上每个团队最高享受两轮的资助。
第五章 成果转化人才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东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有意向落户东莞的市外团队或个人(承诺项目立项后6个月内在东莞完成企业登记注册)。鼓励申报单位以前沿科技成果为牵引,推动我市制造企业参与项目的协同研发,合作的制造企业可作为协作单位共同申报。
(二)项目带头人身体健康,全职在莞工作。优先支持有连续成功创业经验或曾在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担任过高管的人才。创业类项目,带头人须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在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在企业实际持股20%以上,企业的实缴资本不少于300万元;非创业类项目,带头人须在用人单位担任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副总监以上职务)。
(三)团队核心成员不超过5人,均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均全职在莞工作。属海外引进的人才,签订立项合同时须已辞去海外工作或未在海外承担其他工作。
(四)设立青年人才项目专题,带头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团队核心成员不超过5人,平均年龄为40周岁以下,均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五)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水平先进、成熟度高,有明确的商业模式,具有较大的市场前景,能引进和培养一批青年科研人才。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
(一)项目在实施期内实现产业化,新增销售收入累计不少于5000万元(青年人才项目不少于1000万元);或获得专业投资机构的风险投资或行业龙头企业并购注资,投资或注资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青年人才项目不少于1000万元)。
(二)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其他任务指标。
第十四条 扶持措施:
(一)立项资助:获立项项目市财政最高给予500万元资助(青年人才项目最高给予200万元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5%。资助经费分三期拨付:第一期,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30%;第二期,项目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资助经费的50%;第三期,项目验收合格的拨付余下的20%。
(二)股权资助(直投):以自愿为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股权资助的扶持措施。
1. 市科学技术局委托市属国有投资主体对立项项目企业开展股权估值、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等工作,确定财政投资股权占企业股权具体比例,最高不超过20%,投资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 财政投资股权委托市属国有投资主体持有并管理,不参与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活动。除事先约定的重大事项外,财政股权投票权委托项目团队行使。
3. 财政投资股权退出时机由市属国有投资主体进行研判,退出资金由受托的市属国有投资主体退回市财政。
4.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回购财政投资股权的,可随时退出,财政投资股权优先转让给项目承担单位。其中,财政股权投资资金3年内(含3年)退出的,转让价格按股权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确定;3年至5年(含5年)退出的,转让价格按股权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5年退出的,以市场化方式退出。
5. 对受托的市属国有投资主体确实做到勤勉尽责,如因项目失败导致财政投资股权发生损失的,免除其投资损失责任。
(三)鼓励镇街(园区)、相关成果转化基地共同支持成果转化人才项目实施。市科学技术局从全市择优遴选一批成果转化基地作为合作单位,联合所属镇街(园区)共同为立项人才项目提供优质的低成本创新空间和配套服务。
第六章 银龄人才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一)在东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企业均可申报。
(二)“银龄专家”应为港澳台和境外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高层次专家,年龄原则上在75(含)岁以下,曾在海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实验室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或高级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科研经验丰富、熟悉相关产业发展、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三)用人单位需与“银龄专家”签订2年(含)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合同(协议)。合同结束时间不早于当年申报开始日期,专家原则上每年在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如有需要可续签合同,续签后需再次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做好“银龄专家”来莞工作、生活配套服务和保障(含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银龄专家”在莞工作期间,推动用人单位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技研发、战略规划、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较好的成效,具体根据合作协议内容而定。
第十七条 扶持措施:
(一)获立项的项目按照人才层次分为A、B、C三个档次,在“银龄专家”在莞工作满6个月后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补贴。补贴经费采用“包干制”,由用人单位自行支配用于补贴专家的差旅、会议、工作津贴等,专账核算。
(二)对入选省银龄计划扶持的,市财政按照省市1:0.5的比例给予给予配套支持。如先获市银龄人才项目支持,再获得省级支持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差额部分给予配套资助。
第七章 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
第十八条 继续深入实施东莞市名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计划,采用“企业导师+高校导师”双导师制,设置新工科教育精品课程,从海内外知名高校引进一批优质研究生与东莞市企业开展联合培养(实践),并对有关单位进行资助,具体扶持措施按我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有关政策实施。
第八章 立项程序
第十九条 基础研究团队项目立项程序分为推荐制和评审竞争制两种方式,技术创新人才项目、成果转化人才项目及银龄人才项目立项程序均为评审竞争制。
(一)推荐制:市科学技术局建立推荐申报资格的单位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拥有推荐申报资格的用人单位根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择优遴选团队项目,自主对项目和团队成员开展同行评议,并经单位学术(专家)委员会推荐,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咨询并征求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立项。
