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广州市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企业纾困减负事项(加大会展业支持力度)申报指南的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企业纾困减负事项(加大会展业支持力度)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21〕3号),为切实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本市会展业的影响,支持本市会展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对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3号通告发布(2021年5月29日)后,正在举办或已经进场布展的展览会,以及原定7月31日前举办,因配合分级分类疫情防控需要而延期,且2021年内继续在广州专业展馆举办的展览会给予支持。现将该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依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21〕3号)
二、申报主体及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且在穗举办展会的举办单位。
申报单位应为承担申报项目展会场租费用的举办单位。
举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申报单位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三)申报项目应为在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3号通告发布(2021年5月29日)后,正在举办或已经进场布展的展览会,以及原定7月31日前举办,因配合分级分类疫情防控需要而延期,且2021年内继续在广州专业展馆举办的展览会。
(四)申报项目应为已在2021年内执行完毕的展览会,即延期后的展览会开展第一天(不含布展期)须在2021年12月31日(包含当天)前。
(五)由党政机关举办并实际承担全部场租费用的展览会,不适用本补贴政策。
三、申报项目扶持标准
对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3号通告发布(2021年5月29日)后,正在举办或已经进场布展的展览会,以及原定7月31日前举办,因配合分级分类疫情防控需要而延期,且2021年内继续在广州专业展馆举办的展览会,对举办单位实际发生的场租费用按照10%给予财政补贴,单个展览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需先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填报链接:http://zwfw.gzonline.gov.cn/vuegzzxsb/offerSteps/selfDetection?serviceCode=11440100007482575H3442118192000,2f38b85028a4c12181d034af067a3159)进行在线申报,在线申报完毕后再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加盖骑缝章,必要时需提交原件查验)提交至广州市商务局(会展促进处),材料要求如下:
1.申请表(内含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原件并加盖公章)。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3.申报单位与展览场馆签订的原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如原定档期未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的,提供双方盖章的原场地预订证明(原件并加盖公章),以及上一届的展会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若为2021年新办展的,请提供双方盖章的原场地预订证明及新办展原档期情况申明(原件并加盖公章)。
4.展览项目延期后,申报单位与展览场馆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协议,或者变更、补充协议。如因疫情影响变更场馆开展的,提供实际开展的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展览项目详细结算单,包括项目费用开支说明、场地租赁费用支出凭证、记账凭证、发票等。
6.10张以上展览现场照片及相关音像视频资料。
以上资金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有效,如出现伪造资料虚报冒领情况,经核实后取消申报资格或结果,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申报时间
在线申报系统拟于2021年9月1日对外开放。申报项目已于2021年9月1日前举办完毕的,请于9月30日前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拟于9月1日后举办的,请在展会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在线申报结束后请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市商务局会展处(可快递至如下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8号广州国际经贸大厦1109,夏小姐,88906182)。
广州市商务局
2021年8月18日
(联系人:夏婷婷、苏鹏,联系电话:88906182、81025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