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花都区亲商助企二十六条措施相关条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花都区亲商助企二十六条措施相关条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管委会)、区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花都区亲商助企二十六条措施》(花府办规〔2023〕4号),我局制定了《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关于花都区亲商助企二十六条措施相关条款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4年5月6日
关于花都区亲商助企二十六条措施相关条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花都区亲商助企二十六条措施》(花府办规〔2023〕4 号),为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便于政策兑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对应落实的条款为《花都区亲商助企二十六条措施》“(十五)工业企业扩能提级奖励”和“(二十一)加强信贷支持”中的“助保贷业务贷款贴息”。本实施细则主要对“工业企业扩能提级奖励”的兑现进行具体约定,“助保贷业务贷款贴息”直接采用“免申即享”方式进行兑现。
第二章 奖励规定
第三条 “工业企业扩能提级奖励”项目分“投资贡献奖、营收增量奖、委外加工增效奖”三个类别。
第四条 申报对象: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花都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 申报条件:(一)投资贡献奖申报基本条件(须同时满足):
(1)企业当年(注:当年是组织申报年度的上一年;下同)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
(2)工业投资项目立项投资额 500 万元(含)以上。
(二)营收增量奖申报基本条件: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突破1亿元。
(三)委外加工增效奖申报基本条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且委托区外加工收入5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奖励标准、上限及约束性规定:
(一)投资贡献奖:按不超过企业项目年度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5%,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奖励。
(二)营收增量奖;按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量 1%,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
(三)委外加工增效奖:按最高不超过当年委托区外加工产生收入的 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50 万元。
(四)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奖励资金合计不得高于被奖励对象当年对花都区地方经济贡献;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适用对象自行承担。 3 第七条 奖励资金使用规定:奖励资金由企业统筹使用,优先用于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土建或设备投资等支出。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花都区工业企业扩能提级奖励项目申报、评审、计划编制及专项资金下达工作。
第九条 花都区财政局负责提供项目申报单位相关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数据,并根据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编制的项目计划做好项目奖励资金预算、报批及拨付、项目绩效评价等。
第十条 花都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核实项目申报单位工商注册地情况。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负责协助核实项目申报单位税务征管关系情况。
第十二条 花都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策兑现”服务专窗,以及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受理、形式审查和收集汇总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镇街(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符合奖励申报条件企业的申报发动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政策兑现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及政策兑现工作流程:
(一)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部署项目申报工作;
(二)计划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要求,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三)申报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花都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服务专窗;(四)花都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将受理的申报项目材料汇总统一报送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
(五)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组织项目评审,并编制项目计划;
(六)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发函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对拟安排奖励企业的意见;
(七)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综合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形成拟奖励项目名单,并在区政府网站公示;
(八)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根据公示结果完善项目计划,并向花都区财政局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九)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根据区财政资金报批结果,下达项目计划及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及政策兑现工作流程实施期间,各 5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的职责分工配合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做好项目申报和评审相关工作。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奖励企业收到奖励资金后,须按照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并按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处理账务及涉税事项。
第十七条 获奖励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项目财政奖励资金。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收回财政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获奖励企业要主动配合区级以上工信、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组织的项目绩效评价和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凡上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收回财政奖励资金,并取消企业申请本项目奖励资金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鉴于资金拨付的延后性,凡发生在《花都区亲商助企二十六条措施》有效期内的奖励扶持,可在有效期届满后一年内申请,具体按照年度申报指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