(二)评审竞争制:
1. 指南发布。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年度实际制定发布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的年度申报计划、申报要求、绩效目标等。
2. 申报受理。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由所属镇街(园区)科技部门进行初审,推荐上报市科学技术局,市属单位直接报市科学技术局。同一项目已获得东莞市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或配套资助的,不再受理申报。
3. 形式审查。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4. 项目评审。市科学技术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 征求意见。市科学技术局对拟立项的项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6. 报批立项。市科学技术局对拟立项的项目报市政府审定,确定立项名单及资助金额。
7. 市科学技术局下达项目立项文件,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九章 人才待遇
第二十条 获源头创新人才项目、技术创新人才项目、成果转化人才项目的项目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为市外新引进全职或全时在莞工作的,可优先推荐申报我市特色人才政策。根据申报程序认定、评定为我市特色人才的,可按特色人才政策相关标准享受住房保障、生活津贴和医疗保险补助等个人待是遇。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批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获本办法各类人才项目立项的项目带头人(非高校引进人才)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可由我市高校聘任为客座教授,按学校相关规定使用学校的科研资源或参与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十章 配套资助
第二十二条 对入选国家、省人才团队项目,市财政按照国家、省资助额度分别给予1:1和1:0.5的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国家、省、市各级财政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配套资助经费分2期拨付:项目中期考核合格的,拨付第一期配套经费;项目验收合格的,拨付第二期配套经费。
第二十三条 同一项目如获得本办法立项资助后,再获省级团队项目立项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差额部分给予配套资助;同时,项目的变更、检查、考核、验收、终止等管理按照配套省级项目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一章 引才服务奖励
第二十四条 人才引荐及服务的奖励对象为向本市引荐高端科技人才及团队的人才服务机构及孵化载体,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科技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等;
(二)与我市或我市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的市外科技人才服务机构以及海外(境外)人才工作站(不含政府派驻机构);
(三)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省级以上孵化载体。
第二十五条 引才奖励:服务机构成功引荐科技人才或团队并落户东莞的,给予服务机构引才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引荐团队项目获得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团队项目立项或获市级战略科学家团队项目立项的,每项奖励20万元。
(二)引荐的人才或团队项目获得市级基础研究团队项目、技术创新人才项目和成果转化人才项目立项的,每项奖励10万元。
(三)引荐的人才或团队获得青年科研人才项目和银龄人才项目资助的,每项奖励2万元。
每个人才和团队项目只能由一个引荐单位申报,且只能申报一次。人才同时符合多个奖励标准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标准给予引才奖励。同一引荐单位获得的引才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六条 人才交流活动奖励:
支持人才服务机构组织海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来莞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对接、政策宣讲、创业培训等活动,并在活动中宣传推动东莞城市形象。对由服务机构组织的科技人才交流对接活动,经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批同意后,按如下标准给予不超过活动实际费用的奖励:
(一)活动规模在100人以上,且行业领军人才超5人或领军企业超8家的,按实际投入成本的30%,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
(二)活动规模在50—100人,且行业领军人才超3人或领军企业超5家的,按实际投入成本的30%,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活动规模在50人以下,且行业领军人才超2人或领军企业超3家的,按实际投入成本的30%,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引才奖励申请每年实行集中受理,引荐单位按照通知或公告的要求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奖励资格。引才奖励申报程序:
(一)推荐备案:引荐单位应在首次人才引进时向市科学技术局出具推荐函及引荐人才、用人单位和引荐单位三方签订的引荐高层次人才关系证明材料;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后进行备案。
(二)奖励申请:人才引进并到岗后,引荐单位按通知要求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交引才奖励申请。
(三)审核: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拟出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金拨付:引才奖金分两期拨付。第一期,在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50%;第二期,在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拨付50%。引荐的人才获青年科研人才项目和银龄人才项目立项的,在引荐奖励申请通过后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八条 人才交流活动奖励申报流程:
(一)活动组织备案:申报单位在活动举办前3个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活动举办方案,市科技局对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活动成本预算、规模和预期效果等,对符合要求的活动进行备案。
(二)奖励申请:经同意备案的活动在举办后,由申报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交奖励申请。
