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示范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为促进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聚集发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示范空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4月22日
第一条 为贯彻《广州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规范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空间申报、认定和管理,发挥特色文化产业集群优势,推动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园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发展文化产业为主导,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产业公共服务,并对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的特定空间区域。包括市级文化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级园区”)和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创意示范空间(以下简称“示范空间”),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发展文化产业为主导,依托相对集中的物理面积,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小微企业和创业者,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产业公共服务的开放式综合服务空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文化产业,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中所包含的各项分类。
第五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园区、市级示范园区和市级示范空间的申报、认定、管理和评估工作,并负责对本市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指导和监管。各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级园区、市级示范园区和市级示范空间的申报推荐和初审,以及指导各级园区、示范空间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且投入使用的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万平方米(产业定位清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园区,可放宽到不低于0.5万平方米),园区内的商业配套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投入使用的总建筑面积的20%;
(三)有相对明确的产业定位和行业特色,以文化及相关产业为主导产业门类,且主导产业门类的企业面积占园区可出租面积(不包括园区内的商业配套)的50%以上,从事文化创意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
(四)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是独立法人单位,近2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序开展园区建设管理和运营服务工作,为园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投融资、政策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为创业者的创新创业提供多种支持;
(五)园区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正确,内容健康;
(六)园区运营较为成熟,连续规范运营满1年。
第七条 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社会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完善的基础设施,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硬件环境,且投入使用的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产业集聚效应强,示范引领作用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园区,可放宽到不低于1.5万平方米),园区内的商业配套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投入使用的总建筑面积的25%;
(三)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和丰富的行业特色,以文化及相关产业为主导产业门类,主导产业门类的企业面积占园区可出租面积(不包括园区内的商业配套)的60%以上,从事文化创意企业数量不低于20家,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自主创新和经营能力强,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原创文化产品;
(四)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是独立法人单位,近2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管理制度健全,能够良好开展园区建设管理和运营服务工作,为入园文化企业,特别是中小微文化企业、初创型文化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投融资、政策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为创业者的创新创业提供多种支持;
(五)园区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正确,内容健康;
(六)园区运营成熟,连续规范运营满2年,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第八条 市级文化创意示范空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社会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有明确的四至范围,为文化企业和创业者发展提供良好的硬件环境,且投入使用的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特色突出,示范效应好的空间,可放宽到不低于700平方米);
(三)以文化及相关产业为主导产业门类,主导产业门类的企业面积占空间可出租面积的60%以上;
(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自有或拥有5年以上空间使用权限,具有专职运营团队,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管理制度健全,为入驻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投融资、政策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为创业者的创新创业提供多种支持;
(五)空间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正确,内容健康;
(六)空间运营成熟,连续规范运营6个月以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第九条 申报市级(示范)园区、示范空间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创意示范空间认定申请表》。
(二)运营管理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发展历程、过往业绩、股东情况及组织架构、从业人数、园区或空间管理制度、园区或空间常驻管理部门设置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履历、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等。
(三)园区、空间入驻企业情况。包括入驻企业名称、入驻时间、主营业务(严格按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填写)、股权构成(包括境外及港澳台独资、合资、合作情况);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创新情况;企业在本行业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情况,经济效益情况等。
(四)园区、空间建筑面积及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五)园区、空间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情况。
(六)园区、空间建设实施方案、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七)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
市级(示范)园区、示范空间申报和认定以“自愿申报、企业主导、引领示范、动态管理”为准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一)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年度工作计划,下发申报通知,由各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园区、空间运营管理机构作为申报主体,向本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三)各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级(示范)园区、示范空间认定申请。
(四)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材料复审和实地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经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后,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公示拟认定市级(示范)园区、示范空间名单,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市级文化创意示范空间”。
第十一条 各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市级(示范)园区、示范空间建设和发展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对其开展的活动进行监管。同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自愿申报市级(示范)园区、示范空间的主体按照申报承诺,接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履行相关约定。
第十三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直接评估或委托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每2年对市级(示范)园区、示范空间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建立退出机制。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限期整改”“撤销认定”等5种。在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园区、空间发展评估专项奖励,对评估“良好”及以上等次的市级示范园区、市级园区、示范空间,每家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每个评估周期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四条 市级(示范)园区、示范空间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园区、空间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及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空间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空间整体运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四)园区、空间配套公共服务情况;
(五)园区、空间内文化企业发展及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六)园区、空间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七)园区、空间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入驻企业及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报告情况;
(八)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区、空间建设、运营管理情况的评价和意见;
(九)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园区、示范空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评估不合格,限期整改”:
(一)因管理不善,不能达到本办法中规定的市级(示范)园区、示范空间认定条件的;
(二)因管理不善,后续建设未能按照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组织实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未能按规划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的;
(四)园区、空间运营管理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申报承诺履行相应义务的。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园区、示范空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认定,予以摘牌,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二)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市级(示范)园区、示范空间认定资格的;
(三)园区、空间运营管理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
(四)园区、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有其他影响示范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不配合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文化执法机构依法管理的;
(六)因园区、空间经营方向或功能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园区、空间性质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
(七)连续停止运营1年以上或者依法解散、清算的。
第十七条 鼓励文化和旅游产业聚集发展,支持园区、空间优化运营管理、完善配套服务、发展新兴业态、提升规模质量。对申报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有关扶持政策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市级(示范)园区、示范空间。
第十八条 鼓励并支持市级(示范)园区、示范空间与金融机构、文化产业基金、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加强产融对接,为入驻文化企业提供公平可及、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帮助文化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加快高质量发展。
第十九条 鼓励并支持市级(示范)园区、示范空间组织开展入驻文化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文化创意成果转化,为毕业大学生提供就业以及创业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园区参与信用评价建设,对获评市级(示范)园区的,在广州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中给予加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并支持市级(示范)园区、示范空间内的传统工艺企业通过文化与科技融合,提升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 鼓励并支持市级(示范)园区、示范空间与其他园区、文化创意空间开展多样化合作交流,组建行业协会、联盟等组织,建立行业指引。
第二十三条 鼓励区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认定的市级(示范)园区、示范空间建设及入驻的文化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各区灵活利用三旧产业资源,开展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空间改造及创建,打造文化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空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