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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跨境电商、国际集拼分拨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发表于:2022-06-29 关注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跨境电商、国际集拼分拨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穗南开商务规字〔2022〕1号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跨境电商、国际集拼分拨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稿)》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南沙开发区商务局反映。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

  2022年6月24日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跨境电商、国际集拼分拨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稿)


  为贯彻实施《广州市南沙区促进跨境电商、国际集拼分拨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若干措施的具体内容和操作办法,切实做好申请受理、政策兑现、组织保障等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和从事国际集拼业务的企业。


  二、支持跨境电商业务发展

  (一)对年度实现跨境电商网购保税(BBC)进出口增长的,其增长部分按每票0.4元给予奖励,上年度低于50万票的,以50万票作为基数。

  1.跨境电商网购保税(BBC)进出口增量数据以跨境电商平台的数据进行核算及奖励。

  2.年度实现进出口业务量指经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统计的年度总票数。

  3.企业年度实现进出口业务总量低于50万票的不予奖励。

  (二)对年度实现跨境电商直购(BC)进出口增长的,年均单票货值100元以上(含100元)、200元以下(不含200元)的,其增长部分按每票0.2元给予奖励;年均单票货值200元以上(含200元)的,其增长部分按每票0.4元给予奖励;上年度低于50万票的,以50万票作为基数。

  1.跨境电商直购(BC)进出口增量数据以跨境电商企业的数据进行核算及奖励。

  2.年度实现进出口业务量指经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统计的年度总票数。

  3.企业年度实现进出口业务总量低于50万票的不予奖励。


  三、培育国际集拼分拨业务

  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出口集拼分拨业务按集装箱的货值进行分档扶持。具体标准如下:

  注:以上箱型为自然箱。

  (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出口集拼分拨业务,是指企业注册地在南沙综合保税区内,开展出口集拼分拨(贸易方式代码应为1233、1234、5034),且外贸值纳入南沙综合保税区统计的业务。

  (二)集装箱的货值是指集装箱年度平均货值,是企业出口集拼分拨出口货值和年度出口集拼集装箱总量之比。出口货值和集装箱总量指经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统计的年度数据。

  (三)对属于出口集拼分拨业务的集装箱年度平均货值,按照具体标准进行分档扶持。


  四、申报材料

  (一)符合跨境电商网购保税(BBC)进出口增量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跨境电商网购保税(BBC)进出口增量奖励申请表;

  2.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年度统计总票数证明材料(含当年和上一年度的);

  5.由跨境电商平台出具的进出口增量数据证明文件;

  6.跨境电商网购保税(BBC)进出口报关单电子版,刻录光盘或U盘供备查。

  (二)符合跨境电商直购(BC)进出口增量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跨境电商直购(BC)进出口增量奖励申请表;

  2.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年度统计总票数证明材料(含当年和上一年度的);

  5.由跨境电商企业出具的进出口增量数据证明文件;

  6.跨境电商直购(BC)进出境清单电子版,刻录光盘或U盘供备查。

  (三)符合出口集拼分拨业务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出口集拼分拨业务奖励申请表;

  2.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年度出口统计证明材料,出口集拼分拨业务情况表;

  5.出口集拼报关单证电子版,刻录光盘或U盘供备查。


  五、申报评审程序

  企业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即可享受奖励,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供申请材料,具体以公告时间为准。

  (一)企业申报。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政策兑现窗口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商务主管部门;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门审查。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核查,形成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商务主管部门商统计等单位确定企业统计归属权后,并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征求各执法部门核查企业上一年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三)审定。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发改、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财政等主管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审议。

  (四)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评审小组会议纪要印发后,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南沙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商务主管部门重新核查,异议成立的,提请评审小组审议后,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务主管部门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并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六、其他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该资金奖励;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包括上级部门考核“一票否决”事项、具体行政处罚事项等,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尚未结案的暂缓奖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判定构成犯罪的,不给予奖励。

  符合若干措施奖励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南沙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