(三)审核及奖金补付: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活动规模、效果和经费支出情况进行核实并征求部门意见后,奖励经费一次性拨付至活动组织单位。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应遵纪守法,具备良好道德品行、科学精神、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需对个人知识产权、保密约定、竞业禁止、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做出相应承诺。
第三十条 项目立项后由市科学技术局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签订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订:
(一)带头人发生变更;
(二)项目的研究内容、预期目标、承担单位等发生重大变更;
(三)团队成员或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等行为;
(四)其它应当终止项目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赋予项目团队充分自主权,自主决策技术路线、人员聘用和经费使用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建立项目容错机制,对于确实做到勤勉尽责,因非道德因素造成的技术研发失败不予追责。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做出相应的处罚。强化过程管理,加强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专账管理,具体按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相关政策办法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严格落实科研诚信相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监理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开展研发任务,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并进行反馈。监理机构每年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交项目监理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面向社会聘请技术、管理、投资等领域的知名专家担任项目专员,根据实际需要为项目提供产业对接、市场对接、空间对接、投融资对接、研发合作、人才交流等服务,加速项目的落地实施。
第三十七条 项目带头人及承担单位不允许变更(团队带头人因身体原因不得不离岗休养的除外)。团队核心人员变更人数不得超过核心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拟变更人员的研发能力、工作时间、担任岗位等须符合对等变更要求。
第三十八条 除核心人员、研究内容、主要验收指标、实施期限、项目总预算等重大变更需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批外,其他一般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及团队带头人自主调整,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变更理由需客观、科学,非客观原因提出变更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章 评价及终止
第三十九条 源头创新团队项目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由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拨付依据。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拨付下一期资助经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停拨付资助经费,给予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整改后重新评价合格的,再拨付下一期资助经费;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的,项目终止。
第四十条 技术创新人才项目和成果转化人才项目实施中期绩效考核制度。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按照合同书的阶段任务目标,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投入和使用、技术指标等进行中期绩效评价。中期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团队成员到岗到位,项目经费投入、技术研发、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超出或全部达到合同约定目标,且财政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为中期考核优秀。
(二)团队成员到岗到位,项目经费投入、技术研发、经济社会效益等任务指标达到合同约定目标80%以上(含80%)但未达到优秀等级,且财政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为中期考核合格。
(三)对项目执行效果差,未达合同约定目标的80%或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资助经费,视为中期考核不合格。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限。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项目终止,承担单位应结合项目进展情况退回结余未使用资助资金。
第四十一条 项目期满后,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具体参照中期绩效评价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十二条 项目终止结题分为主动终止结题和被动终止结题:
(一)主动终止结题
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客观原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或带头人身体条件等原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以及由于项目年度考核、中期绩效考核或验收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被市科学技术局责令终止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终止结题申请。市科学技术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终止结题申请,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并根据评估意见出具项目终止结题通知。承担单位应扣除合理支出费用后退回结余的市财政资助资金。
(二)被动终止结题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带头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或项目承担单位不配合开展主动终止的,可由市科学技术局实行被动终止项目实施,出具终止结题通知,并责令承担单位退回已拨付经费。
第四十三条 对配套的省级团队项目,如出现第四十九条所列问题,可由市科学技术局参照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财政配套资金或全部已拨付的财政配套资金。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之日前申报受理的人才项目,按原有政策执行完毕;本办法实施之日后申报受理的项目,按本办法要求执行。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依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