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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废止)

发表于:2017-10-26 关注 

  广州市南沙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推进我区质量强区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和《广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13-2020年)》,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年度预算。

  第三条 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资助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开、扶持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二)采取奖励、资助等方式。

  第四条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资助奖励资金项目预算编制、申报、公示、审批,会同区财政局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区财政局负责核定资助奖励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鼓励在我区质量强区工作做出积极贡献(包括项目、成果、活动)的单位。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实施南沙区质量强区工作,符合本办法所列资助和奖励范围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资金。

 

  第二章 基本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报资助奖励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沙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或依法成立)一年以上,从事合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必须在南沙区依法纳税。

  (二)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产品或服务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应证照。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一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没有因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额度

  第八条 资金的资助奖励范围和额度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质量奖奖励标准。

  对获得南沙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9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标准化战略资助标准。

  1.参与标准制修订资助标准。

  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含广州市技术规范)制修订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25万、20万、10万元的资助。

  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含广州市技术规范)制修订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10万、10万、5万元的资助。

  标准文本中排序处于前三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的单位。

  标准文本中排序处于第四至第十位的起草单位为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的单位。

  2.参加标准化组织资助标准。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不超过3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不超过20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不超过15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不超过10万元;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不超过5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不超过3万元。

  3.标准化试点资助标准。承担国家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的单位,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承担省、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的单位,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

  4.标准化良好行为资助标准。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确认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8万元。

  5.标准化创新贡献奖资助标准。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

  6.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资助标准。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三)品牌资助标准。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个商标100万元资助。首次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项产品30万元资助。首次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个商标30万元资助。首次获得“广州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个商标10万元资助。

  对通过“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复评的每个商标资助10万元,对通过“广东省名牌”复评的每项产品资助10万元。

  (四)计量保障资助标准。对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AAA,AA、A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5万和1万元资助。

  (五)经区政府批准给予的其他资助、奖励。

 

  第四章 申报与确认实施

  第九条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发布申报通知,明确资金申报相关事宜。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广州市南沙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申请表;

  2.受理、审查部门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二)根据申报项目还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1.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标准发布正式文本;反映标准真实性、有效性及申报单位信息的查新报告;

  2.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项目申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文件;

  3.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申报:示范(试点)建设批准立项、建设方案及验收材料;

  4.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AAAA级确认项目申报: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

  5.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申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证书;

  6.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项目申报: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

  7.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项目申报: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材料;

  8.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项目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

  9.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项目申报: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材料;

  10.获得“广州市著名商标”项目申报:获得广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材料;

  11.获得政府质量奖的项目申报:政府质量奖证书;

  12.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申报:测量管理体系证书;

  13.其他推动南沙区质量强区工作的项目申报: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单位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完成2年内提出资助奖励申请,逾期提出的,原则上视为放弃申请。其中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申请时限以标准发布之日起算。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已获得区政府其他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奖励;

  (二)申报单位未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同一标准制修订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符合资助申报条件的同一标准制修订项目若存在两个以上制修订主体的,由各主体自行协商确定申报主体。

  第十四条 资助奖励资金采取定期集中办理形式,具体程序如下:每年集中申报一次,逾期不予受理。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发布申报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牵头会区财政局、区环保水务局、区安监局、区人社局、南沙区国税局、南沙区地税局等单位完成申报资格审查(根据申报单位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联合审查部门),并将申请单位在南沙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中的信用记录作为资格审查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资助奖励项目、资助奖励金额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5天。在公示期间,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或群众异议的,将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资助奖励资金采取一次性下发的方式,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将符合年度资助奖励的名单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拨付手续。

 

  第五章 获资助奖励单位义务

  第十七条 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奖励企事业单位在实施质量管理过程中投入的经费。受到资助奖励的企业,应继续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力度,健全企业计量、标准和质量管理,积极参与区质量强区活动,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并按要求配合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开展资助奖励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报送相关绩效自评材料。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资金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九条 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严格按政策使用。

  (一)对弄虚作假、冒领或截留挪用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已拨付资金,项目单位在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衔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标准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由行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

  “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引导和监督。

  “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广东省范围内统一的,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经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由广东商标协会认定并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广州市著名商标是指由广州市工商局认定并颁发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广东省名牌产品是指在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的统一指导下,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省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指获得中启计量体系认证中心审核并颁发的测量管理体系证书。

  第二十三条 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