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协海智计划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协海智计划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0-04-30 关注 

广东省科协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协海智计划工作站管理办法》《广东省科协学会科技服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科协办〔2020〕6号


各省科协团体会员,各地级以上市科协,各海智基地、工作站,各学会科技服务站:

  经省科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科协海智计划工作站管理办法》《广东省科协学会科技服务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原对应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科协

  2020年4月24日

  

广东省科协海智计划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协“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简称“海智计划”),旨在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发挥科协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同海外科技团体及科技工作者建立经常、密切、畅通和便捷的联系,建立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动员、团结和组织广大海外科技工作者为促进科学技术创新,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二条 为深入实施中国科协海智计划,广东省科协在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园区等创建广东省科协海智计划工作站(简称广东省科协海智工作站)。广东省科协海智工作站是中国科协海智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广东省科协海智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利用中国科协海智计划及广东省科协海外科技团体和海外科技人才的资源优势,广泛联系海外科技团体,通过技术引进和创新、专题研讨、项目合作等方式,搭建海外人才引进、科技项目合作、国际学术交流、打造建言献策平台,组织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为保证科学、务实和有序地建设广东省科协海智工作站,加强工作站的评估、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成立广东省科协海智工作小组,组长由省科协分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省科协合作交流部及承担省科协海智工作项目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广东省科协海智工作站的建设、评估、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工作站申报


  第六条 申请建立广东省科协海智工作站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园区等;

  (二)申报单位积极开展海智工作,有专(兼)职工作人员从事广东省科协海智工作站的管理与服务,有办公场所和条件保障;

  (三)申报单位要制定广东省科协海智工作站相关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明确的工作任务。申报建站的企业,应是规模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有明确的技术创新需求和技术合作项目,有自己的研发团队。

  第七条 申报和审批广东省科协海智工作站的主要步骤是:

  (一)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向省科协海智工作小组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提交,原件盖章邮寄):1.申请(包括设立广东省科协海智工作站的目的、优势、保障条件、工作计划、预期目标等);2.《广东省科协海智计划工作站申请表》;3. 省级学会、地级以上市科协、高校(科研院所)科协同意函;

  (二)经省科协海智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评审,省科协海智工作小组审批后,授牌“广东省科协海智计划×××工作站”(XXX为单位简称)。

  

第三章 工作站运行和管理


  第八条 建站单位是广东省科协海智工作站的管理主体,负责工作站的日常运行,制订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施管理。

  第九条 广东省科协视财力情况对评估为优秀等级的工作站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开展海智活动。支持经费必须用于工作站有关海智工作及活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如有违规情况,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撤销支持,收回已拨付的经费。

  建站单位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广东省科协海智工作站在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并加大对广东省科协海智工作站政策扶持力度。

  第十条 工作站应积极了解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科技经济发展、产业升级等方面的综合需求,认真做好海外科技人才、技术、项目的调查收集工作,构建联络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信息平台和服务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工作平台,采取多种形式集聚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十一条 工作站应积极参与中国科协、广东省科协组织开展的海智计划专项活动。积极加入南粤海智平台,共享广东省科协集聚的相关海外人才项目等创新资源,推进最新国际科技资源在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用,促进海外人才科研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二条 工作站要加强海智计划工作宣传,认真做好工作信息收集及报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手段进行工作宣传。重要典型事例应及时上报省科协海智工作小组。

  

第四章 工作站评估及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工作站应单独或在相关内设机构设立海智计划办公室,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每年为工作站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四条 工作站应每年举办1次以上一定规模的招才引智活动,与1个以上海外科技团体、机构、组织建立合作交流关系,积极引荐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和海外科技项目。

  第十五条 工作站应每年参加中国科协或广东省科协组织举办的海智专项活动不少于2次。完成广东省科协布置的海智专项工作。

  第十六条 工作站应经常向省科协海智工作小组报送海智工作信息,每半年报送一次工作简报。每年11月底前向省科协海智工作小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广东省科协海智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并进行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工作站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连续两次工作评估不合格的工作站予以撤消。

  第十八条 因建站基础条件缺失或其他原因主动提出书面撤站申请的工作站,经研究后可予以撤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广东省科协。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月28日印发的《广东省科协“海智计划”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粤科协交〔2016〕1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