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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时尚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于:2024-04-12 关注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时尚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时尚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已经区领导专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12日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时尚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4年)》(深府办〔2020〕4号),规范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有效推动优势传统产业向时尚产业全面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工信规〔2022〕5号)和《深圳市龙岗区关于促进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龙工信规〔2023〕1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时尚产业,主要包括服装、家具、钟表、黄金珠宝、内衣、皮革、眼镜、化妆品以及工艺美术等行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四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项目申请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初审、专项审计等工作,负责项目查重、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申请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项目申请书等资料,并对申报项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及其受托机构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评价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第七条 适宜由社会专业力量协助的专业性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扶持范围、标准和审核方式

  第八条 支持时尚企业提质增效

  (一)扶持范围:纳入区工业投资统计库的时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企业上一年度技术改造年度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按上一年度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本条项下扶持资金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连续3年都可申请。

  1.项目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开发布年度企业提质增效项目申请指南,项目单位根据要求进行申报。

  2.专项审计。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为实施该项目实际投入的费用开展专项审计。

  3.项目公示。通过专项审计,并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为年度时尚产业支持企业提质增效项目。

  第九条 完善时尚行业支撑体系

  (一)扶持范围:支持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打造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标准国内外认证、研发检验检测、新型材料研发、数字化转型服务、信息数据共享、产品设计赋能、线上直播展销、产品体验、人才培训、创新创业孵化、“时尚+科技”和“时尚+文化”等跨界融合的项目。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从公共服务平台设立当年起算连续3年,依次按照项目当年实际投入的50%、30%和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每年受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项目总投入包括为实施该项目实际发生的场地租赁、场地装修、硬件设备购置、软件购置、测试鉴定、委托开发、知识产权、专家咨询、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宣传推广活动等方面的费用。其中,专家咨询、研发人员、管理人员等人员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本条项下扶持资金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连续3年都可申请。

  1.项目征集。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开发布年度时尚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征集通知。项目单位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申请表、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项目当年建设费用预算明细。其中,项目可行性报告要阐明公共服务平台组织架构、主要职责、计划开展工作、预计形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内容。

  2.项目遴选。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价,每年遴选不多于2个拟支持建设的时尚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3.项目申报。通过遴选的项目,自设立当年计算,于第二年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建设补贴。

  4.专项审计。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为实施该项目上一年度实际投入的费用开展专项审计。

  5.项目公示。通过专项审计,且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为年度时尚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第十条 鼓励时尚头部企业集聚发展

  (一)扶持范围:鼓励产业园区引进符合以下条件的区外时尚产业总部企业:在龙岗区实际经营1年(含)以上,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销售收入)达4亿元及以上,且在本区上一年度的收入法增加值达2000万元及以上。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照每引进1家企业,给予产业园区运营方一次性招商引资奖励100万元,每个园区每年获得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1.项目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开发布年度时尚头部企业集聚发展项目申请指南,项目单位根据要求进行申报。

  2.专项审计。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为实施该项目所引进的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销售收入)开展专项审计。

  3.项目公示。通过专项审计,且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为年度时尚头部企业集聚发展项目。

  第十一条 促进时尚产业高技能人才成长

  (一)扶持范围:区人力资源局开展时尚产业技能人才遴选,每年遴选10名“龙岗珠宝工匠”,10名“龙岗家具工匠”和10名“龙岗眼镜工匠”。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经区人力资源局评为“龙岗珠宝工匠”,“龙岗家具工匠”和“龙岗眼镜工匠”的技能人才,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每人一次性3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2023年被评为“龙岗眼镜工匠”并已获得奖励的技能人才,2024年经区人力资源局复核无误后,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每人补足发放2万元奖励金。

  该条款与现行“龙岗工匠”扶持条款不可同时享受,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1.遴选征集。区人力资源局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开发布年度“龙岗珠宝工匠”、“龙岗家具工匠”和“龙岗眼镜工匠”遴选通知,技能人才根据要求进行申报。

  2.人才遴选。区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对入围的技能人才进行遴选,产生“龙岗珠宝工匠”、“龙岗家具工匠”和“龙岗眼镜工匠”人选。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3.人才确定。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区人力资源局遴选名单确认年度时尚产业高技能人才奖励对象。

  第十二条 支持时尚企业参加展会

  (一)扶持范围:参加大型综合性展会、专业展会、境外展会的时尚企业。

  (二)扶持标准:对规上(限上)时尚产业企业的展位费给予全额扶持,对已获得深圳市展位费扶持的时尚产业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与市级扶持的差额给予扶持。对规下(限下)时尚产业企业的展位费给予50%扶持。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本条项下扶持资金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连续3年都可申请。

  1.项目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开发布年度时尚企业参展申请指南和《龙岗区重点支持时尚展会目录》,项目单位根据要求进行申报。

  2.专项审计。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为实施该项目实际投入的费用开展专项审计。

  3.项目公示。通过专项审计,且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为年度时尚企业参展项目。

  第十三条 支持培育时尚产业重大活动

  (一)扶持范围:培育在深圳市新举办的,旨在扩大龙岗区乃至深圳市时尚产业知名度、促进国际时尚理念与技术交流合作、促进跨界融合、吸引国内外时尚资源向龙岗区汇集的大赛、展览会、交易会、时尚周等重大活动。

  1.大赛类活动需符合以下条件:大赛组别不低于4个,参赛作品不低于1500件,参赛国家和地区不低于5个,赛事评委不低于30名,吸引媒体数量不低于20家。

  2.展览会、交易会、时尚周需符合以下条件:活动面积不低于7000平方米,参展商家不低于35家,活动持续时间不低于3天,吸引媒体数量不低于50家,公众参与人次不低于10000人次。

  (二)扶持标准:符合条件的同一项目,给予连续3次的资助。其中,活动首次举办,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活动第2次举办,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资助;活动第3次举办,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资助。每个活动每次资助上限1000万元。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本条项下扶持资金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连续3年都可申请。

  1.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在活动举办后,可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事后补贴。

  2.专家评审。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对活动举办的必要性、可持续性、产业推动作用、社会影响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3.专项审计。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为实施该活动整体实际投入的费用开展专项审计。区级补贴总额不得高于活动扶持标准,且不得高于每次1000万元资助上限。

  4.项目公示。经专项审计,且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核发事后资金补贴。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项目单位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龙岗区实际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项目单位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三)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有关生产经营数据应真实有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审计对数据进行审核;

  (五)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通知),在龙岗政府在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对项目重复性以及申报单位是否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等情况,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二十条 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不予扶持的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资助额,一律向下取整到元。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数。本细则中的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整体性的修订、调整、发布和实施。任何企业和个人若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侵占专项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提供虚假资料等不良情形,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终止审核流程或取消资格,如已发放扶持资金,区工业化信息局可要求企业或个人退还全额退还扶持资金,并依法依规将不良行为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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