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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发展促进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表于:2020-04-30 关注 

广东省质量发展促进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奖项设置...................................................................................-2-

  第三章  组织机构...................................................................................-4-

  第四章  申报事项...................................................................................-5-

  第五章  评审程序...................................................................................-7-

  第六章  异议处理...................................................................................-8-

  第七章  监督管理...................................................................................-9-

  第八章  附则...........................................................................................-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产学研各界在质量科技领域的自主创新,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省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强省和质量强省建设,广东省质量发展促进会特设立广东省质量发展促进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以及《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科规范字〔2019〕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广东省质量发展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每年组织评选一次。旨在广泛激励与宣传我省在推进质量科技进步,加速质量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质量竞争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决维护奖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其评审、授奖与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下设三个子奖项:

  (一)技术发明奖;

  (二)科技进步奖;

  (三)突出贡献奖。

  第七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质量科技领域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方法及其系统等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组织和个人。其技术发明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

  (三)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其内容应涵盖主体技术或与关键技术有密切的关联度;

  (四)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五)通过具有科技成果评价能力的相关机构的科技成果评价。第八条科技进步奖授予在质量科技领域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奖励范围包括:

  (一)技术开发类:在质量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发展领域中具有重大创新、形成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包括新质量控制、质量分析与改进、可靠性等质量提升技术创新成果,标准研究、计量技术、检验检测与认证认可等方面所取得的创新性成就,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的重大创新和改造等,并在促进产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和扩散能力,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新技术集成类:采用新技术及其系统基础、技术改造中,完成并取得重大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型涉及以及相应实用化系统集成的;

  (三)成果转化类:对推动和实现先进质量技术研究成果产业化进程做出创造性贡献的项目,包括推广、采用或消化、吸收国内外已有的先进质量科技成果做出突出成绩或有所创新、发展的实践和推广应用等,其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并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社会公益及软课题类:在社会公益领域研究或编撰具有高水平的质量相关法规、标准、科技著作、软件系统、科普项目、软科学成果等公共类研究成果,并取得广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以上各类别成果,须通过具有科技成果评价能力的相关机构的科技成果评价。

  第九条  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我省长期从事自主创新工作,为科技创新强省和质量强省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并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的科技创新人才。突出贡献奖申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敬业,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质量科学技术研究有系列发明与创新,取得重大突破和创新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新技术产业化的方面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带头人;

  (三)得到本行业科研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并仍在科研或产业一线工作。

  第十条  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等级及授奖设置:

  (一)技术发明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每年度获奖项目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2和5项。对获奖项目的受奖单位数和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单位数不超过5家,人数不超过9人;二等奖单位数不超过3家,人数不超过5人。

  (二)科技进步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度获奖项目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3、5和10项。对获奖项目的受奖单位数和人数实行受限,一等奖单位数不超过5家,人数不超过9人;二等奖单位数不超过4家,人数不超过7人;三等奖单位数不超过3家,人数不超过5人。

  (三)突出贡献奖:奖项不分等级,每年度授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名。

  第十一条  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实施授奖比例控制,获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类奖项申报数量的40%。

  第十二条  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向获奖者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机构由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成。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广东省质量发展促进会,是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组织指导工作;

  (二)负责管理办法、评审规则等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三)研究确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组成人选;

  (四)负责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受理、表彰、异议处理等工作;

  (五)开展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全过程的服务性工作;

  (六)审核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七)研究、解决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质量科学技术发展动态的质量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提名推荐工作,并为完善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  申报事项


  第十六条  申报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或个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组织或中国国籍居民;

  (三)申报者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

  (四)申报组织应当是项目研究、开发、应用或推广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并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

  (五)申报个人应当是在质量科学技术项目创新、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以及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十七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经协商一致后,由第一承担单位申报。

  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要求其已实施应用1年以上。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可申报科学技术奖:

  (一)未完成或取得有关科技成果评价证明的项目;

  (二)已申请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

  (三)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争议尚未解决的的项目;

  (四)申报两次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仍未获奖的;

  (五)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

  (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标准条件的。

  第二十条  申报组织或个人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评定要求如实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二)申报组织或个人所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科技成果评价证明;

  (四)科技成果应用证明;

  (五)知识产权证明、论文及专著及技术研究报告或其摘要等复印件;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设立严格、公正的评审工作流程。评审程序按以下进行:

  (一)发布通知。在每年6月份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申报通知,向社会公布本届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文件等。

  (二)自愿申报。凡符合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原则填写申报材料,在本年度申报截止日期前将申报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一并寄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形式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及形式审查工作,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组织或个人,及时通知有关组织或个人予以补充完善,对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提交评审。

  (四)材料评审。评审专家依据评审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打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将各奖项授奖名额的120%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

  (五)会议评审。评审会议以评审委员会专家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必要时,可邀请候选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答辩),候选名单奖项评定应当由到会成员或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才有效。

  (六)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获奖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并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

  (七)授奖。公示结束后,广东省质量发展促进会组织召开表彰大会,公布最终获奖结果,并对获奖组织和个人予以授奖。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和候选人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奖项目、获奖组织或个人持有异议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合理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异议被涉及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异议被涉及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对异议不能提交核实报告或处理意见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获奖资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或个人剽窃、侵夺他人质量科技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励的,经查实,取消该申报者的参评资格;已经授奖的,撤销其荣誉,追回颁发的证书等奖励,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参与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如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涉及法律责任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有关的评审宣传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标志、证书和奖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质促会科学技术奖的工作经费为省质量发展促进会自筹经费。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广东省质量发展促进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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